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黨政機關治庸問責暫行辦法是問責的“庸、懶、散、軟”行為。
第一條為強力推進我市治庸問責工作,切實解決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存在的“庸、懶、散、軟”問題,為建設“四個襄陽”提供作風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襄陽市黨員幹部行為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脫離民眾、消極腐敗,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
第四條治庸問責堅持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公平公正、責罰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執行力不強,政令不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大局意識不強,對上級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不力,貽誤工作的;
(二)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分工不清、責任不明,導致工作落實不到位的;
(三)工作中不講原則、不敢碰硬、不負責任、不敢擔當,工作績效平庸的;
(四)對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失察失管,或包庇護短、有責不究、執紀不嚴,出現嚴重問題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五)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申請、投訴和舉報應當受理而不依法受理的;對應履行現場管理職責而不及時履行或無故拖延的;應予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權利而不予保護的;
(六)不認真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劃、土地、建設、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對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違法建設監管不力、查禁不力,縱容、庇護、放任單位及個人進行違法建設,或不積極配合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導致轄區發生嚴重違法建設的;
(七)不認真執行重要情況報告制度,遲報、漏報、誤報、瞞報、拒報工作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對管轄範圍內出現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時到現場處置或者處置不力、處置失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六條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積極主動、推諉扯皮、行政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故意拖延、相互推諉,不按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理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且資料齊全,應當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合格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照證書,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或超過辦理承諾時限的;
(三)對應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未做到“應進必進”或授權不到位,導致服務中心視窗和部門內設機構“兩頭受理”的;對進入“綠色通道”的市重點項目未按規定執行“聯審聯辦”、“全程代辦”、“限時辦結”等制度的;
(四)對上級單位交辦的事項敷衍塞責,不按時限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下級請示報告不及時辦理,久拖不決、不予答覆,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