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縣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試行)

襄垣縣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山西省實施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辦法》、《長治市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襄垣縣境內所有電力設施(包括在建的電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民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管理部門及供電企業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有監督、檢查、指導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協調電力、土地、林業、住建、園林等部門及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搞好本地區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六條 供電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供電企業有權制止並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採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定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八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等高桿植物。
第九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的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管理部門可通知樹木所有者限期截枝或砍伐,逾期不截枝或砍伐的,電力管理部門有權截枝或砍伐。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臨近處砍伐樹木,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一條 電力設施的選址和設定應符合國土綜合規劃、城市規劃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土地、城建、林業部門及有關單位,在審批宅基地、規劃建築物或植樹時應避開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必須涉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應徵得電力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二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範圍: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kV導線向兩邊線外側延伸距離為5米;
35—110kV導線向兩邊線外側延伸距離為10米;
154—330kV導線向兩邊線外側延伸距離為15米;
500kV導線向兩邊線外側延伸距離為20米。
第十三條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並對樹木所有者進行一次性補償、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定。(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畫已經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並保持今後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徵得同意後,可種植低矮樹種,並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後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最大風偏距離 最大垂直距離35—110千伏 3.5米 4.0米154—220千伏 4.0米 4.5米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簡稱“三線”),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嚴禁擅自進行交叉跨越和搭掛。規劃部門應當加強“三線”路徑統一規劃和審批管理,確因路徑資源需交叉跨越和搭掛的,各方應當簽訂相應協定,提出確保全全的要求。已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掛的,後建方、搭掛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拆除。因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掛造成事故的,責任方應當賠償先建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必須加強公用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及維護管理,健全安全責任制,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六條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已規劃建成的建築物、工廠、構築物、種植的高大樹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協調,予以拆除、砍伐。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規劃、審批建築物、工廠、構築物、種植的高大樹木的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供電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應當予以砍伐,並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企業可對用戶採取停止供電的措施: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記憶體在威脅電力設施安全隱患的;
(二)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多次制止無效或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
供電企業應在停止供電前五日內書面通知前兩款規定的用戶。對用戶停供的要視用戶等級報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開設施工現場的,電力管理部門對該施工現場不予送電。
第二十條 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已危及電力設施保護的施工現場或單位,電力管理部門對該施工現場或單位不予送電。
第二十一條 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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