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學工程項目審計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對我校工程項目造價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工程造價的審核行為,合理確定並有效控制投資的真實、合法,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對我校工程項目造價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工程造價的審核行為,合理確定並有效控制投資的真實、合法,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工程項目主要包括學校新建、擴建、改建、維修、裝飾等建設項目。
第二條 審計範圍
(一)工程項目決算在10萬元及以上(含自籌)(學校決定審計的工程項目不受金額限定)由學校審計部門負責實施審計。
(二)工程項目決算總價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工程項目或造價不足 100 萬元,但工程技術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項目,學校審計部門可以按照《西北大學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校發(2004)審字01號]的規定實施委託審計。
第三條 工程項目審計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有關財務、建築行業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
(二)省、市政府有關建築行業的管理規定;
(三)招投標檔案、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施工契約、索賠報告及其他原始資料;
(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技術措施;
(五)學校現行的有關管理制度。
第四條 審計內容
(一)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審計內容
1.項目立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合法,項目投資是否納入國家或學校的年度投資計畫;
2.項目投資來源是否合理,資金是否落實;
3.項目規模和設計標準是否與上級批准的計畫或學校確定的規模、標準相符;
4.項目招標、議標、承包程式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真實、合法,所簽契約或協定書中的內容是否全面和切合實際;
5.與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簽訂的契約是否合規,收費是否合理。
(二)工程項目實施中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內容
1.項目資金的使用是否嚴格執行預算管理,有無轉移、侵占、挪用等問題;
2.變更的內容和程式是否經過審批,手續是否齊全且合法、合規;
3.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按契約規定及按進度結算,是否有效地執行預算,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
4.工程項目設備和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及學校相關要求招、議標採購,有無盲目採購或質次價高等情況。
(三)工程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內容
1.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符合規定,各項資料是否齊全;
2.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及說明書是否真實、全面、合法;
3.工程量、材料價格、定額套用、各項取費是否真實、準確、合理、合規;
4.圖紙變更、增加投資,手續是否完備;
5.成本核算是否正確、合規,各項支出列支依據是否充分,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有無虛列投資等問題;
6.項目節餘資金情況,包括現金、存款、其它貨幣資金是否賬實相符;庫存物資實際存量是否真實,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
第五條??審計程式
(一)學校審計部門應參與校內組織的工程項目的招標、議標,對標底擬定程式招標過程進行審計監督。招議標檔案、會議紀要報送審計部門備案。
(二)基建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要向審計部門提交審計申請,大型項目須在120日內將工程結算資料送審計部門審核,審計部門收齊審核所需資料後,一般應在一周內安排審計,並在75日內出示審計意見;一般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在60日內將工程結算資料送審計部門審核,審計部門收齊所需資料後,一般應在一周內安排審計,並在45日內出示審計意見。
(三)被審單位接受審計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立項報告或項目設計任務書、工程概(預)算及其審批檔案;
2.工程契約、協定書,招(議)標檔案等;
3.施工單位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工程預(結)算書及相關的文字說明;
5.施工圖紙、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資料;
6.現場施工記錄和簽證單、工程監理報告等;
7.對於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決算變更,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1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決算變更在5%以上未超過10%的,由建設單位寫出說明,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變更未超過15%由建設單位寫出書面說明並經主管校長審批認可;超過15%的按學校有關規定程式審定;
8.主要設備、材料等契約、清單及出入庫資料;
9.工程決算書;
10.專項工程驗收單(驗收會議紀要);
11.專項工程報銷單;
12.與工程決算有關的其它資料。
(四)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準備完備的審計資料送達審計部門實施審計,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中要經現場勘察、核對工程量、覆核,並按國家有關工程項目管理法規和省、市政府發布的工程預算定額及其配套檔案、有關取費檔案等對項目進行審核。
(五)審計終結,審計部門依據項目情況,分別出具審計審核意見、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
? 第六條 審計協調
為了確保工程項目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工程項目審計中,由審計部門牽頭成立協調小組,對審計項目中存在的爭議依據相關規定按以下標準進行協調:
(一)以工程定額規定或意見為準;
(二)以設計人員和建設方負責人簽署的意見為準;
(三)對施工現場簽證的爭議,以現場檢測、複查、計算為準;
(四)對其它問題的爭議,由施工方、建設方、財務、審計方負責人聯席會議商定的意見為準。
第七條 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部門及審計部門的相關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熟練掌握相應業務知識,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造價的真實和準確。
第八條? 未經審計部門審計簽章的工程結算項目,校財務部門不予結算報銷。
第九條? 損害學校利益的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1月7日校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由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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