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 核准施行日期:2016年7月15日
- 核准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陝教〔2016〕101號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核准公告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核准《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章程》的通知
陝教〔2016〕101號
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
你校《關於申請核准〈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章程〉的報告》(西電專辦〔2016〕7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並公開徵求意見,省教育廳決定予以核准。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實施。
陝西省教育廳
2016年7月15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成立於1953年10月,前身為西安電力學校,1994年3月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升格為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是西北地區唯一的電力類普通高校。《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1號),將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劃為“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遵循“重德敬業、勤學強能”的校訓,在辦好普通學歷教育的同時,大力加強成人繼續教育和員工培訓,形成了多層次、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職前職後教育一體化的辦學格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維護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登記中文名稱是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簡稱西安電專;英文名稱是Xi’an Electric Power College,簡稱XEPC。
第二條 學校登記中文名稱是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簡稱西安電專;英文名稱是Xi’an Electric Power College,簡稱XEPC。
第三條學校法定註冊地址是陝西省西安市長樂西路180號。實行四校區辦學,分別是校本部(西安市新城區長樂西路180號)、南校區(西安市碑林區文藝北路101號)、灞橋校區(西安市灞橋區電廠東路21號)和鹹陽校區(鹹陽市渭城區金旭路)。總占地面積404.77畝。
第四條學校是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學校堅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學校在舉辦者的領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工作。
第五條學校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行業企業為宗旨,不斷最佳化辦學條件,突出辦學特色,提高辦學水平,努力創建具有電力特色的一流高等專科學校。
第六條學校堅持“職前職後教育一體化”辦學模式,開展普通學歷教育、成人繼續教育和員工培訓,培養適應電力行業需要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學校舉辦者是國網陝西省電力公司,接受陝西省教育廳的業務管理和指導。
第八條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學校校長和其他應由學校舉辦者任免的人員。
第九條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保障必備的辦學條件和良好的辦學秩序。
第十條學校舉辦者,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權利,並承擔全部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工作,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依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結合社會、行業需求,設定和調整學校專業,制定和發布學校招生方案、招生章程;
(三)設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配備專業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四)依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決定專業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晉升和解聘;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的專業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予以處理;
(六)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和其他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依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
(八)符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接受學校舉辦者的領導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建立並完善辦學質量保障機制,促進辦學質量不斷提高;
(四)尊重和維護專業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薪酬、獎學金等按時、足額發放;
(五)建立並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加強紀檢、監察、審計和法律監督;
(六)依法公開學校信息,保障學校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八)符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精神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辦學活動
第一節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學校開展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在校生保持適度規模。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社會和電力行業發展需要以及自身辦學條件,依法調整辦學層次和辦學結構,編制招生方案。學校成立招生工作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法招生,接受社會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學校緊緊圍繞國家政策、經濟社會和電力行業發展需要,確定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建設,最佳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學校堅持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工學一體,強化教學、學習、實訓相融合的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推行項目(任務)教學、案例教學、工作過程導向教學等教學模式,加大實習、實訓在教學中的比重,創新頂崗實習形式,強化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實訓考核評價。學校注重學生職業能力培養和綜合素質提升,大力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實行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提高學生就業能力。
第十六條學校建立由行業企業、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七條學校大力開展成人繼續教育、員工培訓等職後教育,為經濟社會發展、電力行業技術進步,為員工終身學習提供多種形式的技術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和終身學習對接。
第十八條學校實施國際化教育戰略,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融合國際先進辦學理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和國際合作。
第十九條學校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學員頒發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書、結業證書。
第二節科學研究
第二十條學校大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積極推進協同創新,主動適應國家、行業和地方創新體系建設的新要求,實現產學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條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社會和電力行業發展需要以及自身科研條件,面向人才培養、面向技術技能人員教育技術、面向生產單位一線需要,積極開展科學研究。
第二十二條學校加強科研團隊建設,引進和培育高水平專業領軍人才,積極與國內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行業、企業合作,重點培育專家創新工作室,促進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三條學校加強科研基地建設,依託行業重點實驗室、學校實訓室和戰略合作單位科研設施,加強橫向協同,創新套用模式,完善套用機制,為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提供支撐平台和技術手段。
第二十四條學校構建立足行業、面向社會、學科融合、團隊協作、技術集成的科技協同創新機制,建設新技術新技能推廣示範中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學校加強和完善科學研究評價體系建設,激發廣大教職員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升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升廣大教職員工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方法研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
第三節社會服務
第二十七條學校堅持面向社會開展通用工種和電力行業特有工種的技能鑑定,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技能鑑定服務。
第二十八條學校發揮行業優勢和專業特色,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為學員素質提升、終身學習提供優質的職業培訓,為經濟社會和電力行業發展提供人力資源保證。
第二十九條學校大力推進產學研相結合的辦學機制,進行電力行業技術技能傳承、積累和創新,為電力行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節文化傳承創新
第三十條學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電力行業特色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推動文化傳承創新,努力提升學校的國內國際影響力。
第三十一條學校踐行國家電網公司“誠信、責任、創新、奉獻”的企業核心價值觀,以“服務公司戰略,示範最佳技能,推廣先進技術,傳播公司文化,引領學生成才”為學校使命,努力提升學校對國家電網公司的服務支撐能力。
第三十二條學校堅持“追求卓越,求實創新”的治學宗旨,依託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工學一體的辦學環境,突出“技能培養、國際合作、職前職後教育一體化”的辦學特色,努力提升培養“踏實肯乾、勇於吃苦”高素質技能技術型人才的辦學能力。
