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學章程

西南民族大學章程

《西南民族大學章程》經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同意,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

《西南民族大學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分總則、組織與結構、學生與教職員工、資產與財務、校園建設與公共服務、學校與社會、附則等7個章節,共90條,約1萬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民族大學章程
  • 外文名:The Charter of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5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6年12月16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7年1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我校於2003年制訂建立了《章程》,經過十餘年發展,已基本形成了包括大學章程、一般制度和具體制度在內的制度體系。按照國家民委和教育部的決策部署,學校明確提出“章程驅動、體制創新”,並於2013年底啟動章程建設工作,成立了專門工作機構,制訂工作方案,按照調研論證、編制起草、徵求意見、審核發布四個階段穩步推進。學校始終將章程建設作為各族師生員工認真思考辦什麼樣的民族高校、怎樣辦好民族高校、培養什麼人、怎樣培養人,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實現辦學目標的重大契機,梳理了近年來內部治理的改革成果。我們深入全校49個教學單位和職能部門走訪,召開了數十個專題座談會,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內部組織、師生員工、法律顧問以及家長代表、廣大校友的意見,尤其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以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於2015年6月底完成章程修訂,經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同意,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5號(西南民族大學)
西南民族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同意,報我部核准的《西南民族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南民族大學前身為西南民族學院,於1950年7月籌建,1951年6月1日正式成立,2003年4月更名為西南民族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薪火相傳,兼收並蓄,不斷革故鼎新,砥礪奮進,培育了融合開放的多民族特色校園文化,形成了鮮明的辦學特色,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為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做出了貢獻。
學校秉承“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為國家發展戰略服務”的辦學宗旨,弘揚以“和合偕習、自信自強”為核心的學校精神,遵循“質量立校、人才興校、科研強校、特色鑄校”的辦學理念,堅持走科學發展、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創新發展之路,建設有特色、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西南民族大學。中文簡稱:西南民大。
英文譯名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縮寫SMU。
第三條 學校校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有武侯校區,位於四川省成都市一環路南四段;航空港校區,位於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航空港開發區;太平園校區,位於四川省成都市太平園路;青藏高原生態保護與畜牧業高科技研究示範基地,位於四川省阿壩州紅原縣邛溪鎮瑞東路。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並經批准,可以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主管,是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建的非營利性組織。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決定。
第五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接受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與考核。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南民族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充分發揮民族高校的優勢和特色,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
第八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培養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發展預科教育、繼續教育、國際教育及國家需要的其他教育形式,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推進國際化進程。
第九條 學校學科涵蓋自然科學、工程科學、人文社會科學、農業科學等。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教育主管部門規定,適時調整最佳化學科結構,突出特色學科,發展交叉學科,培育新興學科。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和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條件建設,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二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提高教育質量為核心,引導學生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思想,不斷增強“五個認同”,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致力於為國家、特別是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培養社會責任感強、人文底蘊深厚、專業基礎紮實,具有愛國主義情懷、國際視野、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推動學術進步、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以及國際問題,加強巨觀政策和戰略研究,發揮人才庫、思想庫、智囊團的作用,為國家特別是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傳承、弘揚和創新各民族優秀文化,促進中華優秀文化傳播,為中華文化發展和人類進步作貢獻。
第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和合偕習、自信自強”;校風為“團結、勤奮、博學、創新”。
第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圖案由航空港校區南校門示意圖案加雙環線內中英文“西南民族大學”和建校日期構成。中心圖案造型為弓箭,又是“MD” 即“民大”拼音首字母的合成圖案。徽志中心的五彩色寓意多民族的多元文化,同時又是奧運五環色,寓意走向世界。徽志整體包含著蓄勢待發、和合生輝的寓意。
學校徽章為題有毛澤東手書體漢字“西南民族大學”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其中教職員工佩戴的徽章為紅底黃字,學生佩戴的徽章為白底紅字。
第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紅底黃字的長方形旗幟,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中央印有學校全名。
第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托起明天的輝煌》。
第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6月1日。
第二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民族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中國共產黨西南民族大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在中國共產黨西南民族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履行。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民族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進行決策。
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委會,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黨委常委會行使職權,對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黨委常委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1/2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1/2同意為通過。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的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必須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辦公會研究一般事項,應有1/2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研究重大事項時,應有2/3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研究決策相關方面問題時,分管校領導應到會。
校長辦公會議的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學校在重大發展事宜或涉及師生員工重大利益的事項做出決定之前,應諮詢相關專門委員會並直接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節 學術治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尊崇學術自由,堅持教授治學。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學術評價、教學科研、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諮詢、審議、評定及決策作用。
