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國製革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規範行業投資行為,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促進產業合理布局,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生態環境,實現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製革行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工信部消費〔2009〕605 號)、《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國函〔2011〕13 號)、《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環發〔2012〕130 號)等產業政策要求,制定《製革行業規範條件》並於2014年5月4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製革行業規範條件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4日
- 實施時間:2014年6月1日
- 發布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
簡介,全文,解讀,
簡介
2014年5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發布《製革行業規範條件》(以下簡稱《規範條件》),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全文
製革行業規範條件
為促進我國製革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規範行業投資行為,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促進產業合理布局,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生態環境,實現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製革行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工信部消費〔2009〕605 號)、《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國函〔2011〕13 號)、《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環發〔2012〕130 號)等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規範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
(三)鼓勵製革企業集中生產和集中治污。提升現有製革園區水平;在具備環保承載能力、資源充足的地區建立製革園區,聚集製革企業集中生產或承接製革企業轉移;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應進入依法合規設立的製革園區或工業園區,鼓勵園區外的企業遷入園區;製革園區或工業園區,應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對園區內企業污水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穩定達標排放;在製革園區建立集中供熱系統,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四)新建製革園區,應納入所在城市、鎮的總體規劃,並嚴格按照當地環境容量合理規劃園區規模和產能,依法開展園區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 5 年以上的製革園區規劃,規劃編制部門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合理進行安全布局,建立園區綜合管理機制,實現應急事故的處置。
二、企業生產規模
(一)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生產成品皮革的,年加工能力不低於 30 萬標準張牛皮(折算方法附後)。
(二)現有企業生產規模應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鼓勵對規模較小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兼併重組,兼併重組後企業生產規模須符合本規範條件中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的要求。
三、工藝技術與裝備
(一)企業使用固體鹽對原料皮進行防腐處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進行轉籠抖鹽,並對廢鹽回收利用或者單獨規範處理,以減少進入製革廢水中的食鹽。3
(二)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應採取節水工藝,減少用水量和排水量。應實施以快速浸水為核心的浸水工藝;在濕加工工段各工序中採用小液比工藝,水洗採用悶水洗和流水洗相結合,以悶水洗為主的方法;在保證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併相關工序的用水操作;在浸灰、鞣製等工序採用廢液循環使用技術。
(三)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應採取各種清潔生產技術,減少 COD、氨氮、揮發性有機物、氯離子和三價鉻的產生量。應採用低硫或無硫保毛脫毛工藝,低灰浸灰工藝,少氨或無氨脫灰工藝,低鹽或無鹽浸酸或浸酸廢液循環工藝,鉻循環利用或高吸收鉻鞣、低鉻、無鉻鞣製工藝等清潔生產技術。
(四)現有企業應進行節水和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積極採用節水工藝,採用低硫或無硫保毛脫毛,少氨或無氨脫灰,低鹽或無鹽浸酸,高吸收鉻鞣或低鉻鞣製工藝;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用浸灰廢液或鉻鞣廢液的循環使用技術,減少廢水及污染物的產生量。
(五)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應採用超載轉鼓、Y 型轉鼓等能實現節能減排的水場加工設備,精密型片皮機、削勻機及磨革機等促進制革節能減排降耗的機械設備;現有企業在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積極採用以上節能減排降耗機械設備。鼓勵企業採用自動化裝備,提升製革行業自動化水平。4
(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採用低毒、易降解的環境友好型皮革化學品,鼓勵採用水性塗飾材料,如採用有機溶劑型塗飾材料時,應安裝 VOC 收集處理裝置,不得採用游離甲醛、禁用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
(七)鼓勵企業採用富鉻污泥和含鉻皮革碎料資源化利用技術。
四、環境保護
(一)依法執行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環境影評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
(二)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並領取排污許可證,達到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按規定足額繳納排污費。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總鉻等污染物排放量達到分配下達給該企業的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廢水、廢氣、噪聲、惡臭等各項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建立排污監測檔案並做好自測的質量管理工作。
(四)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需得到安全處置,處理處置方式要與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驗收批覆要求一致。根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規範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或綜合利用的,5應當明確最終去向,或與綜合利用單位簽訂契約;危險廢物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污染防治設施和自動線上監控設施正常有效運行。環保設施完備,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按規定安裝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並通過環保部門驗收,實現與環保部門聯網,保證監測設備運行率、監測數據傳輸率和數據有效率不低於 90%;按期如實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供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自查報告,配合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
