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西安市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 通過:2008年8月25日
  • 施行:2008年10月10日
  • 類別:辦法
西安市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西安市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是指漢長安城遺址、鳩摩羅什舍利塔、大明宮遺址、興慶宮遺址、天壇遺址、西市遺址、明德門遺址、延平門遺址、含光門遺址、大雁塔、小雁塔、興教寺塔、大秦寺塔和清真大寺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其他與絲綢之路有關的不可移動文物。

第三條

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確保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
其他與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關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對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九條

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範圍為準。

第十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設定保護標誌和界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保護標誌、界碑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

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詳細規劃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市級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周邊環境的治理,對不符合保護要求和有礙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環境風貌的單位、村莊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進行改造或者拆遷,拆遷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補償。

第十三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搶救、修繕、安全設施建設等需要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專項經費。

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准,尚未對外開放的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可以建立博物館、遺址公園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展示歷史和文物風貌。

第十五條

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針對人為破壞和自然災害制定各類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條

發生危及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和保護標誌上刻劃、塗畫、張貼;
(二)排放污水、挖掘取土取石、修建墳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三)存儲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修建人造景點和其他與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無關的工程;
(五)其他危害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實施下列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文物保護設施;
(二)實施修繕、保養文物工程;
(三)鋪設通訊、供電、供水、排水等管線;
(四)設定防火、防雷、防盜設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護的建設工程。

第十九條

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的,應當保證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安全,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

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不得破壞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建設工程的風格、色調和高度應當與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風貌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確需利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制定文物和環境保護方案,按照審批許可權,報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的文物遺蹟應當實施原址保護;發現、出土的文物,應當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絲綢之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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