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收益分配行為,在確保學校穩定安全和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基礎上,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開拓創收渠道,增強學校綜合財力,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及相關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石油大學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 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收益分配行為
- 收益分配:對外服務收入
- 據:國家財經法規及相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範收益分配行為,在確保學校穩定安全和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基礎上,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開拓創收渠道,增強學校綜合財力,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
據國家財經法規及相關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收益是指學校及校內各單位利用學校有形或無形資產,在校內外進行的合法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類經濟收入。
第二條 收益分配堅持有利於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有利於調動校內各單位增收積極性的原則,同時遵循責任與利益相聯繫、公平與效率相兼顧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鼓勵各部門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各項增收活動,同時增收活動必須維護學校的聲譽和利益。
第四條 校內各項收益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遵循“先收後支、專項使用”原則,全部納入學校綜合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分配。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教學服務收入、對外服務收入及其他收入。學校取得的財政性收入、科研收入不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
(一)教學服務收入:指學校按照辦學政策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和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和進修費等收入。
(二)對外服務收入:指利用學校資產開展各種對外服務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設備、設施租賃(服務)收入、對外提供場地服務收入及實驗室對外服務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未列入以上項目,應納入學校分配的各項收入。主要包括各部門按規定收取的報名費、考試費、人員管理費、檔案服務費、圖書教材銷售收入等。
第六條 收益分配
(一)教學服務收入
1.國家計畫內招生的在校生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自籌生學費收入,全部上繳學校,由學校預算統籌安排。
2.在職工程碩士研究生學費收入分配執行西石大財〔2003〕207 號檔案;MBA、MPAcc 等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位點新創辦招生三年內,學費收入100%劃撥學院(部、系),三年後按在
職工程碩士研究生學費收入分配辦法執行。
3.各學院(部、系)和部門面向社會舉辦的培訓班、短訓班等非學歷教育收入,校內辦班的,學校提留收入的2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的80%。校外辦班的,學校提留收入的10%,主辦
單位提留收入的9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用於培訓成本支出。
4.在校內舉辦的各類課程培訓班、輔導班(包括輔修專業),學校提留收入的2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的80%。主辦單位提留入用於培訓成本支出。
據國家財經法規及相關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收益是指學校及校內各單位利用學校有形或無形資產,在校內外進行的合法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類經濟收入。
第二條 收益分配堅持有利於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有利於調動校內各單位增收積極性的原則,同時遵循責任與利益相聯繫、公平與效率相兼顧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鼓勵各部門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各項增收活動,同時增收活動必須維護學校的聲譽和利益。
第四條 校內各項收益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政策,遵循“先收後支、專項使用”原則,全部納入學校綜合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分配。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教學服務收入、對外服務收入及其他收入。學校取得的財政性收入、科研收入不納入本辦法管理範圍。
(一)教學服務收入:指學校按照辦學政策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和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和進修費等收入。
(二)對外服務收入:指利用學校資產開展各種對外服務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設備、設施租賃(服務)收入、對外提供場地服務收入及實驗室對外服務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未列入以上項目,應納入學校分配的各項收入。主要包括各部門按規定收取的報名費、考試費、人員管理費、檔案服務費、圖書教材銷售收入等。
第六條 收益分配
(一)教學服務收入
1.國家計畫內招生的在校生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自籌生學費收入,全部上繳學校,由學校預算統籌安排。
