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處置辦法

西安市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處置辦法》已經2002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處置辦法
  • 外文名:西安市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處置辦法
  • 發布機構:市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07-11-21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我市社會穩定,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本辦法所稱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是指以各種理由聚眾堵塞道路,圍堵機關、報社、電台、電視台、通訊樞紐以及其他要害部門或單位大門,妨礙公共事務的行為。不論何種理由,包括為維護個人或單位利益而妨礙公共事務、阻礙交通、影響他人利益的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均在此列。

第四條

有關單位和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地解決單位內部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任何藉口將單位內部矛盾推向社會,對可能導致誘發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的情況,有關單位應立即向當地政府、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對不負責任或者縱容民眾鬧事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視其情況依法、依紀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五條

對已經發生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的,相關單位負責人要做疏導和勸解工作,將參與堵門、堵路人員帶回單位,迅即恢復道路暢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 第六條 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立即趕赴現場,按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對民眾進行疏導、勸解,防止事態進一步擴
大,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中使用的設施,由公安機關迅即強制拆除,沒收相關的宣傳資料等物品。

第七條

對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堵門、堵路事件,有關領導要親臨現場,指揮疏導工作。

第八條

民眾性堵門、堵路事件中發生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果斷措施,依法處理。 對煽動民眾堵門、堵路的組織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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