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海索

裘海索

裘海索 (1961.1—)女,浙江人。擅長染織服裝設計。1982年畢業於中 國美術學院工藝系染織美術設計專業,留校任教;1996年任服裝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作品 《春天的故事》、《蘭花花》分別獲第九屆全國美展金獎與銅獎;《蘭花花》系列與《古風 如來》系列分別獲第二、第三屆兄弟杯中國國際青年服裝設計作品大賽優秀獎。發表論文《 試論平面構成與染織美術設計的關係》。出版有《華夏衣冠》、《編織花樣設計與製作120 款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裘海索
  • 出生地浙江
  • 出生日期:1961.1
  • 性別:女
生平簡介,主要參展,主要論文,成就榮譽,犯案細節,

生平簡介

1961年1月 出生於浙江省建德市
1982年7月 畢業於浙江美術學院(現中國美術學院)工藝系染織美術設計專業
1997年8月12月 赴澳大利亞現代設計藝術學院、悉尼理工學院和皇家設計學院進行校際交流
2002年7月—2005年1月 數次赴香港進行藝術交流
2005年9月 赴英國倫敦、柏明翰進行藝術交流
現任 中國美術學院染織與服裝系教授112室
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33623 037
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會員課
全國服裝設計與工程本科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336260 37
浙江省民盟第9屆文化委員會委員同濟
浙江工業大學藝術設計學院榮譽副院長

主要參展

1984年
染織服裝《金色回想》、《馬蹄蓮》 《全國絲綢服裝表演》 上海
1988年
染織服裝《紅色的草垛》 《中國美術學院60周年校慶作品展》 杭州
1989年
服裝《旗袍新概念》、《藍嵐》 《亞太博覽會》和《輕紡交易會》 香港 杭州
1994年、
染織服裝《藍花花》 《94’第二屆兄弟杯中國國際青年服裝設計師作品大賽》 北京
1995年
染織服裝《古風如來》 《95’第三屆兄弟杯中國國際青年服裝設計師作品大賽》 北京
染織服裝《藍花花》 《浙江省巧女手工藝作品展》 杭州
1996年
演出服裝《宋城千古情》 《宋城首場演出》 杭州
1997年
演出服裝《再鑄輝煌》 《浙江大學百年校慶大型歌舞晚會》杭州
針織服裝《太陽花的故事》 《世紀彩虹》香港回歸慶典 北京 人民大會堂
皮革服裝《雪蓮花》、《穎》、《旭》等 《首屆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 浙江 海寧
1998年
皮革服裝《暖》、《凱悅》(之一) 《第二屆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浙江 海寧
染織服裝《西子情》 《98’杭州新年聯歡晚會》杭州
染織服裝《靚麗紫金》 《獻給母校的歌——中國美術學院七十周年校慶時裝表演》 杭州
1999年
染織服裝《春天的故事》、《藍花花》 《第九屆全國美術作品展》北京 中國美術館
演出服裝《飛躍世紀》 《中國國際傳統武術暨絕技大賽大型歌舞晚會》浙江 台州
演出服裝《世紀彩虹》 《全國科技發明獎頒獎大型文藝晚會》浙江 寧波
2000年
染織服裝《春天的故事》 《全國美術作品精粹展》香港 香港文化博物館
皮革服裝《福來》、《凱悅》(之二) 《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浙江 海寧
2002年
演出服裝《看戲》 《全國荷花杯舞蹈比賽》 (該舞蹈獲二等獎)
服裝《豐年衛士》 《聖絲之夜中華女性禮儀服飾展演》 杭州
圍巾設計《京昆絲巾秀》 《杭州中國絲綢文化節開幕式》 杭州
2003年
演出服裝 《中央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演出服》(首席設計) 北京
染織服裝《HAND-海索》和《HAND》 《2003中國國際女裝節》 北京
2004年
染織服裝《尋鳳·行鳳·循鳳》 《第十屆全國美術獲獎作品展》北京 中國美術館
染織服裝《春天的故事》 《第四屆中國女裝節中的“工藝美術精品展”》 杭州
染織服裝《2003 永遠的玫瑰》 《華人活動中心年度募款服裝表演》美國 達拉斯
壁掛《銜橄欖枝的龍》和服裝《尋鳳·行鳳·循鳳》 《浙江省第十一屆美術作品展》 杭州
染織服裝《郵票時裝》 《中國郵票節》 杭州
服裝《龍宇軒昂》和《花之語》 《“2004中國國際絲綢博覽會”開幕式大型時裝晚會——金富春之夜》 杭州
2005年
演出服裝 《好日子》、《鼓風》 《國際舞蹈比賽——四月之春》 朝鮮 (二個舞蹈均獲金獎)
染織服裝《HAND-海索》和《HAND》 《深圳國際時裝節》深圳
染織服裝《HAND-海索》 《華人活動中心年度募款服裝秀》美國 達拉斯

