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國語大學章程》由陝西省教育廳2014年9月23日審議通過,2014年10月16日核准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外國語大學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39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9月23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6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辦學理念與教育形式,第四章管理體制,第五章教職工,第六章學生,第七章校友和校友會,第八章資產、經費與財務,第九章校訓校名校徽校慶日,第十章附則,
核准公告
西安外國語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安外國語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23日
2014年9月23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西安外國語大學是新中國最早建立的4所外語院校之一,是西北地區唯一的一所主要外語語種齊全的普通高等學校。1951年,經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由蘭州大學文學院俄文系、西北大學外國語文系俄文組、俄文專修科合併組建了西安外國語大學的前身—西北俄文專科學校。1952年,中共西北局黨校俄文班併入西北俄文專科學校,學校開始招生。1958年更名為西安外國語學院。1979年開始招收研究生,1986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正式成為碩士學位授權單位。2006年經教育部批准,學校更名為西安外國語大學。2011年被陝西省人民政府列為“十二五”期間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2013年7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成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獲得外國語言文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予權。2014年9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設立外國語言文學學科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學校秉承“愛國、勤奮、博學、創新”的校訓,堅持走開放式、國際化辦學道路,立足陝西、服務西北、輻射全國、面向世界,育人為本,經過60多年的建設和發展,已實現了由單科外語院校向以外語教育和人文學科為主體,社會學科、管理學科和理學學科協調發展的多學科外國語大學的轉變,成為國家西部重要的外語人才培養基地,在西北地區外語教育和研究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現學校的辦學目標,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保障舉辦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等其他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西安外國語大學,中文縮略名為:西外大、西外。英文名稱: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英文縮略名為:XISU。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延堡街辦長安南路437號。
學校設長安、雁塔、振華和雅荷四個校區,長安校區和雁塔校區為主校區。長安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產業開發區文苑南路,雁塔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延堡街辦長安南路437號,振華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振華北路4號,雅荷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鳳城一路1號。
第三條西安外國語大學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四條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五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核撥學校教育經費,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不斷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學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開展科學研究、知識傳播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學標準,保證教學質量,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
(四)保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七)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八)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辦學理念與教育形式
第九條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特色發展為主題,深入開展教育改革與創新,大力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全面提升學校綜合競爭力,努力把學校建成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為國家特別是西部地區培養更多具備全球化視野、跨文化溝通能力與國際競爭力的國際化人才。
第十條學校堅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中外文化交流,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和國際地位。
第十一條學校以專業外語教育和國外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為特色,並根據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以及學校的辦學條件,積極調整和增設新的學科。
第十二條學校支持和鼓勵師生從事科學研究,推進知識創新,促進學科建設,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學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繼續教育、合作辦學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依法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實行主輔修制、雙學位制和彈性學制等制度,完善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頒發學歷和學位證書。
第四章管理體制
第一節學校黨委
第十五條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十六條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審議確定學校的章程、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
(五)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和做好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大學文化傳承創新,推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七條學校黨委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學校黨委會出席人員達到或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召開;會議決議經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為有效。根據會議需要,可召集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審定。
第十八條中國共產黨西安外國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內有關規章制度,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節校長
第十九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落實學校黨委決定的相關事項,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合作與交流,擬定學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訂校內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校內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負責教職工的聘任與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組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七)組織擬定和修訂學校章程,章程草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教育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八)履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校長辦公會是校長研究和處理學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基本形式。會議由校長主持,參加人員一般有校長、副書記、副校長、總會計師。監察室主任列席,黨政辦公室負責人作為秘書人員列席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可舉行。
校長辦公會決策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由校長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學校總會計師協助校長依法管理學校財經工作,負責保證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校設立行政職能部門,履行相應行政職能。
第二十三條學校設立公共服務單位,為教學、科研、管理提供服務支撐。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管理。
第三節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五條學院(系)、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是教學科研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學院(系)黨總支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學院(系)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學院(系)工會、共青團等民眾團體組織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研究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學院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工作;
(二)按照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學校總體發展規劃、規定或授權,制定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教學改革,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四)教育和管理本院學生,提出學生獎懲意見;
(五)經校長授權,聘用本院教師及工作人員;依據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本院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推薦本院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劃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學術交流,並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的職權參照學院(系)執行。
第四節學術組織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該委員會根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的設定、改革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等與學術發展相關委員會的提名和組成,審議由上述委員會提請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項;
