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

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又可稱為執行性行為,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一個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內容而實施的行為,它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是輔助執行一個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的行為。

以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法乘奔才律行為的關係為標準,可以分為獨立的事實行為與補充性行政事實行為。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銷毀收繳的假冒偽劣產品。旋嫌榆煮這種行為本身不戶寒照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芝料廈,從本質臘故旋洪上說,是一種您糊漿體現行政行為法律上譽拒的約束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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