主要論文

1983年 譯文《日本服裝的新曆程》
《時裝設計——介紹國際時裝動向》 《實用美術》中國美術學院版社
文章《人們需要美麗的服裝——服裝設計瑣談》 《文匯報》
1988年 作品《雲錦》 《全國高等院校師生作品集》)浙江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
1991年 作品《百鳥羽龍袍》(錄大型叢書《彩繪本中國民間故事》中 合作)浙江省少年兒童出版社
1991年—1994年
編撰《民俗一瞥》(錄《彩繪本中國民間故事》中)浙江省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
1994年 文章《服裝設計師的奉獻與負重》、《有路的地方就沒有我》 《人民日報》
論文《試論平面構成與染織美術設計的關係》 《浙江省工藝美術雜誌》
1996年 設計與製作《編織花樣設計與製作 120 款》 《兒童編織快樂島》浙江人民美術出版社
1998年 編著《華夏衣冠》 中國少年出版社出版
1999年 編著《美術院校高考示範作品—服裝設計專業·設計》 浙江攝影出版社
作品《春天的故事》《藍花花》《第九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覽獲獎作品集》北京 人民美術出版社
作品《春天的故事》《藍花花》《第九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覽 藝術設計作品集》嶺南美術出版社
2000年 著《繢》 《中國衣經》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
作品《春天的故事》 《美術》美術雜誌社
2001年 著《現代設計示範教程—服裝設計》(光碟) 中國音像出版社
2002年 著《織物手繪藝術》 中國美院出版社出版
論文《利用入世契機創建時裝之都》 《書畫論集 第三集》 華夏書畫學會叢書
2003年 論文《無序中的有序》 《書畫論集 第四集》 華夏書畫學會叢書
2004年 作品《尋鳳 行鳳 循鳳》 《第十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覽》北京 人民美術出版社
文章《“尋鳳 行鳳 循鳳”的設計隨想》 《浙江美術界》浙江美術家協會

成就榮譽

1991—1994年 編撰《民俗一瞥》 (錄《彩繪本中國民間故事》叢書中) 該叢書獲 “首屆國家圖書提名獎”、獲省級圖書最高獎—“樹人獎”及“冰心”圖書大獎。
1994年 染織服裝設計作品《藍花花》,獲94’ 第二屆“兄弟杯”中國國際青年服裝設計師作品大賽“優秀獎”。
1995年 染織服裝設計作品《古風如來》,獲95’ 第三屆“兄弟杯”中國國際青年服裝設計師作品大賽“優秀獎”。
1997年 服裝設計作品《雪蓮花》,獲首屆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一等獎”。
服裝設計作品《中華魂》、《穎》,獲首屆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二等獎”。
服裝設計作品《旭》,獲首屆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三等獎”。
1998年 服裝設計作品《暖》,獲第二屆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二等獎”。
服裝設計作品《凱悅》(之一),獲第二屆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三等獎”。
1999年 服裝設計作品《春天的故事》 獲第九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設計藝術類服裝設計“金獎”。
服裝設計作品《藍花花》 獲第九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設計藝術類服裝設計“銅獎”。2000年 服裝設計作品《福來》 獲第四屆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一等獎”。
服裝設計作品《凱悅》(之二) 獲第四屆全國“真皮標誌杯”皮革服裝設計大賽“一等獎”。2003年 服裝設計作品 獲國家專利局23項設計外觀專利。
女裝品牌《HAND-海索》 榮稱《中國女裝經典名品》
2004年 服裝設計作品報《尋鳳、行鳳、循鳳》 獲第十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設計藝術類服裝設計“金獎”。
參於籌劃畲族自治縣設立20周年慶祝活動中“畲族民族風格服裝大獎賽” 成績突出榮譽獎
2005年 服裝設計作品 獲國家專利局2項設計新型專利

