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縣取締肥水和網箱養殖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肥水和網箱養殖取締工作,著力改善縣域水環境質量,奮力推進國家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縣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建設生態經濟強縣,打造中國西部綠谷的戰略目標,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按照“分步實施、整體推進”的原則,全面取締肥水和網箱養殖,著力規範養殖行為、轉變漁業發展方式,促進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人畜飲用水條件明顯改善,努力打造天藍、地綠、水清、人和的生態家園。
二、取締時間和範圍
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取締河、塘、庫、堰等水域肥水和網箱養殖。屬於飲用水源的,不管是肥水養殖、網箱養殖還是天然養殖都必須全面解除承包契約,不再進行任何承包養殖。屬於非飲用水源的,嚴禁一切肥水和網箱養殖行為,在契約承包期內由肥水和網箱養殖向天然養殖、生態養殖轉換,養殖契約到期後不得再繼續承包養殖。目前沒有承包養殖的水域,一律不得再發包。
三、實施步驟
取締工作自2013年10月開始,分宣傳發動、契約修訂、整治取締和考核驗收四個階段。
宣傳發動階段(10月28日―11月20日)。制定取締肥水和網箱養殖實施方案,召開動員大會,成立專門工作組織,明確工作任務、落實責任。相關部門和鄉鎮召開專題會議,通過電視廣播、宣傳專欄等形式廣泛宣傳取締肥水和網箱養殖的重要性,做好政策解釋,做到取締工作家喻戶曉。
契約修訂階段 (11月21日—11月28日)。取締工作責任單位在縣水務部門的指導下,採用統一的契約樣本(見附屬檔案2),依法修訂完善與養殖戶的水面承包契約,嚴格禁止肥水和網箱養殖,明確養殖方式、水質標準、責任追究、處罰等相關內容。修訂完善後的契約交縣水務、環保、水產漁政部門各一份。
整治取締階段(11月29日—12月31日)。對屬於飲用水源的河、塘、庫、堰等水域,一律解除承包契約,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後退場,發包方不得再發包。對屬於非飲用水源的河、塘、庫、堰等水域,督促養殖業主自行整改,禁止採用肥水或網箱養殖,引導業主進行健康、生態養殖。
鞏固驗收階段(2014年1月以後)。縣水務局、環保局、監察局、目督辦、疾控中心、水產漁政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相關水域進行統一考核驗收,兌現獎懲。縣水務、環保部門牽頭,建立健全維護水體安全、提升水環境質量的長效機制,鞏固取締工作成果。
四、補償標準
取締屬於飲用水源地的肥水和網箱養殖,一律按西委辦發〔2012〕84號檔案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屬於非飲用水源的,在契約期內,由肥水養殖、網箱養殖向天然養殖轉變,縣財政不做任何補償。
五、工作職責
(一)責任主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發包、誰收回、誰補償”的原則,由水管單位發包的水庫,水管單位負責收回和補償;由鄉鎮發包的水庫和石河堰(河段),鄉鎮負責收回和補償;由村社發包的山坪塘和石河堰(河段),村社負責收回和補償,並由所在鄉鎮負責監督落實。
(二)鄉鎮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是取締肥水和網箱養殖工作的責任主體。各鄉鎮要切實加強取締工作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鄉鎮長親自抓、負總責,分管副鄉鎮長具體落實。要通過召開鎮村幹部大會、養殖業主座談會等方式,全力做好宣傳發動、政策解釋、契約的修訂與完善、整治取締、督查監管、信訪維穩等工作,按時完成取締目標任務(見附屬檔案1)。
(三)部門職責。縣水務局是取締肥水和網箱養殖工作的牽頭單位,要做好組織協調、業務指導、信息收集等工作,抓好飲用水安全和養殖行為規範。縣環保局、水產漁政局要嚴格執法監督,嚴厲打擊肥水和網箱養殖污染水環境行為,強化河、塘、庫、堰的水質監測和報告,對取締後水質仍不達標的,堅決督促整改,確保取締工作取得實效。縣公安局、法制辦、維穩辦要做好政策解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維穩應急處置。縣財政局要做好取締補償資金安排。縣委宣傳部、電視台要對取締肥水和網箱養殖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宣傳報導,正確引導輿論。縣目督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聯合督查,對相關部門和鄉鎮的工作提出獎懲意見。
六、工作要求
(一)強力推進。堅持“政府主導,業主主體,部門協同,聯動推進”的工作機制,充分協調和調動各方力量,發揮上下聯動優勢,形成齊抓共管,分工合作,協調推進的工作格局。縣上將取締肥水和網箱養殖納入相關部門和鄉鎮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加強工作落實督查督辦,強力推進,確保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二)加強監管。縣上成立由水務、環保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督查組(見附屬檔案3),不定期深入養殖水域,開展投餵品和水質檢測執法檢查。設定並暢通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民眾舉報,發現一起嚴查一起,對污染水體情節嚴重的立即依法終止承包契約。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監督工作組,在各個養殖水域所在村社建立監測點,落實專人不定期下村社開展巡查,及時發現並制止違法行為。
(四)問責追究。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到位的鄉鎮和部門要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對消極應付、敷衍塞責,使肥水和網箱養殖屢禁不止、反覆反彈,給取締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工作損失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為肥水和網箱養殖充當“保護傘”而導致活動猖獗,特別是嚴重暴力抗法,影響社會穩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決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