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解決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陝西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陝政辦發[2007]14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北大學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申請條件,第三章 申報材料,第四章 貸款人數、金額、利率、期限和貼息,第五章 申辦程式,第六章 貸款變更,第七章 償還及展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解決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用,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陝西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陝政辦發[2007]14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國家助學貸款用於支付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貸款對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證明和有效證件);
3、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經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4、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誠實守信,無違法違紀行為,生活樸素;
5、學習勤奮努力,必修課程無不及格現象;
6、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必須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本人須對誠信履行契約做出承諾);
2、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證件信息不符者,須出具當地派出所制式戶籍證明,未年滿18周歲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原件);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村(街道)、鄉(鎮)民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原件。
第四章 貸款人數、金額、利率、期限和貼息
第六條 學校於每年9月份下發借款學生統計表,統計借款人數及額度上報陝西省教育廳審批。借款學生人數原則上為在校學生總數的20%,具體人數和額度以當年陝西省教育廳批覆為準。
第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6000元。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借款利率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含在校四年),借款學生可在畢業後1至2年內開始還款,6年內還清。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財政貼息方式,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在取得畢業證書(或終止學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學生承擔利息。
第五章 申辦程式
第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原則上採取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辦法。
第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各院(系)根據貸款申請條件,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並按照累計不超過院(系)學生總數20%的比例確定借款學生名單,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
第十三條 院(系)公示無異議後,學生填寫《西北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在貸款申請表上蓋章確認,按要求填寫《西北大學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檔形式與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學生貸款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無誤後,在全校範圍內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連同學生貸款的申請材料一併報經辦銀行。
第十五條 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後,將確認的學生名單返回學校。
第十六條 學校組織學生填寫《××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契約》《××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憑證》等貸款檔案。
第十七條 經辦銀行發放貸款時,將學費、基本生活費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基本生活費貸款部分由學校劃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賬戶。學校有義務監督學生的基本生活費使用情況並及時反饋給銀行,作為銀行是否繼續發放貸款的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借款學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優先用於繳納所欠學費、住宿費。
第十九條 貸款下發後,借款學生儘快核實貸款放款情況,若有問題及時與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繫。
第六章 貸款變更
第二十條 借款學生有中途輟學、轉學、退學、被開除、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死亡、失蹤等情況,經辦銀行有權終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金。
第二十一條 借款學生有違反借款契約約定條款的行為,經辦銀行、學校有權終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發放後,各院(系)要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誠信教育,促使其養成良好的誠信意識,並對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歸還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了及時準確地了解借款學生的學習情況,各院(系)在學期考試結束後,須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成績,對於學業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學生,經辦銀行有權終止或暫停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金。
第二十四條 借款學生出國(境)旅遊、留學或定居等,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性還清貸款本金,學校方可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轉學的學生,必須還清貸款本金後,學校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中途輟學、退學、被開除的借款學生,必須在離校前一次還清貸款本金,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借款學生,學校會同銀行中止其借款:
1、有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的(重修及格後,由院系出具相關證明與經辦銀行協調恢復借款的發放);
2、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3、學生沒有欠費情況,且本人書面提出申請不再貸款的;
4、將借款用於其他用途的;
5、家庭經濟情況好轉,不需要繼續貸款的;
6、院(系)認為需中止發放的。
第七章 償還及展期
第二十八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經辦銀行可以根據借款學生就業和收入水平,允許借款學生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學生畢業之日起24個月後必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貸事宜,由借款學生在畢業離校前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由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九條 借款學生畢業1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性調整還款計畫的申請,經辦銀行將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予以調整。允許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款。提前還款的,經辦銀行要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若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者,應在畢業前向經辦銀行提出展期書面申請,並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有關證明,經審核批准後,辦理展期手續,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的管理辦法實施貼息。攻讀外校學位的借款學生不予辦理展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