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項由西南石油大學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石油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 外文名: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 graduate student enrollm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 義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 權利: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21號令)和《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的檔案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 第一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新生應按規定日期,憑我校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到校報到註冊,辦理入學手續;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所屬學院請假,並提交有關證明;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以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政治、業務、健康和資格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研究生學籍,成為我校研究生;
在複查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1)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
(2)在政治、業務、健康和資格複查中,被發現不符合招生規定者;
(3)被發現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者。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新生入學後,應按指定時間到我校校醫院進行健康複查。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我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在短期內能治癒的,經研究生專業所在學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辦理相關手續。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申請入學。保留入學資格者在學期開學前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經我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複查合格並經專業所在學院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以上情況均需學生所在學院向研究生院與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五條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專業所在學院辦理註冊手續,各學院將研究生報到註冊情況上報校研究生工作部。未按我校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或其它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因故不能按時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無故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者可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予以註冊。
-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要求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並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登記表,並歸入個人檔案。
第七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方式可採取閉卷考核、開卷考核和面試方式,或者採取課程論文方式。課程成績考核以能力考核為主,兼顧基礎和知識面;課程成績評定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反映學生掌握該門課程內容的基本情況。課程考核不合格,必須按規定重修,並按規定辦理重修手續。必修環節考核以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為合格
第八條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者,成績記為無效,並按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九條研究生必須養成良好的學術道德和思想品格。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依據,按照《西南石油大學研究生學年綜合測評辦法》中的思想品德評價標準,採取個人小結、班級評議、導師評價和各學院黨委審定的形式進行。
第十條跨學校或跨學科修讀研究生課程者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修完課後應提交對方相應部門提供的成績考核證明,方可予以承認。
第十一條研究生必須積極參加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實踐活動,必須積極參加組織安排的臨時活動。研究生應充分發揮個人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促進個性的健康發展,主動參加更多的科技活動、文化體育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培養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培養科學的思維方法和研究方法,培養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創業精神、實踐能力和創造能力。
第十二條研究生在課程教學期間一般不予請假。確因特殊原因必須請假的,堅持請假、銷假制度。必須請假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其它證明材料),並經導師同意、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具體請假、銷假規定按照研究生工作部的有關規定執行。若不按規定辦理者,所發生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三條嚴格按照招生錄取的學科專業開展研究生培養工作,一般不予研究生轉專業,如因特殊原因需轉專業報請四川省教育廳批准。
第十四條在我校取得學籍的研究生,應在我校完成學業,一般不予轉學。
如患疾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研究生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報請四川省教育廳批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由低錄取分數線的學科專業轉為高錄取分數線的學科專業的;
(4)學科專業不相同或不相近的;
(5)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6)由一般院校轉為重點院校的;
(7)由一般學科專業轉為重點學科專業的;
(8)應予退學的;
(9)其它無正當理由的。
-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可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學院主管領導同意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報研究生院與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十七條研究生休學,以一學期為單位。期滿後仍不能復學的,可以繼續申請休學(必須有相關證明材料),但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休學時間包含於最長學習年限內。
第十八條休學研究生應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的研究生待遇。因患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提出復學申請(附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導師、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院與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二十條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時,需提交家庭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已經恢復健康的證明,並經校醫院或我校指定醫院複查,確認其能進行正常學習,可嚮導師、學院提交校醫院或指定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證明,經導師、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後,並報研究生院與研究生工作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休學期滿,未繼續申請休學而不復學者,或休學滿兩學年仍不能復學者,取消其保留的研究生學籍。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復學資格,並開除其保留的研究生學籍。
-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累計有兩門課程重修不及格的;
(2)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3)因政治思想品德問題或業務能力差而不宜繼續培養的;
(4)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教學活動的;
(7)超過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四條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學校校務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我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籍學歷管理平台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五條退學研究生的安排: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自主落實就業單位,我校報四川省教育廳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退學的研究生,入學前為委託培養和定向培養的,一律退回相應的委託單位和定向單位;
退學的研究生,入學前屬其它情況的,一律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如因課程學習而退學的研究生,可有一次機會申請試讀。
第二十六條研究生對退學或處分有異議的,可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和程式提出申訴。
-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七條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採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學校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三十二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三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