各學術組織具體組成原則、成員和負責人產生辦法、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依照各自的章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負責學術事務的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術發展規劃,審議學術機構設定、學科建設和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二)審議科研計畫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審議高層次人才引進、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及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四)審議學校教師專業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五)審議師德規範和學術規範,處理學術糾紛;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諮詢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審議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指導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審議、指導學科、專業及課程建設方案,審議、指導本科人才基地和重點實驗室建設方案;
(二)審議教學建設、管理及改革相關政策、方案、措施和規章制度等,並指導實施;
(三)審議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評審教學質量、教學成果等有關教學獎,審定教材出版規劃,推薦出版教材,評審優秀教材;
(四)審議學校關於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學工作規定,審議教學名師、優秀教師等人選;
(五)審議日常教學經費和專項教學經費預算與執行方案;
(六)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審議、諮詢的事項。
第三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審議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授予學位工作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和檢查學位授予工作,做出授予或撤銷學位的決定;
(二)制定學位授權點建設規劃,檢查指導學位授權點建設工作;
(三)制定研究生導師評聘辦法,組織研究生導師評聘工作;
(四)審批或撤銷研究生導師任職資格;
(五)審核學位點申報、學位點設定和調整等相關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諮詢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有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學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推薦工作;
(三)其他需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審議、諮詢的事項。
第四節 內設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自主設定、變更或者撤銷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系(部)、實驗室、研究院(中心、所)。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職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四條 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院屬系、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五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發展、隊伍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
(二)負責制定並實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負責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四)負責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五)負責開展社會服務,積極加強產學研合作;
(六)負責開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七)負責所在單位師生員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務;
(八)負責提出年度招生方案,指導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九)負責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設立黨的委員會,學院黨委(黨總支)在所在單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所在單位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承擔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主體責任,保證本單位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規定,支持行政主要負責人依法獨立地開展工作。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並定期向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根據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院長、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由院長或者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採取表決制,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黨政聯席會議的具體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學院可設立教授委員會或其他學術組織,作為教授治學的重要組織形式,根據學校的授權和章程,履行其處理有關學術事務的職責。
學院教授委員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和精簡原則,自主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政職能部門和教學輔助單位,在黨政職能部門和教學輔助單位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或直屬黨支部,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單位)的職能。各部門(單位)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黨政職能部門和教學輔助單位實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各種非常設機構。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須根據其不同性質,由校黨委常委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
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
教代會主席團是教代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代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制,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十四條 校內各單位依照學校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相關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協調機構,對關係學校全局的重大決策開展調查研究和顧問諮詢,協助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並協調和處理學校綜合性管理事務。各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根據學校授權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章 學生與教職員工
第一節 學 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二)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獲得個體全面發展的素質教育;
(三)滿足規定的學歷和學位條件後,獲得學歷和學位證書;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組織;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獎勵和資助;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知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九)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勤奮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踐行學術誠信;
(四)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生活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
(八)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思想教育、專業教育、生活服務、創新創業及就業指導,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激勵學生奮發成才。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制定學生管理規定,規範和引導學生日常行為,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予以相應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與資助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生可基於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織學生社團,在法律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學生社團聯合會統籌、協調學生社團及其活動,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在學校學習的其他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二節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六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七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規範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法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憲法、法律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愛國愛校、愛崗敬業;
