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縣醫療保障局

西吉縣醫療保障局

西吉縣醫療保障局(簡稱縣醫保局)是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吉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9〕29號),縣醫保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區、市、縣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西吉縣醫療保障局局長:趙君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吉縣醫療保障局
  • 外文名:Xiji County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領導機構:西吉縣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馬彥華 
主要職責,職責分工,職能轉變,機構設定,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研究擬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發展規劃、政策、標準、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區、市、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全縣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全縣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執行區市縣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協同相關部門擬訂全縣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待遇政策。
(四)貫徹執行區、市、縣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
(五)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全縣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擬訂全縣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全縣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工作、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貫徹執行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全縣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八)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衛生健康局、縣醫保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職能轉變

西吉縣醫療保障局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生育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制度,推進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全縣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機構設定

(一)綜合管理崗。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黨建、群團組織建設、統戰、政務公開、宣傳、安全、保密、信訪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全縣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醫療保障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監督落實醫療保障系統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承擔本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及清理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工作。
(二)醫保服務管理崗。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貫徹執行區、市、縣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貫徹執行自治區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標準。擬訂全縣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擬訂醫療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覆蓋城鄉的醫療救助體系並組織實施。
擬訂完善全縣醫療保障扶貧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待遇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協調服務價格和收費方面的爭議和糾紛。組織推進全縣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全縣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和研究。統籌推進全縣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實施全縣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三)醫保基金監管崗。貫徹執行國家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擬訂我縣醫療保障基金實施辦法並組織落實。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組織編制醫療保障基金等預決算草案。編制醫療保障專項資金預算,提出安排意見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全縣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全縣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全縣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全縣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行政編制

西吉縣醫療保障局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西吉縣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西吉縣醫療保障局局長:馬彥華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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