(六)環境管理制度與環境風險預案健全並有效實施。制定完善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並有效運轉;制定切實可行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應急工程設施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等符合規定。
(七)重金屬鉻污染防治符合規定。含鉻廢水收集處理工藝合理、設施完備,保證含鉻廢水與綜合污水的有效分離並單處理達標。
五、職業安全衛生
(一)企業應符合《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製革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等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和消防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並落實責任制。
(二)生產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的要求;廠房、倉庫和工作場所的消防安全應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所有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 50054)以及《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的有關規定。
(三)機器設備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板面移動類設備應滿足《皮革機械 板面移動式設備 安全要求》(GB/T30404)的有關規定,刀軸類設備應滿足《皮革機械 輥式往復運動機械 安全要求》(GB/T30405)的有關規定;制定機械設備安全技術管理規範,並嚴格按規範進行管理。
(四)磨革、乾削勻、鏟軟等伴隨有粉塵產生的工序,其所用的機器設備應配備有效的通風除塵集塵系統;有揮發性有機物質產生的噴塗工序,應配備有效的抽排風系統。以上作業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穿戴防護口罩等防護用品。
(五)設立專門的化工材料庫,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單獨規劃建設在安全地帶,按照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設定消防設施,化學品入庫、貯存和發放應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有效管理,對各類化工材料的管理和使用人員進行培訓;接觸化工材料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所用物料的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以及相應的防護知識;在領取、稱量、運輸和配料時,應穿戴防護工作服並使用其他必要防護用品。
(六)原料皮倉庫和作業場所用地應選擇在乾燥的不易被水淹沒的地段;原料皮倉庫和原料皮加工作業場所應單獨設立,做好原料皮的衛生防疫檢疫工作。涉及進口動物皮張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相關獸醫衛生要求。
(七)企業應委託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對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每年組織在崗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或有職業病症狀者,應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應符合國家法規和本規範條件的要求,企業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要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製革企業布局的引導,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積極推進企業兼併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提升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工藝技術推廣套用的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更新裝備,提高產品質量;制訂清潔生產審核標準,組織行業專家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價工作。
(三)建立部門共管制度,對不符合法規和本規範條件要求的製革企業,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准);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質檢部門不予批准進口動物生皮定點加工企業資格;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勞動保障、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四)異地搬遷項目應執行本規範條件中關於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五)行業協會要切實組織企業認真落實本規範條件的各項要求,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行業自律,不定期開展規範條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政府部門抓好規範條件的實施。
七、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中涉及的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新建(改擴建)和現有製革企業,不包括毛皮加工企業。
(二)本規範條件中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後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化部負責解釋。
解讀
《規範條件》正式實施,為深入了解和領會《規範條件》的要點和精神,工業和信息化部消費品工業司對《規範條件》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製革行業規範條件》的背景和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我國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費需求提升,製革行業快速發展,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製革生產大國。但是,在產業快速發展過程中,長期積累的一些深層次的問題日益凸顯。
行業結構性矛盾突出:
一是製革生產集中度較低,企業規模小、數量多,淘汰落後生產能力任務較重;
二是節水減排任務艱巨,部分企業污染物排放超標,污染治理投入不足;
三是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皮革產品在國際市場上處於價值鏈的中低端。
針對以上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09年12月,發布了《製革行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對改善產業布局、促進結構調整和製革行業綠色發展,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
近幾年,國際貿易環境日趨複雜,國際市場對皮革產品在綠色製造、質量安全等方面設立更多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國出口貿易外部壓力進一步增大。從國內看,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強化,節能減排形勢嚴峻,以往粗放式發展方式已不適應可持續發展要求,皮革行業轉變發展方式的任務變得更為緊迫。在國際皮革市場持續低迷,國內原材料、勞動力、能源和環保等成本不斷攀升雙重壓力下,為更好地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當前皮革行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台了《規範條件》。《規範條件》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了國家有關部門、地方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行業協會、重點企業、設計研究單位和專家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規範條件》從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工藝技術與裝備、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六方面,對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和現有製革企業提出了要求,必將對製革行業的規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也為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進行監管提供了依據。
二、把企業布局放在《規範條件》第一條,其意義是什麼?對製革產業和企業未來的發展將產生怎樣的影響?