2.在職工程碩士研究生學費收入分配執行西石大財〔2003〕207 號檔案;MBA、MPAcc 等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位點新創辦招生三年內,學費收入100%劃撥學院(部、系),三年後按在
職工程碩士研究生學費收入分配辦法執行。
3.各學院(部、系)和部門面向社會舉辦的培訓班、短訓班等非學歷教育收入,校內辦班的,學校提留收入的2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的80%。校外辦班的,學校提留收入的10%,主辦
單位提留收入的9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用於培訓成本支出。
4.在校內舉辦的各類課程培訓班、輔導班(包括輔修專業),學校提留收入的2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的80%。主辦單位提留入用於培訓成本支出。
5.學校舉辦的各類合作辦班收入,學校提留收入的2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的8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用於辦班成本及市場開拓等相關費用。
6.來華留學生的各類學費(培訓費)、住宿費和雜費收入,其中住宿費、雜費全部留歸學校,學校承擔公寓設施的維護費用。留學生的各類學費(培訓費)收入學校提留收入的30%,主辦單
位提留收入的7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用於相關辦學成本及管理成本。
7.在校生出境留學所收取的管理、培訓費收入,全額提留主辦單位用於出境留學事務開支及市場拓展等。
8.繼續教育學院舉辦的夜大、函授、培訓項目等,其中住宿費、雜費全部留歸學校。學費收入學校提留20%,繼續教育學院提留80%。繼續教育學院提留收入用於包括職工工資及各種津
補貼在內的各種成本。
9.其他未明確的教學服務收入按以上類似情況進行分配。
(二)對外服務收入
1.各院(部、系)實驗室對外開展服務,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同意。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2.學校儀器設備對外出租,必須經相關部門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准後,由國有資產處代表學校與租用方簽定契約。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3.校外學生來校實習,其收入的50%留歸學校,5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4.教室、會議室、體育場(館)等校內房屋、場地、廣告牌匾等對外臨時出租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5.房屋、門面房等出租收入,90%留歸學校,5%作為修繕、管理費用,5%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6.向學校以外單位提供網路服務收取的網路管理費,20%留歸學校,8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作加班及夜班補貼及相關業務開支。
7.校內單位承包游泳池、體育館、電子閱覽室及館內服務設施等收入,20%留歸學校,8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支付人員、材料、維修等成本。
8.期刊中心、質檢中心,其自營收入的20%留歸學校,8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9.幼稚園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使用,其承擔包括人員工資及津貼在內的全部成本。
10.校醫院自營收入的10%留歸學校,90%劃撥校醫院用於支付外聘人員工資及相關成本。
11.其他未明確的對外服務收入按以上類似情況進行分配。
(三)其他收入
1.向學生和職工個人收取的網路管理費,70%留歸學校,3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2.學校承擔國家有關考試收入,全部劃撥考試組織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3.藝術專業考生報名費,20%留歸學校,8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4.各單位、各部門收取的人員管理費、檔案服務費、違約金,20%留歸學校,80%劃撥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5.籌資、捐贈及資金運作收入,95%留歸學校,學校承擔相應成本,5%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部門單項項目留存最高限額為25 萬元。
6.圖書丟失、損壞賠款及逾期罰金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7.固定資產報廢、拆除殘值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8.校內機動車辦證費及臨時車輛通行費,50%留歸學校,5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9.學生上機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10.其他未明確的收入按以上類似情況進行分配。
第七條 各單位創收收入需要納稅的,必須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第八條 學校各部門的各項收支結餘部分,分為發展基金和獎勵基金。發展基金和獎勵基金分配比例為:發展基金占結餘部分的70%,獎勵基金占結餘部分的30%。
發展基金中不低於70%用於彌補事業經費不足,不高於30%用於市場開拓及彌補接待費用不足。
獎勵基金可用於加班、勞務費、獎勵等各項人員開支,也可用於彌補接待費用不足。校內各部門當年提留的獎勵基金不得超過學校上年人均績效工資總額乘以部門人數的30%,超出部分作
為預留金,在部門獎勵基金不足時予以補充。特殊情況可上報學校審批。
第九條 各項收入上交學校部分,主要用於彌補學校運行消耗和改善辦學條件等。計畫財務處每年6 月和12 月兩次對學校收入進行分配。
第十條 學校的各項收費需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由計畫財務處或經計畫財務處授權的學校部門工作人員收取。
第十一條 各部門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自製收費票據、自行組織收入,否則視同“小金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對隱瞞不報、私分、挪用、使用自製或外購收據,組織收入的單位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單位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轉讓收入的分配按照相關政策管理。