第四章學生與學員
第三十三條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學員是指在學校接受繼續教育的受教育者,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學生、學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依法參加社會服務,在學校內部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開展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崗位和助學貸款,公平獲得境內外學習機會和交流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書、結業證書;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具有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學生、學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的名譽、秩序與利益;
(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四)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踐行學術誠信;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及時償還貸學金和助學金;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學校堅持開展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導學生、學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一)學校為學生、學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業和創業指導等服務;
(二)學校對學生、學員課外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提倡和支持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鼓勵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三)學校根據學生、學員的綜合考評結果實施評優和評先,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四)學校通過獎、貸、助、補、減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員予以資助。
第三十七條學校成立學生、學員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學員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五章教職員工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九條學校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教師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認證、技能鑑定和崗位聘任制度;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條學校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學校規章制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具有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的名譽、秩序與利益;
(三)盡職盡責、勤奮工作;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學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學校定期對教職員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和各類人員薪酬調整、人才選拔、升遷競聘、評優評先、職稱評定、技能鑑定、教育培訓等掛鈎。
第四十三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救濟機構和相應的權利保障機制,保障教職員工行使申訴權,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領導體制
第四十四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學員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和考核;
(三)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和考核;
(四)研究學校基層黨組織的建設、調整、改選、撤銷;黨群工作機構的設定、調整和人員編制;
(五)研究學校重大改革方案、黨的重大活動實施方案及學校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其他需要由學校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中國共產黨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六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確定學校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各項年度計畫;研究財務管理、業績考核、資源配置、招投標等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二)研究學校重要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擬訂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聘任、解聘)內部行政機構負責人、教師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三)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簽署有關合作協定,接受捐贈;
(四)擬定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方案,加強師德建設;
(五)組織制定招生計畫和畢業生就業計畫,組織指導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組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對學生的獎勵或者處分,向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
(六)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研究學校安全管理、教育培訓、科研教研、信息化建設、學員學生管理、基本建設、實習實訓設施建設、後勤保障等重要問題;
(七)實行校務公開,定期向上級和學校職代會報告工作;
(八)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節決策機制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行政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通過學校黨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等形式對有關事項進行決策。
第四十八條學校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可召開學校黨委擴大會議,參加會議人員由學校黨委會議主持人確定。黨委秘書負責會議記錄。召開黨委會時須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討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問題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參加。學校黨委會議議題一般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學校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有重大決策事項可隨時召開。
第四十九條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其委託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領導班子成員、校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參加。根據會議議題,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學校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提出,或由各部門建議提出,報分管校領導審核同意後,報校長審核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學術管理體制
第五十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套用技術研究和專業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畫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定;
(四)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其他需要由學術委員會處理的問題。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校內外專家組成,並應吸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加入。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擔任學校和學校各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和學校各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候選人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者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者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會議應由2/3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決議事項應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五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人才培養理念、培養思路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對學校教育教學體系、人才培養方案進行總體規劃和設計,為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參與和指導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對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等教育教學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評估;
(三)審議學校年度人才培養工作計畫和教學質量報告,審閱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和保障措施;
(四)組織開展教學研討、教學建設和改革的經驗交流,指導開展對教學成果的培育、評審和宣傳推廣工作;
(五)對教學管理體制改革和教學運行機制完善提出建議並參與決策,對學校日常教學工作方案進行指導、審議和監督;
(六)討論由校長委託的其他教學事項,提供諮詢建議。
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風端正、教學水平高、專業能力強、熱愛並關心學生、具有履職能力的校內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人選由各系(部)推薦或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委員人數不超過25人,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以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人數的2/3。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
