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西安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經市法制辦研究同意,由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於2017年10月30日印發,共六章二十四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規定》(市房發【2013】6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印發時間:2017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區縣、開發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
《西安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市法制辦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行為,推進誠實守信的物業服務市場環境,提高物業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所產生的信用信息徵集、處理、使用和監管。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在物業項目中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定,規範和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等方面信用狀況的客觀信息。
第三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物業管理行政監督管理綜合平台、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信息評定結果。
區、縣、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徵集、核查和信用監管工作,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採集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調查業主滿意度。
第四條 信用信息監督管理活動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制定誠信自律規約,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組成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徵集是指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進行採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形成反映企業經營、項目管理和項目經理從業情況的信息系統的活動。
第七條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八條 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註冊登記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性質、經營範圍、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時間、管理項目、員工信息及其他有關企業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項目經理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明、職業資格、從業經歷及其他有關項目經理身份的信息;
第九條 業績信息主要內容包括:
(一)獲得區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機關表彰和政策性扶持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在職員工等受到區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機關表彰的。
(二)獲得行業協會表彰的;
(三)社會媒體表揚,經區縣級(含)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記錄的;
(四)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連續六個月無有效投訴的;
(五)業主滿意度調查成績較好的;
(六)其他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應當列入的。
第十條 不良信息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的;
(二)被國家黨政機關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
(三)被社會公眾和媒體通報、批評、投訴,經區縣級(含)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記錄的;
(四)在規定期限內未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
(五)業主滿意度調查成績較差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應當列入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徵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在信用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基本信息等有關信用信息,配合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物業項目等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在信用信息系統更新,並向企業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應當在物業信用信息系統錄入基本信息,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生成二維碼,用於核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日常信息。
第十二條 業績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績信息產生3個月內,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二)在本行業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業績材料;
(三)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物業服務企業申報7個工作日內,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信息。
第十三條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能分工和轄區範圍徵集:
(一)按照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徵集不良信息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查證有關不良信用信息,並及時向被徵集人出具信息徵集通知書和相關查證材料;
(二)按照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徵集不良信息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於得知不良信用信息行為5個工作日內,查證有關不良行為,並及時向被徵信人出具信息徵集通知書和相關查證材料。
第四章 異議處理和認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認為其信用信息不實的,可向市、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的五個工作日內及時組織核查和反饋。經核查,異議信息屬信用信息平台處理過程中造成的,應當立即更正;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自行申報人引起的,應當立即通知相關提供人核查並做出解答。
第十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出具撤銷信用信息徵集的書面決定;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向異議申請人書面出具異議認定決定。
異議申請人對區縣、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告知書有異議的,可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覆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結果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和區縣、開發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覆核申請查證屬實的,由區縣、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變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監管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管理實行信用記分制度。市、區、縣、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信用徵集情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基本分為100分,項目經理信用基本分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
對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無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信用評定記分、信用評定綜合總分由信用信息系統自動統計生成。
第十七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信用記分結果,每年評定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的信用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評定為甲級物業服務企業的,企業信用信息總分值不低於120分;
(二)乙級物業服務企業,企業信用信息總分值為119-95分;
(三)丙級物業服務企業,企業信用信息總分值為94-70分;
(四)丁級物業服務企業,企業信用信息總分值為69分以下。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不良信息記錄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給予激勵:
(一)定期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優良信用信息;
(二)物業服務企業優良信息應當納入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
(三)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上年度被評為甲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滿意度高於80%的,本年度予以加分;
(五)可減少日常檢查工作的頻次,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時,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被徵集不良信息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定期在媒體予以通報;
(二)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記分低於60分的記入“黑名單”;
(三)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息應當納入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
(四)列入日常監管重點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五)禁止參與評優評先活動;
(六)上年度被評為丁級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滿意度低於60%的,本年度予以扣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和懲戒措施。
項目經理被徵集為不良信息的,應當錄入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同時記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在10個工作日內填報;逾期不填報的,按照《西安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進行扣分,並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結果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二)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的評標權重;
(三)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參考依據;
(四)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其他行政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西安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分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定內容、評價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規定》(市房發【2013】66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