製革行業是一個有污染的行業,雖然污染是可以治理的,但從環保的長遠考慮,在企業布局時,就應充分考慮將來的污染治理問題。《規範條件》對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和新建製革園區的布局作出了規定,要求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和新建製革園區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內禁止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應進入依法合規設立的製革園區或工業園區,鼓勵園區外的企業遷入園區。《規範條件》對企業布局的這些規定,就是要引導製革企業集中生產和治污,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生態環境,走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綠色發展道路,這也是製革產業的發展方向。
我國製革產業的布局,要樹立全國一盤棋的理念。目前,一些地方新建製革企業和園區時,僅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的眼前利益,而沒有很好地考慮當地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要素是否能支撐行業的長遠發展。製革產業和企業未來的發展,首先應考慮是否符合全國和地方規劃布局的總體要求,切忌盲目投資新建製革企業和園區,要正確處理好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使製革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規範條件》提高了行業準入門檻,對新建(改擴建)企業和老企業有哪些要求?
行業準入門檻的提高,將提升製革行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競爭力。《規範條件》從生產規模、工藝技術與裝備、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從生產規模看,新建(改擴建)生產成品革的製革企業,年加工能力不低於30萬標準張牛皮,與《製革行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提出的“嚴格限制投資新建年加工10萬標張以下的製革項目”相比,提高了20萬標張。現有製革企業生產規模要應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鼓勵小規模企業依法進行兼併重組,且重組後的企業生產規模要達到新建(改擴建)企業要求。異地搬遷項目要執行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從工藝技術與裝備看,新建(改擴建)企業應採取各種清潔生產技術和節水工藝,採用能實現節能減排的水場加工設備和機械設備;現有企業應進行節水和清潔生產改造,在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積極採用節能減排降耗設備。這些要求,是減少製革行業污染物、提高資源利用率、推動產業升級的重要措施。
從環境保護方面看,新老企業都要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等制度;污染物要達標排放並符合總量要求,對固體廢棄物依據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依法規範處理;按規定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設施;做好環境風險防範預案;有效分離含鉻廢水並達標處理。
從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看,新老企業都應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並落實責任制。此外,職業安全衛生對生產作業環境、原料皮和化工材料的存放、職工安全防護和健康檢查等也作出了規定。
總的來看,新建(包括改擴建)企業要嚴格執行《規範條件》的各項要求;現有企業也應對照《規範條件》的要求,逐步加以整改,特別是工藝技術與裝備、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規範條件》對現有企業也都提出了相關要求,要認真落實。
四、為引導產業規範和可持續發展,《規範條件》鼓勵哪種產業發展模式?為什麼?
《規範條件》鼓勵製革企業集中生產和集中治污,這種模式反映了製革行業的發展趨勢,義大利、西班牙等製革強國的成功經驗也證明了這種發展模式是行之有效的。集中生產和集中治污要求提升現有製革園區水平,在具備環保承載能力、資源充足的地區建立製革園區,聚集製革企業集中生產或承接製革企業轉移;要求製革園區內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收集、集中處理;要求新建園區應納入當地總體規劃,按照當地環境容量合理規劃規模和產能,並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等。集中生產和集中治污對於政府部門加強對行業的監督管理,提升行業生產水平,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生態環境,保障行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五、《規範條件》對監督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在監督管理方面,《規範條件》首先要求新建(改擴建)製革企業應符合國家法規和本規範條件的要求。在企業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要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其次,《規範條件》對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了管理要求。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從製革企業的規劃布局、兼併重組、技術改造、清潔生產工藝技術推廣等方面,加強對製革企業的引導。第三,《規範條件》提出建立部門共管制度。各相關部門要形成合力,按照《規範條件》的要求,加大監管力度。對不符合法規和本規範條件要求的製革企業,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准);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質檢部門不予批准進口動物生皮定點加工企業資格;境保護、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勞動保障、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六、行業協會在《規範條件》實施過程中將發揮哪些作用?
行業組織是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各級皮革協會對行業發展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而且擁有皮革專業人才隊伍,對協助落實《規範條件》工作有良好的基礎和優勢。因此,《規範條件》提出,行業協會要協助政府部門抓好《規範條件》的實施,組織企業認真落實各項要求,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行業自律,協助開展《規範條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規範條件》對標準張牛皮的折算是如何考慮的?
目前,行業內對標準張牛皮的折算方法沒有統一的標準,《規範條件》首次對標準張牛皮的折算方法進行了統一,這便於較準確的計算,為《規範條件》的實施提供了量化依據。標準張牛皮是核算製革產量的重要指標,《規範條件》通過大量研究國內外統計方法和數據,分別確定了輕革和重革折算成標準張牛皮的方法,為準確計量皮革產量、嚴格實施《規範條件》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