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聲環境質量提升實施方案

《襄陽市聲環境質量提升實施方案》已經襄陽市人民政府同意,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聲環境質量提升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1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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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解決城鄉噪聲污染突出問題,進一步改善聲環境質量,營造和諧穩定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湖北省聲環境質量提升行動方案》等相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動目標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主體責任,完善噪聲污染防治體制機制,著力解決民眾舉報投訴的噪聲擾民問題,不斷改善聲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二、重點工作任務
(一)健全舉報投訴辦理機制。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政府公共服務熱線平台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函〔2015〕111號)要求,所有噪聲類投訴全部由熱線受理,並由市行政審批局統一督辦、統一考核。投訴舉報受理方式等信息應在市政府官方網站、報紙等媒體公開。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噪聲污染舉報投訴辦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主動擔當作為,著力解決民眾舉報的噪聲污染擾民問題,堅持依法快速查處,敢於較真碰硬,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切實提升公眾滿意度。〔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下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基礎性工作。市本級和各縣(市)於2021年6月底前完成聲環境功能區劃調整工作。最佳化完善聲環境監測網路,加強城市區域環境質量、道路交通噪聲、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例行監測與評價,不斷提高聲環境質量評價的準確性。將區域環境噪聲、道路交通噪聲、聲環境功能區噪聲等信息作為環境質量公報的內容定期發布。(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三)加強建設項目噪聲管理。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噪聲環境評價應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在編制城市建設、交通專項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新建公、鐵路選線設計時應儘量避讓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
(四)加強建築工地施工噪聲監管。建築施工單位要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產生噪聲的工程機械等設施設備應配備噪聲控制裝置,排放噪聲應符合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因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進行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進行連續作業需要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需提前十五日向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同時公告附近可能會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對施工單位的監管職能並及時處理因該施工項目產生的投訴問題,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將相關信息在項目施工現場周邊進行公告。(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委、市生態環境局、漢江國投)
(五)加強交通運輸噪聲監管。在市區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和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報警器。經過噪聲敏感建築集中區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應當設定聲屏障或採取其他減振降噪的措施。(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
(六)加強工業噪聲監管。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環境影響評價中關於噪聲污染防治的要求,正常安裝和使用噪聲控制設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工業企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七)加強社會生活噪聲監管。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空調、冷卻塔等會發出環境噪聲的設施設備,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達標排放。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集中區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必須遵守公安部門的規定。(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文旅局、市市場監管局)
(八)健全“綠色護考”制度。在重要考試期間通過部門聯動方式,加強對學校、居民區、考場等噪聲敏感區的巡查密度,嚴格控制建築施工等噪聲污染源作業時間,及時查處和制止噪聲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給考生提供一個安靜的考試環境。(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
(九)強化噪聲污染違法行為查處。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及處罰力度,特別是對民眾舉報的噪聲擾民問題,要迅速開展調查、及時固定證據、儘快解決問題。對發現的違法問題,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和幅度進行處理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
三、職責分工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負責統籌落實各項工作任務,並協調本地各部門做好環境噪聲投訴的轉辦、調查、處理等工作。
(二)市生態環境局
負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
負責機動車噪聲、偶發性強烈噪聲以及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集會等活動,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娛樂活動和室內裝修作業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
(四)市住建局
負責建築施工噪聲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軌道交通減振降噪設施建設工作。
(五)市城管執法委
負責城市綜合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工作。
(六)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指導落實公路、水運行業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七)市行政審批局
負責受理噪聲類投訴並轉辦,對投訴辦理情況統一督辦、統一考核。
其他市直相關部門按照“管行業也要管環保”原則,加強行業範圍內噪聲監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聲環境質量提升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委、市交通運輸局、市行政審批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領導小組具體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壓實各方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著力破解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體制機制障礙,夯實工作基礎,落實部門責任,加強聯防聯控,加大噪聲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完善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評價及結果運用機制。
(三)強化督辦問責。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銜接和溝通,對噪聲類舉報投訴要及時處理、及時反饋,對未按時間節點處理完畢的要督辦並通報。對噪聲類投訴集中的區域要開展專項行動,深入查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未履職盡責的行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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