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製革、毛皮工業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引導製革、毛皮工業污染防治技術的開發和套用,逐步實現清潔生產,促進制革、毛皮工業規模化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制訂本技術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製革、毛皮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 屬於:技術政策
- 目的:污染防治
- 類型:製革、毛皮工業
總則,生產技術,節水措施,集中製革,廢水治理,利用技術,惡臭防治,鼓勵研究,
總則
1.1目的
為防治製革、毛皮工業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引導製革、毛皮工業污染防治技術的開發和套用,逐步實現清潔生產,促進制革、毛皮工業規模化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制訂本技術政策。
1.2範圍
本技術政策的內容適用於製革、毛皮企業生產全過程的污染防治、環境監督與管理。
1.3控制目標
鼓勵採用清潔生產工藝,使用無污染、少污染原料,採用節水工藝,逐步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工藝;徹底取締3萬標張皮(折牛皮,細毛皮企業規模應酌情考慮,按自然張計算,以下同)以下的小型製革企業,推行集中製革、污染集中治理;建設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引導開展固體廢物的資源綜合利用,力爭使製革、毛皮工業環境污染問題得到較好解決。
新(改、擴)建製革企業應採用二級生化法處理其工藝廢水,採用成熟的清潔生產工藝進行製革生產;至2010年底之前,現有製革、毛皮廢水應經過二級生化法處理,採用成熟的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需制定發布更為嚴格的製革、毛皮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至2015年底之前,力爭在全行業中基本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滿足清潔生產的基本要求。
生產技術
2.1低鹽保存、循環用鹽
逐步淘汰撒鹽保藏鮮皮的原皮保藏工藝,採用轉鼓浸漬鹽醃法,或池子浸漬鹽醃法等;提倡循環使用鹽。嚴格控制使用鹵代有機類防腐劑,禁止使用含砷、汞、林單、五氯苯酚,推廣使用無毒和可生物降解的防腐劑。
2.2冷凍貯藏、直接加工
提倡原皮冷凍保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製革廠建在大型屠宰場附近,直接加工鮮皮。
2.3低硫脫毛、保毛脫毛
根據不同的生產品種,逐步採用低硫、無硫酶脫毛及低COD排放的脫毛方法,提倡小液比脫毛和脫毛浸灰廢液的循環使用。
2.4高效浸灰、低氨氮脫灰
利用化學及生物助劑,提高浸灰效果,循環利用浸灰液,直至取代石灰的加工工藝;逐步採用無銨鹽脫灰技術。
2.5無鹽浸酸、高PH鞣製
在鞣製過程中,逐步採用無鹽浸酸(即非膨脹酸浸酸)法和不浸酸鉻鞣工藝。
2.6低鉻高吸收、無鉻鞣製
推廣白濕皮工藝,採用無污染的化工材料預鞣、剖白濕皮;提倡低鉻高吸收鉻鞣和無鉻鞣劑替代鉻鞣,在復鞣過程中不用或少用含鉻復鞣劑。
2.7高效加脂、減少排放
嚴格禁止使用在國際上禁用的含致癌芳香胺基團的染料,使用新型復鞣、加脂材料,提高皮革對加脂劑的吸收;慎用能促進三價鉻氧化為六價鉻的富含雙鍵的加脂劑。
2.8環保塗飾、綠色產品
減少甲醛及其他有害揮發物質的使用。提倡使用新型水溶型或水乳型塗飾材料,逐步替代溶劑型塗飾材料。
2.9最佳化助劑、利於降解
用非鹵化物表面活性劑代替鹵化物表面活性劑,用易生物降解的助劑代替不易降解的助劑。
節水措施
3.1精確用水、杜絕浪費
加強對企業用水量的監控,不但在企業總入水口安裝流量計,而且要在用水量大的設備入口安裝流量計,做到按工藝精確用水;杜絕大開、大沖、大洗,用水不計量,嚴重浪費水資源的粗放式的用水操作行為。
