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稅和抵還借支公款

補稅和抵還借支公款是指以國庫券辦理抵繳贓款、罰款、補稅和抵還借支公款的行為。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5月對此作出過特別規定,其主要內容有:為防止各種經濟犯罪分子在退贓、罰款、補稅時鑽空子,逃避交出現金和物資,原則上不準以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和補稅。但經主管機關審査,對確實沒有現金和實物用來抵繳贓款、罰款和補稅的,報經縣以上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用國庫券抵繳。

各單位在收回抵繳的國庫券時,要開給收據,註明抵繳稅種和稅額。過去職工借欠的公款,原則上應當歸還現金,但對調離本地區和本部門的職工,確實拿不出現金歸還的,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後,可以用國庫券抵還所欠公款,但只限本人購買的,不能用親友的國庫券抵還借欠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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