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桂峰律師,女,1977年生,執業于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律所高級合伙人,刑事團隊負責人,山東省十佳律師,山東省優秀律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裴桂峰
- 國籍:中國
- 職業:律師
專業領域,工作經歷,社會職務,所獲榮譽,相關業績和經驗,學術成果,部分案例,
專業領域
2006年進入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工作,擅長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實務、勞動爭議糾紛預防與解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解決。
工作經歷
自執業以來,先後擔任濰坊市人民政府、壽光市人民政府、濰坊市奎文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濰坊市總工會、濰坊市老年大學、濰坊市福利院等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企事業單位依法經營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裴律師熱心法律援助事業,積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辦理多件疑難複雜法律援助案件,2012年應法務部號召,受山東省司法廳派遣到貴州省長順縣法律援助一年,期間,除了完成法律援助任務,還為山區留守兒童及貧困學校做了大量公益工作。濰坊市政法委作為重點政法人物在電視台、報紙等媒體進行了宣傳表彰。
社會職務
濰坊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組成員;
濰坊市勞動仲裁院兼職仲裁員;
濰坊學院法學院兼職教授;
濰坊市政法委案卷評審專家;
濰坊市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所獲榮譽
2012年被評為濰坊市優秀社會志願者;
2013年被法務部授予優秀“1+1”志願律師;
2013年裴桂峰律師被評為山東省“十佳”律師;
2013年被長順縣司法局評為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
2014年被山東省司法廳記個人二等功;
2017年被山東省司法廳授予“山東省優秀律師”;
2019年被評為“山東省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
2021年被授予濰坊市司法行政系統“優秀共產黨員”稱號;
2022年被濰坊市婦聯授予“三八紅旗手”稱號;
2022年7月,獲得山東省律協頒發的刑事專業領域證書;
2023年7月被山東省律協授予“山東律師公益事業特殊貢獻獎”。
相關業績和經驗
2015年6月與美國高蓋茨律師事務所香港分所合作,為某某控股投資有限公司1000餘名持股職工股權糾紛維權提供法律服務,獲得國外同行及某某集團眾多職工及股東的認可。為中國人民銀行濰坊中心支行及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多次為上述單位法律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
2015年底參與濱海開發區農村股份制合作社改制項目,2016年上半年圓滿完成該區33個村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16年8月與高明芹律師共同接受濰坊農商銀行委託,成功代理其與外省三家金融機構的5.5億元理財產品契約糾紛。
2016年作為濰坊市立法組成員參與起草制定《濰坊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參與《濰坊市燃氣安全立法項目評估》、《濰水文化生態保護立法項目評估》、《濰坊市水資源保護立法項目評估》參與《濰坊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起草、參與《濰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立法項目、濰坊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立法論證。
學術成果
論文《論職責範圍對玩忽職守罪定罪量刑之影響》一文,獲2018年濰坊市律師優秀論文三等獎;
論文《保險詐欺罪相關問題探討——以李某等保險詐欺案為例》一文,獲2020年濰坊市律師行業優秀論文評選優秀獎;
論文《論搶劫罪中“搶劫自己財物”的認定》一文,獲2021年濰坊市律師行業優秀論文評選優秀獎;
論文《論第三人債權侵權責任》獲濰坊市律師優秀論文評選一等獎;
論文《以交通肇事罪為例論共同過失犯罪》獲得山東省律師優秀論文評選二等獎;
辯護詞《李某某涉嫌契約詐欺辯護意見》獲2022年度濰坊市律師業務優秀成果評選二等獎;
代理的某農信社與四家金融機構侵權糾紛案獲得2022年山東省律師優秀案例評選三等獎。
部分案例
1、2013年馬某故意傷害案,辯護結果:檢察院撤訴;
2、2015年王某玩忽職守案,辯護結果:免於刑事處罰;
3、2016年黃某故意傷害案,辯護結果:免於刑事處罰;
4、2017年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及金額3500萬),辯護結果:免於刑事處罰;
5、2017年陳某貪污、受賄案,辯護結果:免於刑事處罰;
6、2018年胡某貪污、職務侵占案,辯護結果:免於刑事處罰;
6、2019年郭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及金額260萬),辯護結果:判處20000元罰金;
7、2020年石某尋釁滋事案,辯護結果: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8、2021年王某危險駕駛罪,辯護結果: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
9、2021年參與中國證監會某某市證監局局長受賄案聯合辯護團隊,負責審查起訴階段全部工作;
10、2021年張某某交通肇事二審辯護,辯護結果:有期徒刑2年改判緩刑;
11、2022年福建省林某涉嫌幫信罪、掩飾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額44萬),辯護結果: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12、2022年某某鈣業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案,辯護結果:檢察院做不起訴決定;
13、2022年濟南某某公司契約詐欺案二審辯護,辯護結果:發回重審;
14、2023年 光大銀行煙臺分行行長夏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涉案金額4400萬)、受賄案,辯護結果:有期徒刑8年;
15、2023年姚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辯護結果: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