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商標註冊證

補發商標註冊證是指在《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向商標局提出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並取得商標再次發出的《商標註冊證》的程式。

辦理途徑,辦理步驟,申請書件的準備,規費的繳納,《商標註冊證》的領取,注意事項,

辦理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企業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辦事處辦理)。

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視窗繳納申請規費

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
2、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2、補證申請書上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現商標註冊人一致;商標註冊號、類別應與原《商標註冊證》一致。

規費的繳納

每補發一個《商標註冊證》的規費是500元。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商標註冊證》的領取

《商標註冊證》遺失的,如補證申請書件齊備並符合規定,經審查核准後,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發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商標註冊證》破損的,申請人在提交補發申請時應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如補證申請書件齊備並符合規定,經審查核准後,商標局發出《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
(一)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因各種原因沒有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時應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
2、領證單位介紹信;
3、領證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二)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繫。
2、補證與變更名義一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前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原商標註冊人;如補證申請以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名義提出的,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變更後的商標註冊人。如原商標註冊人公章已作廢的,在申請書上可以加蓋變更後商標註冊人的公章,但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
3、補證與轉讓一起辦理的,如補證申請以轉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轉讓人;如補證申請以受讓人名義提出,補發的《商標註冊證》名義為受讓人。
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人在辦理補證申請6個月後還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可向商標局免費查詢;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負責向商標局查詢。(詳見“如何辦理商標申請後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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