(二)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嚴謹治學、服務社會;
(三)堅持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
(四)遵守國家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及所在單位管理規定;
(五)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七)憲法、法律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照國家規定自主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用制度、自主確定教職工薪酬分配製度,基於公平原則確立不同類型人才的聘用、培訓、考核、晉升、獎懲和辭退機制。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主體,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二條 學校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離退休幹部政策,關心離退休教職員工生活,共享學校發展成果並發揮其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及與學校簽訂的協定等,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資產與財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和學校規定,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經費使用管理與績效考評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財務監督體系,執行審計監督制度,規範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學校依法公布財務信息,接受師生員工與社會監督。
第五章 校園建設與公共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編制並實施校園建設科學規劃,最佳化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協調發展,建設生態校園、人文校園、智慧校園。
第七十二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和創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學文化,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引導和促進各族師生交往交流交融,培育師生員工自尊自信、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
第七十三條 學校著力培育和弘揚大學精神,並將其融入學校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師生員工、海內外校友等各個群體,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和學術氛圍,增強各族師生的精神歸屬感和文化創造活力。
第七十四條 學校加強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為師生員工提供圖書資源、數據信息、檔案資料、網路通訊、物業安防、公共衛生與醫療保障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 學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整理、傳播、交流、公開等各個環節運行機制,有效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
第七十六條 學校不斷改革和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引入優質社會企業參與後勤保障服務,建立師生員工廣泛參與的後勤服務評估機制。
第七十七條 學校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完善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防控機制,加強校園綜合治理。
第七十八條 學校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應急保障、宣傳培訓和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九條 學校依據法律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依法與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國(境)內外高校、其他教育科研機構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通過多種方式積極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通過各種平台和渠道,向社會展示、宣傳學校,提升學校知名度和影響力,為增進民族團結和服務國家戰略做貢獻。
第八十二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為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重要事務提供諮詢、指導和評議,為學校發展籌措資金,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
理事會由社會知名人士、著名專家學者、國內外捐資辦學的組織或者個人、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人、校友及學校各方面代表等組成,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登記註冊成立西南民族大學教育基金會,依法接受捐贈、管理和運作基金。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支持學校辦學,接受學校、政府、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
學校可聘請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職銜。
第八十四條 校友是指學校各個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交換生以及留學生,學校的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曾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等。
學校依法成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
學校可授予為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八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屆別、院系、行業屬性的校友會或者校友分會,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
第八十六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授權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接受學校的管理和監督,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教代會討論通過,提請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後,經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校內其他規章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整及學校發展實際需要,按照程式對章程進行適時修訂。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或教代會提議啟動實施。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章程特色

章程是一所大學存在和發展的制度性根基,同時又彰顯一所大學的辦學理念和精神氣質,體現大學治理體系的制度精髓。《西南民族大學章程》主要體現了“四個統一”的特色:
——傳承辦學歷史和面向未來發展的統一。章程的制訂建立本身就是一個認知過去、傳承歷史,凝聚共識、謀劃未來的過程。我校《章程》較好地體現了現代大學制度的共同價值訴求,同時確定了學校事業發展的思路與原則,力求實現務實、管用、解決實際問題的目的。如,我們進一步明確了“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為國家發展戰略服務”的辦學宗旨和“建設有特色、高水平大學”的發展願景,釐清了辦學定位,突出了辦學理念,前行的路線方向更加明晰,前進的持久合力更加匯聚。
——完善內部治理和落實自主權的統一。章程是學校自主辦學的“宣言”和“憲章”。我校《章程》一方面注重說明學校的功能及機構性質、舉辦者與學校的關係,細化了《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學校享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合作交流、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學生管理等自主權;另一方面,著力理清校黨委與行政、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學校與學院、學校與教工、學校與學生等內部關係,以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落實辦學自主權為重心,提出了個性化的,清晰、完整並且可實踐的治理構架,力圖多緯度地建構“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體系。
——突出以人為本和激發基層活力的統一。《章程》始終堅持以教師和學生為本,尊重人格、保障人權、彰顯人性,充分回應教職工和學生的利益訴求,賦予廣大師生在學校管理和決策活動中的民主參與權,搭建師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渠道體系。章程明確了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委員會制度,確立和保障了學術權力在學術事務中的主導地位,有利於調動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理順校院兩級管理體制,進一步激發基層活力和改革創新動力。
——彰顯西南民大特質與體現辦學共性的統一。作為大學治理的總綱,章程既要反映千校一面的共性,還應反映其自身在辦學實踐中所積澱的個性特質。而作為民族高校,我認為,章程還要反映出民族高等教育園圃中的多姿多彩。我校《章程》著力在共性特徵中體現鮮明的校本元素。比如,秉承“和合偕習、自信自強”校訓和“團結、勤奮、博學、創新”學風,堅持“質量立校、人才興校、科研強校、特色鑄校”的辦學理念等,開宗明義,以文化人。黨委會制度、校務會制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教(職)代會制度、學代會制度、校友周制度、教育發展基金會制度等由來已久,與時俱進,使章程鐫刻著鮮明的西南民大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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