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窖人賠償

被害人賠償是指罪犯或國家對於被害人因被害而遭受的物質和非物質的損失和危害所進行的返還、恢復原狀或補償。早在1956年,被害人學的創始人孟德爾頌即已倡導應給予被害人以適當補償,認為如果被害人未能從加害者那裡獲得賠償,則有權要求國家給予賠償。在各國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努力下,紐西蘭於1964年1月頒行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損害賠償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窖人賠償
  • 定義:罪犯或國家對於被害人因被害而遭受的物質和非物質的損失和危害所進行的返還、恢復原狀或補償
此後,相繼有英國、美國和澳大利亞、西德等國,頒布了類似的法律。被害人學認為,基於下述三條理由,應對被害人實行國家賠償:一是“國家責任說”,認為國家有責任保護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如果國家未能盡到這一責任致有被害的發生,則應當通過賠償,追履這一責任;二是“命運說”,認為國家作為社會成員的共同體,有責任分擔不幸者的損失;三是“社會福利說”,認為社會有責任改善其公民的生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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