犯案細節

抗訴人胡三三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抗訴人胡三三及其委託代理人韋之,被抗訴人裘海索及其委託代理人邵長松、黃景鈞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中國美術館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胡三三在中國美術學院(杭州)染織服裝系進修期間為完成其所選修的“立體剪裁”課作業,設計完成了白坯試樣布立體剪裁原形緊身小胸衣。在該小胸衣的基礎上,胡三三還設計完成了三套連衣裙裝。裘海索目睹過上述小胸衣及裙裝。
裘海索設計完成的系列服裝以“春天的故事”為主題參加了第九屆全國首屆藝術設計展,並獲得了服裝金獎。上述服裝於1999年12月在中國美術館進行了展覽。
根據以上事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於對服裝作品的屬性從法律上予以恰當定位。對於那些雖具有實用性但更具有藝術欣賞性的服裝藝術作品,應作為實用藝術作品來看待。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所保護的作品類型當中未明確列舉實用藝術作品,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七)項在界定美術作品時,採用了非詳盡列舉的方式,即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由此可以解釋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不單指純藝術性的美術作品,還包括了實用藝術作品,故對服裝藝術作品的保護,應當可以適用對美術作品的保護規定。
本案雙方各自設計的服裝作品,均應視為服裝藝術作品並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通過對比分析,雙方的作品所使用的工藝手段和設計元素雖然大致相同,即使用了拼縫工藝及條紋盤纏,色彩漸進和反差、中國結和牡丹花。而在普通欣賞者眼裡,二者整體色彩、造型、搭配組合及修飾上是不同的,各自表達了不同的情感,帶給欣賞者不同的感觀,不存在後者對前者的仿製,即使二者的創作風格相同,也屬合理地借鑑與啟發,不構成剽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胡三三的訴訟請求。
胡三三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抗訴至本院。理由是:1.一審法院判決混淆了美術專業上的創意概念與法律上的主題思想。前者既可以用來指稱抽象的思想、念頭,也可以用來指具體化的美術表現手法、方式。而法律上的主題思想並不等同於專業人士所謂的創意,充其量只是創意的一部分。抗訴人的服裝作品是已經完成的客觀的美術設計成果,是實實在在表達出來的作品。被抗訴人所抄襲的也恰恰是抗訴人作品中的各種具體表現方式。2.一審法院判決混淆了合理借鑑、啟發與實質的抄襲、剽竊行為的界限。3.服裝藝術作品有其特殊的創作規律,對服裝作品藝術性的判斷顯然不能以普通欣賞者的眼光來衡量,而應以本領域專家的眼光和判斷為標準。基於以上理由,胡三三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裘海索停止侵權行為;在有關報紙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及精神損失5萬元,並承擔胡三三因本案所產生的一切費用;中國美術館停止展出侵權作品。裘海索及中國美術館對一審法院判決未提出異議。
經本院審理查明,胡三三於1998年11月至12月,在中國美術學院(杭州)染織服裝系進修期間為完成其所選修的“立體剪裁”課的作業,設計完成了白坯試樣布立體剪裁原形條紋狀盤帶式拼縫小胸衣。該緊身小胸衣採用了斜裁、打條、纏繞與立體牡丹花造型相結合的表現手法。顏色為白色,結構為拼縫而成的條狀進行纏繞,下擺突出點綴有幾朵立體牡丹花,整體造型以女性胸部曲線為依託,外部輪廓富有變化。在該小胸衣的基礎上,胡三三還設計完成了一系列款式獨特的小胸衣,同時使用了誇張的中國結的表現手法。胡三三在學院的拍攝室對其條紋緊身小胸衣等作業進行拍照時,裘海索曾目睹了胡三三設計完成的小胸衣。
1999年3、4月間,胡三三在其設計的小胸衣的基礎上又設計完成了三套連衣裙裝,進一步採用中國結、牡丹花、對絲綢面料進行45度斜裁、打條、盤繞、立體剪裁手工縫製,色彩漸變加反差對比等工藝和組合形式來表現其立體的服裝造型。上述裙裝參加了1999年4月在紹興舉辦的“99中國輕紡城紡織品博覽會—2000年春夏時裝發布會”。裘海索也目睹過上述裙裝。
