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捷運“問題電纜案”

西安捷運“問題電纜案”,是2014年8月至2016年底,陝西省西安市捷運3號線工程採購使用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凱公司)生產的不合格線纜,用於照明、空調等電路,埋下安全隱患,造成惡劣影響。這是一起嚴重的企業制售偽劣產品違法案件,是有關單位和人員與奧凱公司內外勾結,在捷運工程建設中採購和使用偽劣產品的違法案件,也是相關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疏於監管、履職不力,部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紀律、失職瀆職的違法違紀案件。

主要問題,事件處理,

主要問題

一是生產環節惡意制假售假。奧凱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低價中標後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生產過程中故意只將線纜的兩端各15米左右按契約要求標準生產以備抽檢,中間部分拉細“瘦身”,通過內部操作來控制產品質量等次。其產品大多未經有關機構檢驗,而是通過弄虛作假、私刻檢驗機構印章、偽造檢驗報告等手段矇混過關。
二是採購環節內外串通。在工程線纜採購招投標中,奧凱公司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人員送禮行賄。西安市捷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以及施工單位的個別領導幹部違規“打招呼”,為“問題電纜”中標提供方便。線纜採購沒有明確的採購組織模式和關鍵設備材料採購目錄,單純以價格為主要決定因素,不法供應商鋌而走險,犧牲產品質量,惡意低價競標。
三是使用環節把關形同虛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責任,線上纜進場驗收等方面沒有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缺乏及時清出不合格材料的有效機制。個別幹部職工收受錢物,與奧凱公司串通,違規默許其自行抽取樣品、送檢樣品、領取檢驗報告,導致多個檢驗把關環節“失靈”,“問題電纜”在捷運工程建設中暢通無阻。
四是行政監管履職不力。陝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及西安市捷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楊凌示範區管委會,陝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單位,未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行政執法不規範,監管履職不到位。發現問題後,信息公布不及時,部門之間工作不銜接,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個別幹部失職瀆職,收受錢物。

事件處理

2019年3月29日,西安中院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被告單位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及王志偉等8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行賄罪一案。被告單位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3050萬元;被告人王志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150萬元;其餘7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又三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2015年2月至7月,被告單位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先後與西安捷運三號線八個標段施工單位簽訂低壓電力電纜供貨契約。被告人王志偉為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決定以不合格電纜冒充合格電纜向施工單位銷售,獲取非法利益。同時,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因產能不足,流動資金緊張等原因,還通過其他企業代為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纜,貼上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名稱、品牌、合格證後銷往西安捷運相關施工單位。期間,被告人韓增永、趙志剛、李慶、王堪吉、楊振東、張慶忠、張國玉明知陝西奧凱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纜,仍參與制定生產工藝、安排生產、出具合格證、對外銷售、支付資金等各個環節。
經審計,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銷售電纜所涉及的不合格電纜金額為38402300.23元,庫存待售不合格電纜金額為2291043.6元。
另查明,被告單位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被告人王志偉、趙志剛、韓增永、王堪吉向十四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總計人民幣42.7萬元。被告人王志偉在擔任長江高科電纜代理銷售人員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三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總計人民幣58萬元。
據此,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志偉、韓增永、趙志剛、李慶、楊振東、王堪吉、張慶忠、張國玉在生產、銷售電力電纜過程中,通過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單位陝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志偉、韓增永、趙志剛、王堪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均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王志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已構成行賄罪。遂依照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當天,社會各界人士、新聞媒體工作者及被告人親屬到庭參加旁聽。西安中院對庭審過程進行了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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