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會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會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會是由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會
  • 外文名:Northwest A&F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 簡稱:NWAFUAA
  • 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登記單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 屬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陝西楊凌邰城路3號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內 
  • 成立時間:2002年 
機構簡介,部門職責,組織章程,

機構簡介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會最早追溯於1942年成立的“國立西北農學院校友會”。此後各地校友在北平、上海、洛陽、開封、太原、重慶、蘭州、洛南、台灣、武漢、銀川、西安等城市設立了校友分會。1994年4月,成立了西北農業大學校友總會。會長由時任校長荊家海擔任,有副會長15人,常務副會長由張寶文副校長擔任。
2002年學校為暢通和理順校友與母校聯繫的渠道,正式設定了正處級建制的校友會(校友基金會);2010年學校為適應改革與事業的發展需要,將其分立為校友會、教育發展基金會(籌)兩個獨立的正處級單位;2020年學校因工作需要,調整校友會機構設定,將原校友會更名為校友工作辦公室(校友會秘書處),為學校正處級直屬事業單位,與教育發展基金會秘書處合署辦公。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會 以“服務校友、服務母校、服務社會”為宗旨,積極整合校友資源,有效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關心關注、組織協調國內外校友會組建和發展,力爭將校友會打造成為溫暖的校友之家,使母校成為校友的心靈港灣、精神家園與發展後盾。

部門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校友工作制度,推進校院兩級校友工作,構建校友工作網路,強化全員校友工作意識。
(二)負責校友資源開發利用,與校內相關部門協調聯動,發揮校友會橋樑紐帶作用,服務學校招生就業、科技合作、社會服務與辦學支持;發揮校友育人功能,服務學校育人工作。
(三)負責校友會組織建設,指導各地校友分會籌備、組建與換屆,引導各地校友活動有序開展;統籌推進各院(系)校友工作。
(四)廣泛聯絡各地校友分會,增進校友與母校以及校友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凝聚校友力量、搭建交流平台、實現互助共贏,推動校友“三服務”工作落實落細。
(五)負責校友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校友交流平台的建設、維護與更新,編印《校友通訊》,建立校友信息資料庫。
(六)負責校友值年返校的服務與接待、組織與宣傳工作。
(七)負責校友工作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與歸檔工作。
(八)完成上級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Northwest A&F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縮寫為NWAFU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與作風,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發展、母校的繁榮、國家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學校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常設機構住所:陝西楊凌邰城路3號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聯絡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友,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組織地方校友工作會議,做好校友返校工作;
(二)建立並不斷完善校友信息庫,編印《校友通訊》,提供校史編撰材料,維護校友網站,及時向校友通報母校發展狀況;
(三)邀請知名校友回校作報告,拓寬教書育人途徑,培養在校生校友意識;
(四)協同各地校友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就業等宣傳工作,徵集校友對母校的意見與建議;
(五)利用校友資源,增進信息共享,加強交流合作,推動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以及學校與地方的交流合作;
(六)建立各地校友聯絡平台,指導校友開展活動;
(七)舉辦有益於社會、有功於母校、有助於校友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在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含其前身)學習和任職任教過的人員(含授予名譽學位者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聘請的各類兼職教授),遵守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經與本會秘書處聯繫登記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非第八條所涉人員而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的建設和發展作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資料、信息;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校友有關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五)為母校的發展與繁榮給予各種形式的關注與支持。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推薦下屆理事候選人;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1人,由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校領導擔任。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理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母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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