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技術條件鑑定是指對承載出口商品的運輸工具的適載性、裝載適合性和積載合理性進行鑑定。
裝運技術條件鑑定是指對承載出口商品的運輸工具的適載性、裝載適合性和積載合理性進行鑑定。
裝運技術條件鑑定是指對承載出口商品的運輸工具的適載性、裝載適合性和積載合理性進行鑑定。內容主要包括船艙檢視(簡稱驗艙)、監視裝載(簡稱監裝)和積載鑑定3個方面。其中驗艙又分乾貨艙檢驗、冷藏艙清潔和溫度檢驗、油艙清潔和密固...
檢驗鑑定科目主要包括數重量鑑定、殘損鑑定、價值鑑定和出入境運載工具(主要是船舶和貨櫃)的裝運技術條件鑑定等內容。(一)數重量鑑定。計重基礎:國際單位制、常用英制單位與SI單位;羅馬數字的記數方法和組數規則;檢定與校準;常用計具器具;誤差;有效數字。衡器計重的概念;質量計量;衡器產品;砝碼;槓桿...
(三)從事檢驗、鑑定業務五年以上;(四)能夠按照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檢驗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與其申請認可範圍相關的檢驗工作;(五)具備與裝運前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檢測設備;(六)具備按ISO/IEC導則39建立的質量保證體系及程式檔案或通過ISO/IEC導則39的認可。第五條 申請方應向國家檢驗...
經檢驗符合裝運技術條件的貨櫃,如不能立即裝貨時,應由申請人自行加封,妥善保管。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外,對外貿易關係人可根據需要向所在地區商檢機構申請辦理貨櫃貨物裝箱、拆箱檢驗。檢驗項目:一、貨櫃貨物裝箱檢驗,包括檢驗貨櫃適載條件,審核貨物配載計畫,監視裝箱,鑑定裝運貨物的包裝、...
對於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內容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海損鑑定、貨櫃檢驗、進出口商品的殘損檢驗、出口商品的裝運技術條件檢驗、貨載衡量、產地證明、價值證明以及其他業務的檢驗。我國加入WTO後,可直接參與對WTO成員國在制定新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徵求意見的全過程,對我國的商品檢驗工作既面臨新的機遇,也帶來...
在國際貿易中,由國家設定的檢驗機構或由經政府註冊的、獨立的,第三者身份的鑑定機構,對進出口的商品的質量、規格、衛生、安全、檢疫、包裝、數量、重量、殘損以及裝運條件、裝運技術等所進行的檢驗、鑑定和監督管理工作。進出口商品檢驗是貨物交接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經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證書,出口方即可...
貨物裝載和殘損鑑定 用船舶或貨櫃裝運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應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船舶和貨櫃,經檢驗符合裝運技術條件並發給證書後,方準裝運。對外貿易關係人及仲裁、司法等機構,對海運進口商品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視、載損鑑定、監視卸載、海損鑑定、驗殘等殘損鑑定工作。實驗室...
第四章 承 運 第二十六條 裝運危險貨物時,承運人應選派技術條件良好的適載船舶。船舶的艙室應為鋼質結構。電氣設備、通風設備、避雷防護、消防設備等技術條件應符合要求。500總噸以下的船舶以及鄉鎮運輸船舶、水泥船、木質船裝運危險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 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裝運危險貨物。客貨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