(四)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五)評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方面重大項目的立項驗收等;
(六)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校科學道德規範,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七)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八)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九)審議、諮詢由校長委託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
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確定組成人員和議事規則等。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包括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學位授予等事務,依其章程開展工作,並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和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二)經上級批准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三)批准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四)按學科設立或撤銷學位分委員會,指導學位分委員會的工作;
(五)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推薦學科評議組人選;
(六)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事宜;
(七)在特殊情況下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八)處理與學位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
學校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負責學校教學管理方面的事務,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並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各部門提出的關於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審議、指導學校專業設定和建設規劃;
(四)審議、指導教學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
(五)審定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稱號等教學獎勵;
(六)審定各類教學改革項目及其管理辦法;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學院(系)和教學科研機構依據學校規定設立相應的學術組織。
第五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規定,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學校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半數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通過方為有效。學校在學院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規章制度;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的工作情況;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六條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各種非常設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工作內容和職責等,須由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根據其不同性質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學校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該單位或組織的章程運行管理,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定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五章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對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三)對教學輔助人員實行聘用制度;
(四)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條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學校規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與自身情況相應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獲得國家及學校規定的工資、獎酬金、福利待遇;
(四)獲得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
(五)獲得與工作業績相應的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五)履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學校教師應當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做到愛國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服務社會。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為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和科研人員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和科研人員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五條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學生
第四十六條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學校規定使用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勤工助學、學生社團、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申請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身體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時,向學校提出申訴;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校規校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按契約約定償還助學貸款;
(三)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維護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四)按時參加學校教學計畫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和研究任務;
(五)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證書的相應規定;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七)適應國家建設需要,按照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就業;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條學校鼓勵學生開展創新活動,支持其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勤工助學等活動,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一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外國留學生的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校友和校友會
第五十四條校友是指學校及其前身各個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結業生、進修生、各國留學生等以及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等。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五十五條學校組織成立西安外國語大學校友會。
校友會是從事校友聯誼合作的民眾性團體,是母校與校友聯繫的橋樑與紐帶。校友會的宗旨:加強學校與社會、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團結、合作與友誼;憑藉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宣傳學校,繼承和發揚學校的優良傳統和校風,共同為母校的發展、建設貢獻力量。校友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與規範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章資產、經費與財務
第五十六條學校辦學經費以政府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校投入。
第五十七條學校的經費主要來源於以下各項:
(一) 國家財政撥款;
(二) 上級補助收入;
(三) 事業收入;
(四) 經營收入;
(五) 附屬單位繳款;
(六) 社會捐資;
(七) 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通過合法途徑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八條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十九條學校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體系,保證學校資產安全。
第六十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徽等無形資產。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條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學校檔案管理機構對學校各類綜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十三條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後勤改革,接受學校學生和教職工的監督,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品質,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校訓校名校徽校慶日
第六十四條學校校訓為“愛國、勤奮、博學、創新”。
第六十五條學校中文校名註冊字型為毛體字。
圖示:
第六十六條學校校徽設計採用歐美“騎士文化”特徵的盾牌形狀,中心底紋是共色點構成的地球圖案,代表世界文化交流,在底紋圖案設漢字校名和英文校名縮寫,並有阿拉伯數字的建校年號“1952”,加紅色圖邊;外圈由英文校名全稱組成具有放射性的裝飾環;在校徽頂部紅色弧形帶上設有毛體字校名全稱,下角飾五角星和卷葉紋,顏色採用紅、黃、藍、白色。
圖示:
第六十七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最後一個星期六。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由學校發布。章程的補充、修改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教育主管部門核准。
第六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學校依據規定程式,對章程進行修訂(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管理體制、學校發展目標等重大變化。
章程修訂案經核准後,學校應重新發布章程。
第七十條本章程規定中與法律、行政法規相衝突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為準。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辦和投訴。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西安外國語大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