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庭服務促進會是在西安市民政局領導下,由從事家庭建設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有關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會長為西安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法人代表史元平女士,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王富力先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家庭服務促進會
- 地點:西安
- 時間:2014年4月29號
- 宗旨:以德治家、文明立家、平安保家
一.促進會簡介,二.促進會宗旨,三.促進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一.促進會簡介
西安市家庭服務促進會成立於2014年4月29號,是在西安市民政局領導下,由從事家庭建設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有關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倡導以德治家、文明立家、平安保家、勤儉持家、和諧興家的理念,組織開展有關家庭美德、家庭文化、親職教育、家庭經濟與生活管理技能等各類家庭方面的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文化活動、諮詢培訓。在家庭成員中傳承中華文明,倡導時代精神,創造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
二.促進會宗旨
西安市家庭服務促進會的宗旨是開展對家庭服務各項工作的研究,組織經驗交流,貫徹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範家庭服務業正確操作,幫助企業積極開拓為民眾生活服務的項目,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堅持便民、利民的原則,關愛老年生活,協調家庭矛盾;促進家庭服務業健康協調發展。
三.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西安市家庭服務促進會”,英文名稱為Xi'anCityFamilyServiceAssociation,縮寫:XAFSA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是由西安市的家庭服務機構以及具有家庭服務項目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團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促進會的宗旨是開展對家庭服務各項工作的研究,組織經驗交流,貫徹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範家庭服務業正確操作,幫助企業積極開拓為民眾生活服務的項目,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堅持便民、利民的原則,關愛老年生活,協調家庭矛盾;促進家庭服務業健康協調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西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重點發展為生活服務的行業的方針、政策,促進西安家庭服務業的全面發展;
(二)參與制訂行業標準,監督服務質量,維護企業的信譽,促使家庭服務向標準化、優質化的方向發展。
(三)組織交流服務、管理經驗,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
(四)了解掌握國內家庭服務業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新動向,加強與國內其他省市家庭服務促進會的聯繫、交流、合作和友好往來。
(五)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六)承辦市級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七)研究當代居民生活方面的新需求、新要求,指導相關企業與時俱進;
(八)研究並指導老齡化社會下的老年生活(包括老年婚姻、日常生活、喪葬等),促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健康發展;
(七)研究當代居民生活方面的新需求、新要求,指導相關企業與時俱進;
(八)研究並指導老齡化社會下的老年生活(包括老年婚姻、日常生活、喪葬等),促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健康發展;
(九)關注家庭問題,積極預防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屬西安市從事家庭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並自願申請並在其中積極工作,經批准均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交。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11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