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縣司法局

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垣縣司法局
  • 辦公室主任:楊曉萍
  • 宣教科:衛建紅
  • 法律援助中心:馮紅麗
地理位置,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司法處主要職責,

地理位置

山西省襄垣縣司法局地址設在由太行山、太岳山環繞而成的上黨盆地-長治,山西 長治 府前街1號
襄垣縣司法局

主要職責

襄垣縣司法局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二)擬定依法治縣和法治襄垣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縣工作,指導檢查全縣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管理全縣的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監督企事業單位等相關社會法律顧問工作。
(五)監督、管理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八)負責全縣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和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等法制工作。
(十)指導全縣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草擬,負責政務信息、通訊、文秘、信訪、統計、檔案管理;負責全系統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幹警隊伍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隊伍教育培訓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系統機構編制、考察任免、考試錄用、勞資、調配、考核、表彰獎勵等編制人事工作;做好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幹部的培養、選拔、管理工作;負責鄉鎮司法助理員的調整、配置、工資發放等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科
擬定全縣依法治縣戰略規劃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縣各鄉鎮、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工作;負責全縣成人法律教育的有關工作。
(四)公證律師業務管理科
擬定全縣公證、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員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的律師、公證員、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和業務活動;指導、監督相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全縣律師、公證員隊伍的組織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承辦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等日常工作;負責律師資格的授予和執業證的註冊登記、年檢、撤銷等工作;負責公證員資格考試、資格任免和公證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業務考核及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司法鑑定人執業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職稱的評審和培訓教育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基層法制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司法助理員的工作和全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監督檢查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
(六)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
指導、監督、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規劃和建章立制等。
(七)計財裝備管理科
指導監督全系統政法專項經費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全系統計財、服裝和警車等警務的管

司法處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