第十四條 實行經濟目標責任制的單位,按協定或契約規定進行分配。校內單位取得的臨時性收入項目,應簽訂相應的經濟契約,其收入的分配執行契約規定。
第十五條 凡有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明文規定分配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本辦法未涉及的的收入項目和分配比例,按規定程式另行報批。
第十六條 原已規定的條款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計畫財務處負責解釋。
6.來華留學生的各類學費(培訓費)、住宿費和雜費收入,其中住宿費、雜費全部留歸學校,學校承擔公寓設施的維護費用。留學生的各類學費(培訓費)收入學校提留收入的30%,主辦單
位提留收入的70%。主辦單位提留收入用於相關辦學成本及管理成本。
7.在校生出境留學所收取的管理、培訓費收入,全額提留主辦單位用於出境留學事務開支及市場拓展等。
8.繼續教育學院舉辦的夜大、函授、培訓項目等,其中住宿費、雜費全部留歸學校。學費收入學校提留20%,繼續教育學院提留80%。繼續教育學院提留收入用於包括職工工資及各種津
補貼在內的各種成本。
9.其他未明確的教學服務收入按以上類似情況進行分配。
(二)對外服務收入
1.各院(部、系)實驗室對外開展服務,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同意。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2.學校儀器設備對外出租,必須經相關部門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准後,由國有資產處代表學校與租用方簽定契約。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3.校外學生來校實習,其收入的50%留歸學校,5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4.教室、會議室、體育場(館)等校內房屋、場地、廣告牌匾等對外臨時出租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5.房屋、門面房等出租收入,90%留歸學校,5%作為修繕、管理費用,5%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6.向學校以外單位提供網路服務收取的網路管理費,20%留歸學校,8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作加班及夜班補貼及相關業務開支。
7.校內單位承包游泳池、體育館、電子閱覽室及館內服務設施等收入,20%留歸學校,8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支付人員、材料、維修等成本。
8.期刊中心、質檢中心,其自營收入的20%留歸學校,8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9.幼稚園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使用,其承擔包括人員工資及津貼在內的全部成本。
10.校醫院自營收入的10%留歸學校,90%劃撥校醫院用於支付外聘人員工資及相關成本。
11.其他未明確的對外服務收入按以上類似情況進行分配。
(三)其他收入
1.向學生和職工個人收取的網路管理費,70%留歸學校,3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2.學校承擔國家有關考試收入,全部劃撥考試組織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3.藝術專業考生報名費,20%留歸學校,8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4.各單位、各部門收取的人員管理費、檔案服務費、違約金,20%留歸學校,80%劃撥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5.籌資、捐贈及資金運作收入,95%留歸學校,學校承擔相應成本,5%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部門單項項目留存最高限額為25 萬元。
6.圖書丟失、損壞賠款及逾期罰金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7.固定資產報廢、拆除殘值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8.校內機動車辦證費及臨時車輛通行費,50%留歸學校,50%劃撥相關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9.學生上機收入,80%留歸學校,20%劃撥相關單位或部門用於相關業務開支。
10.其他未明確的收入按以上類似情況進行分配。
第七條 各單位創收收入需要納稅的,必須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第八條 學校各部門的各項收支結餘部分,分為發展基金和獎勵基金。發展基金和獎勵基金分配比例為:發展基金占結餘部分的70%,獎勵基金占結餘部分的30%。
發展基金中不低於70%用於彌補事業經費不足,不高於30%用於市場開拓及彌補接待費用不足。
獎勵基金可用於加班、勞務費、獎勵等各項人員開支,也可用於彌補接待費用不足。校內各部門當年提留的獎勵基金不得超過學校上年人均績效工資總額乘以部門人數的30%,超出部分作
為預留金,在部門獎勵基金不足時予以補充。特殊情況可上報學校審批。
第九條 各項收入上交學校部分,主要用於彌補學校運行消耗和改善辦學條件等。計畫財務處每年6 月和12 月兩次對學校收入進行分配。
第十條 學校的各項收費需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由計畫財務處或經計畫財務處授權的學校部門工作人員收取。
第十一條 各部門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自製收費票據、自行組織收入,否則視同“小金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對隱瞞不報、私分、挪用、使用自製或外購收據,組織收入的單位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單位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轉讓收入的分配按照相關政策管理。
第十四條 實行經濟目標責任制的單位,按協定或契約規定進行分配。校內單位取得的臨時性收入項目,應簽訂相應的經濟契約,其收入的分配執行契約規定。
第十五條 凡有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明文規定分配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本辦法未涉及的的收入項目和分配比例,按規定程式另行報批。
第十六條 原已規定的條款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計畫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