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負責,並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制訂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贈辯祝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向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級機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整遷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區級(含開發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委、區級機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重講簽才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組付遙與修復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再阿放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區級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規定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以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組織落實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工作要求。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黨建科)。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接待、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向區政府等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改進的措施和建議;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負責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組織審計專業培訓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財金基建審計科。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各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對重大項目進行稽查;對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章備戲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負責對區級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和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墊局拔台會團體管理的,以及街道辦事處管理的科教文衛、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資金;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綜合審計科。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負責組織局機關審計處罰的聽證工作;組織開展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履行國有企業監事會相關職責;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組織開展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與紀檢監察、組織、編辦、人社、司法等部門的溝通、聯絡、協調工作;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指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調查研究;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區經濟責任制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六)審理稽核科。負責審計稽核工作;負責對全局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科室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覆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果性文書;組織對機關審計項目質量稽查和結果評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起草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的審計報告,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
(二)財金基建審計科。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各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對重大項目進行稽查;對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負責對區級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和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以及街道辦事處管理的科教文衛、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資金;負責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綜合審計科。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負責組織局機關審計處罰的聽證工作;組織開展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履行國有企業監事會相關職責;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組織開展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與紀檢監察、組織、編辦、人社、司法等部門的溝通、聯絡、協調工作;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指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調查研究;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區經濟責任制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六)審理稽核科。負責審計稽核工作;負責對全局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科室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覆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果性文書;組織對機關審計項目質量稽查和結果評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起草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的審計報告,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