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貨期限是指承租人將契約規定的一定數量的貨物全部裝上船舶所需的時間。自船舶到達裝貨港口作好一切準備工作並發出裝貨通知書後,按契約規定的時間起算。計算的方式有“日”、“連續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二十四小時晴天工作日”等;未作上述規定時,一般在契約中訂明“按照港口習慣”或“以習慣的敏捷速度裝卸貨物”。
承租人裝貨期限超過契約規定時間的,應向船舶所有人支付滯期費;承租人提前完成裝貨的,船舶所有人應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費。
裝貨期限是指承租人將契約規定的一定數量的貨物全部裝上船舶所需的時間。自船舶到達裝貨港口作好一切準備工作並發出裝貨通知書後,按契約規定的時間起算。計算的方式有“日”、“連續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二十四小時晴天工作日”等;未作上述規定時,一般在契約中訂明“按照港口習慣”或“以習慣的敏捷速度裝卸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