教學指導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必要時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應由2/3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決議事項應全體委員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節民主管理體制
第五十二條學校職工代表大會(簡稱“學校職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五十三條學校職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校、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責。
第五十四條學校職代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訂情況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教育教學和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和審議學校校長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學校年度業績考核報告、財務預算和專題報告;
(五)聽取和審議學校提案工作報告;
(六)審議通過學校教育教學和經營管理改革改制方案以及重要規章制度;
(七)審議通過涉及學校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事項;
(八)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五條學校職代會屆期是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學校職代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六條學校職代會閉會期間,臨時出現的屬於學校職代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由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根據需要和會議議題,邀請學校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七條學校工會是學校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學校職代會的日常工作。學校工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選舉職工代表;
(二)收集、整理職工代表提案,做好學校職代會籌備工作和會議組織工作;
(三)組織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
(四)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五)報告學校上屆職代會提案落實情況和本屆職代會提案立案情況;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八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學校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第五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訂情況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上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和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處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關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條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臨時出現的屬於學生代表大會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由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協商處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十一條學校共青團、學生會等學生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根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節內部組織機構
第六十二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精簡高效原則,經舉辦者批准,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機構和支撐機構組成,依學校授權和學校規章制度履行職能。
第六十三條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社會和電力行業發展需要以及自身辦學條件設定教學科研機構,包括系、室、中心等,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第六十四條學校實行校、系兩級管理體制,系(含部、室、中心等,下同)在學校統一領導下,自主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套用技術研究、社會服務、生產實訓和對外交流等各項工作,自主統籌和配置各類科教資源,負責本系人員管理、學生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五條系黨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本系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等工作,領導本系分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對本系行政工作發揮保證和監督作用。系黨總支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系主任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六十六條系主任全面負責本系教育教學、套用技術研究、社會服務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系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共同負責的制度。對系教學、科研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通過召開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根據所討論的議題,會議可由系主任或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七章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八條學校辦學經費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
第六十九條學校經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七十條學校依法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七十一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和審計管理體制。
學校設立財經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為:審議預算編制、執行財務重大收支分配、重大建設項目和資產管理等,為學校決策提供依據。
第七十二條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七十三條學校加強全面預算管理,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加大對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投入,提高資源利用率。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提高資金利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四條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學校依法對擁有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依法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保障設施和服務體系,為全校師生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和良好的學習、工作、生活環境。
第八章外部關係
第一節社會支持與監督
第七十七條學校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的聯繫,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七十八條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教學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七十九條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的權利,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學校建立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利益相關方、教職工和學生、學員的監督。
第二節校友會
第八十一條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教職工、學校聘請的兼職教師和其他兼職人員等。
第八十二條學校建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團體。校友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致力於密切學校和校友之間、校友和校友之間的聯繫,匯聚校友的智慧和力量,拓展社會資源,共同為學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八十三條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或屆別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學校通過校友會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節校外實踐教學基地
第八十四條校外實踐教學基地一般由學校和行業企業共建完成。學校根據專業設定和學生人數,選擇部分具有電力生產特色、有合作意向的發電、供電、電力建設等行業企業和大型工礦企業簽署合作協定,作為學校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定期承擔學生的實踐教學任務,主要包括認識實習、頂崗實習等,學校按規定向合作承建單位支付費用。
第八十五條學校加強與校外實踐教學基地的溝通,定期檢查實踐教學計畫執行情況和學生管理情況,對校外實踐教學基地進行質量評估,促進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八十六條校外實踐教學基地承建單位應全面落實實踐教學計畫,提供安全的實訓環境,強化教學管理和現場安全管控,保證教學質量和實訓安全。
第九章學校校訓
第八十七條學校校訓是“重德敬業、勤學強能”,其本質是育人為本,育德為先,立足電力,奉獻社會。學校以此激勵教師、學生,以黨和國家利益為重,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向更高標準看齊,向更高目標邁進,形成“根植電力,校企交融共育人”的辦學特色。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提交學校職代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學校黨委會議討論審定,經學校舉辦者同意,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發布。
第八十九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一條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