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吉縣民政局
- 外文名:Xiji County Civil Affairs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執行民政工作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標準。負責報縣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貫徹執行婚姻、殯葬管理政策,擬訂殯葬管理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全縣婚俗和殯葬改革。
(七)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貫徹執行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
(十)組織擬訂慈善事業發展觀劃、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服務者隊伍建設。
(十二)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全縣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民政局會同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西吉縣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信訪、檔案、財務、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後勤服務保障及本部門黨建、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黨風廉政建設、統戰、工青婦等工作。承擔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
(二)基層政權與行政區劃室
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組織實施行政區劃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命名的初審、報批工作;實施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備案和標誌設定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審定和組織編制全縣行政區劃圖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
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負責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推進移風易俗和殯葬改革;組織開展殯葬執法和殯儀服務工作;負責婚姻、收養服務登記工作。
貫徹執行社會工作的相關政策、制度,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發展規劃,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養老服務與兒童福利事務室
擬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全縣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全縣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縣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貫徹落實兒童福利事業發展、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救助保障政策制度,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權益保障制度;指導、監督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擬訂兒童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兒童福利機構安全管理。
負責全縣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貫徹執行特困群體救助政策,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低收入高齡老人基本生活津貼、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工作。貫徹落實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制度。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制度。
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貫徹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承擔慈善宣傳表彰、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並組織實施。
行政編制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X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