3.2工藝節水、源頭削減
在濕加工工段要求儘量採用小液比工藝,儘可能的改流水洗為批量封閉水洗,在保證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刪繁就簡、合併相關工序的用水操作,降低噸皮用水量。
3.3循環用水、提高水效
加強浸灰、鉻鞣工序的廢液循環利用,儘量用經二級生化處理的水替代新鮮水,用於生產、廠區環境保潔及其他對用水水質要求不高的生產環節,提高水重複利用率。
集中製革
4.1嚴格防止已依法取締的年產3萬標張皮以下的製革企業恢復生產。
4.2現有年產3—10萬標張皮的製革企業,應集中製革,污染集中治理。現有的已採取集中製革的企業,總規模不宜低於10萬標張,建設統一的集中式能達標的污水處理設施。
4.3新(改、擴)建獨立製革企業,年產量應在10萬(含10萬,以下同)標張皮以上。鼓勵年產量在10萬標張皮以上的製革企業集中製革,污染集中治理。
4.4製革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需加強管理、統籌安排,必要時制定規劃,並進行規劃環評。
廢水治理
5.1廢水分類處理
5.1.1提倡製革廢水分類處理。對各工序產生的含較高濃度有害成份的廢水可先進行預處理;可進行預處理的廢水包括含硫化物的廢水、脫脂廢水和含鉻廢水,其中含鉻廢水必須進行預處理。
5.1.2對含硫化物的脫毛廢液可採取酸化法回收硫化氫或催化氧化法氧化硫化物。
5.1.3對脂肪含量較高的脫脂廢水可採用酸化法回收廢油脂或採用氣浮法使油水分離去除脂肪。
5.1.4對鞣製車間含鉻量高的廢水,可採用合適的鹼性材料和工藝使鉻生成氫氧化鉻沉澱,經壓濾分離回收後按危險廢物處理,避免鉻進入綜合廢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中。
5.2綜合廢水處理
含鉻廢水在進行綜合廢水處理之前必須先進行預處理除鉻,產生的鉻泥屬危險廢物不得與其他廢水處理污泥混合處理。
對綜合廢水的處理,宜先調節PH後,加絮凝劑沉降或氣浮除去懸浮物和過濾性殘渣,再經過耗氧、厭氧生化方法處理。
利用技術
6.1採用保毛脫毛法,實現毛的回收利用;對沒有回收價值的毛,可進一步水解提取其中的角蛋白,用於製作皮革化工材料、化妝品中的保濕成份、毛髮營養劑或肥料。
6.2鞣製前的皮邊角廢料可用於製作明膠和其他產品,如水解後回收膠原蛋白製作化妝品和利用其分子鏈上的氨基和羧基合成表面活性劑等。
6.3蘭濕皮邊角料可用於製造再生革和脫鉻後提取其中的蛋白質,以作為工業蛋白的原料;未脫鉻的可製作皮革化學品回用於皮革工業;未利用的按危險廢物處置。
6.4從鞣製過程產生含鉻廢水中回收的氫氧化鉻渣(鉻泥),可經適當調節後,可製成鉻鞣劑,回用於鞣製過程。若沒有利用的須按危險廢物處置。
6.5綜合廢水處理產生的含鉻污泥,經鑑別為危險廢物的需按危險廢物處置,經鑑別為一般固體廢物的按一般固體廢物處置。
惡臭防治
新(改、擴)建企業應遠離居民區等,設定必要的防護距離;達不到防護距離要求的生產車間應封閉和通風,並對車間廢氣進行淨化處理達標後排放。
造成周圍大氣環境污染的現有製革企業,應予搬遷或採取上述治理措施。
鼓勵研究
8.1鼓勵開發、研製製革的清潔生產工藝和設備,特別是與提高產品質量有關的相互配套的系統化清潔生產工藝和設備,實現高效率的製革清潔生產。
8.2鼓勵開發、研製在原皮保藏中的浮冰保鮮、輻射保鮮、真空保鮮技術;在脫毛工序中使用硫化鈉的替代產品;在脫脂及其他濕加工工序中使用超臨界液體技術和其他物理處理技術,如超音波技術;在鞣製工序中使用高pH鉻鞣,或無毒的無機、有機鞣劑;在塗飾工序中使用粉末塗飾,淘汰有機溶劑的塗飾技術;在廢水處理、廢水循環利用、廢棄物回收等過程中使用膜技術;在準備工序及廢棄物處理過程中使用生物技術等。
8.3鼓勵開發、研製低污染、易生物降解的多品種、多功能和系列化表面活性劑、鞣劑、復鞣劑、脫脂劑、加脂劑、塗飾劑等皮革化學產品。
8.4鼓勵開發、研製製革生產中的節水技術和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尤其是製革邊角料的再利用技術和製革廢水處理產生污泥的綜合利用技術。
8.5鼓勵開發、研製投資小、能耗低、運行費用少、處理效率高的適合中國製革企業實際情況,能滿足排放標準的製革廢水、污泥處理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