1999年7月,裘海索設計完成了8套系列服裝。該系列服裝使用的主要設計元素為牡丹花,主要的服飾手段為手繪、條紋拼縫、中國結等。該系列服裝突出的一套是由外衣、緊身小胸衣、長裙、裝飾頸鏈組成。其面料為真絲、整體色彩基調為藍綠色,其中外衣和緊身小胸衣的結構均為條紋盤繞,採用45度斜裁拼縫而成。條紋之間的色彩為藍綠色漸變並有反差,長裙的圖案為手繪牡丹花,裝飾頸鏈為中國結。該系列服裝以“春天的故事”為主題參加了第九屆全國首屆藝術設計展,並獲得服裝金獎。1999年12月,上述服裝在中國美術館進行了展覽。
裘海索設計的服裝作品獲獎後,胡三三即以裘海索抄襲自己的服裝設計為由向文化部、中國美協、第九屆全國首屆藝術設計展組委會等單位投訴。根據文化部、中國美協、第九屆全國首屆藝術設計展組委會的指示,中國美術學院於1999年9月16日委託浙江工程學院(原浙江絲綢工學院)的服裝專家全小凡、趙偉國老師對雙方的服裝進行了審定。全小凡、趙偉國所作的專家審定意見認為:就創意而言,裘海索、胡三三作品二者之間其整體的表情是不相同的,但在工藝手段上我們不能確定裘海索是從其本身日常收集的服裝資料中加以借鑑的,還是裘海索從胡三三作品中得到了啟發。但工藝手法的借鑑和創作思想的模仿是根本不相同的兩回事,即使在服裝的創作過程中所採用工藝手段類同,也不構成作品的剽竊。因此,裘海索的作品並不構成對胡三三作品的抄襲。
1999年9月17日,中國美術學院專門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全小凡、趙偉國所做的審定意見。到會有19位專家,最終以16人贊同,3人棄權的表決結果決定同意校外專家全小凡、趙偉國的審定意見。
另查,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胡三三未對其要求裘海索因侵犯著作權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訴訟主張提交證據。
以上事實,有胡三三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小胸衣實物、裙裝實物、照片、中國美術學院(杭州)服裝染織系教師王善珏、錢麟兒、張辛可的證言,以及裘海索的陳述及其提供的服裝實物、照片、照片底版,中國美術學院的證明材料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範疇。
本案胡三三及裘海索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藝等設計元素各自獨立設計的服裝,從其藝術造型、結構及色彩等外在形態來看,均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表現出了集實用性與藝術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現代美感,屬於受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實用美術作品。
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服裝藝術作品應當是由色彩、圖案、造型、搭配組合及修飾而成的整體表現形式。通過對胡三三、裘海索各自所設計的服裝作品進行對比,雖然雙方在設計服裝作品時均使用了條紋盤繞、色彩漸變與突變、中國結、牡丹花及拼縫等已被服裝設計界使用的創作元素和工藝手段,但是胡三三設計的條紋狀盤帶式小胸衣作品系獨立的一件,整體色彩為白色,立體牡丹花的造型是通過用白坯試樣布製作的打散的牡丹花經過盤繞而表現出來的。而裘海索設計的涉案服裝作品則由外套、胸衣、裙子、裝飾頸鏈組成,整體色彩基調為藍綠色的真絲套裝,其中長裙上的牡丹花圖案為手工繪製。雙方設計的服裝作品整體表現形式不同,帶給欣賞者的感觀不同,各自所表達情感亦不相同,因此不存在後者對前者的抄襲。現胡三三稱美術專業上的創意概念也可以用來指具體化了的美術表現手法、方式,裘海索抄襲了其作品中的各種具體表達方式,不屬合理借鑑與啟發,而是構成了對其著作權侵害的訴訟主張,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服裝藝術作品固然有其特殊的創作規律,對服裝藝術作品藝術性的判斷,本領域的專家通常情況下當然比普通欣賞者更加專業。但是,對服裝藝術作品藝術性的判斷標準絕對不能等同於法律上判斷服裝藝術作品是否侵權的標準。本案胡三三將服裝作品藝術性的判斷標準混同於法律上判斷著作權是否遭受侵害的判斷標準,進而得出一審法院將本應由專家進行鑑別判斷工作交給了普通欣賞者顯然是錯誤的結論,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510元,均由胡三三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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