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研究》是黃瑛琦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11年12月。
該書對被害人行為影響定罪的現狀進行了分析,對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的必要性及實現路徑進行了研究。該書指出,在被害人權利高漲的大背景下,基於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被害人的行為對於定罪是有一定影響的,有時它甚至可能成為部分犯罪成立與否的重要判斷基準。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研究
- 作者:黃瑛琦
- 首版時間:2011年12月
- 字數:107千字
- 類別:法學著作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作品思想,作品影響,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從現行法定罪上的局限性及其缺陷入手,闡述將被害人行為納入定罪必須考慮因素的意義及可能性,從而對被害人承諾、被害人過錯、被害人告訴行為、被害人參與的刑事和解行為進行系統梳理,通過一定的實現路徑將其納入刑法的定罪機制之中。
作品目錄
第一章 被害人行為影響定罪概說 | 第二章 被害人行為影響定罪的現狀分析 |
第一節 基本概念之辨析 一、被害人的概念 二、被害人行為的概念 第二節 被害人行為之於定罪的成立條件 一、主體條件 二、行為條件 三、時間條件 四、影響力條件 第三節 影響定罪的被害人行為的具體類型 一、被害人承諾 二、被害人過錯行為 三、被害人告訴行為 四、刑事和解行為 | 第一節 被害人行為影響定罪的立法與司法現狀 一、被害人行為影響定罪的立法層次現狀 二、被害人行為影響定罪的司法層次現狀 第二節 被害人行為影響定罪現狀的缺陷分析 一、被害人承諾行為無相關的規定且實踐鮮有探索 二、被害人過錯行為的規定未上升到法律層面 三、親告罪的適用範圍過於狹窄 四、刑事和解的適用缺乏法律依據 第三節 被害人行為影響定罪存在缺陷的根源探究 一、二元結構的刑事法律關係中被害人主體地位的缺失 二、以國家為主導的刑事政策對被害人的漠視 |
第三章 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的必要性 | 第四章 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的實現路徑(一) |
第一節 法律關係主體成立之必然要求 一、法律關係的概念 二、法律關係的成立以法律關係主體為必要條件 第二節 將被害人行為導人定罪機制是部門法協調的必然要求 一、確立被害人的刑事法律關係主體地位是法律關係協調的必然要求 二、將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是部門法協調的必然要求 第三節 將被害人行為導人定罪機制有利於實現公平責任 一、公平為法律目的之所在 二、一般侵權責任承擔之原則 三、將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有利於公平責任之實現 第四節 將被害人行為導人定罪機制有利於推動刑法機能之實現 一、將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有利於提高民眾之規範意識 二、將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有利於法益保護機能的實現 第五節 被害人行為對犯罪成立的現實作用 一、犯罪過程中被害人行為的作用 二、特定犯罪中被害人行為成為犯罪成立的主導性因素 三、以被害人行為來評價社會危害性更具合理性 | 第一節 確立被害人在刑事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地位 一、刑事法律關係“三元結構”的架構 二、三元結構刑事法律關係在刑事法理論中的確立 第二節 被害人承諾一定程度阻卻犯罪的法定化 一、被害人承諾出罪的法定化及其適用範圍 二、被害人承諾出罪的條件 第三節 被害人過錯在我國法定化的實現路徑 一、刑法總則的原則性規定 二、需要通過立法解釋細化的問題 第四節 明確規定被害人刑事處分原則 一、被害人刑事處分原則的概念及淵源 二、被害人刑事處分原則確立的依據 三、被害人刑事處分原則的實現路徑 |
第五章 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的實現路徑(二) | |
第一節 被害人過錯行為與具體犯罪的認定 一、故意傷害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行為與定罪 二、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規定 第二節 應納入親告罪的具體犯罪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 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相關犯罪 三、盜竊罪(僅限於近親屬之間) 第三節 刑事和解的設定和適用範圍 一、刑事和解的設定 二、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 |
作品思想
該書指出,在被害人權利高漲的大背景下,基於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被害人的行為對於定罪是有一定影響的,有時它甚至可能成為部分犯罪成立與否的重要判斷基準。具言之,被害人承諾以允諾放棄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方式,使得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得到刑法的肯定性評價,阻卻了犯罪的成立,免除了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過錯不僅能引起犯罪行為的發生,也能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的出現,在其過錯性質與程度極其嚴重的情形下,完全能夠排除犯罪的成立。被害人告訴行為的行使與否直接影響到親告罪的定罪程式的啟動與否,被害人的“不告訴”使得司法機關不能對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予以法律評價,進而無法對其定罪。刑事和解賦予被害人一定程度的犯罪處置權,使被害人能夠主動地參與到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通過和解放棄追訴犯罪的實體處分權利,使得刑罰程式不再啟動。
但由於中國實行的“國家—犯罪人”二元結構的刑事法律關係以及國家本位的刑事政策導向,導致被害人的主體地位被漠視,更遑論被害人行為對定罪所發揮的作用。與中國之外關於被害人行為的法律規定相比,中國被害人行為普遍缺乏法律依據的支持,雖然與告訴行為相對應的親告罪在刑法規定上有所體現,但也面臨著設立標準不明確、適用範圍狹窄的立法缺陷。事實上,無論是從法律關係主體成立的角度,還是各個部門法之間和諧運轉的需要,抑或是為了推動公平理念、刑法功能的實現,甚至是對犯罪成立的現實作用上,都需要重視被害人的行為,以積極協助實現合理定罪。
而要實現被害人行為對入罪出罪的作用,首先要將被害人上升到主體的地位,那么在刑法理論上構建“國家—犯罪人—被害人”三元結構的刑事法律關係成為必然,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將改寫。在此前提下,將被害人行為引入刑法立法合乎情理。對被害人承諾的出罪化問題,就承諾的概念、適用的範圍以及出罪的條件,以刑法總則為基準,以立法解釋為依託予以明確。對於被害人過錯,不僅從原則性的角度闡述阻卻加害人責任的標準,而且在故意傷害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中對如何能讓行為人出罪進行了具體規定,特別是針對交通肇事中被害人過錯對定罪的影響,以主流的“主客觀併合說”為基礎,吸收責任轉化理論的精髓揭示其影響的根源及過程。從被害人主體地位提升的角度看,中國刑法中的親告罪範圍應當擴大,侵犯商業秘密罪這種經濟類犯罪、少數民族居民實施的涉及個人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的犯罪亦應歸入親告罪。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實行的刑事和解活動亦應通過明確的法律條文來予以明示。
作品影響
獲獎記錄
2013年,該書獲安徽省蚌埠市第六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出版信息
書名 | 出版時間 | 出版社 | ISB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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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行為導入定罪機制研究》 | 2011年12月 | 法律出版社 | 978-7-5118-2642-8 |
作者簡介
黃瑛琦,女,1980年出生,安徽涇縣人,中共黨員,法學博士,講師。主要講授《刑法學》《刑事訴訟法》等課程,主要從事刑法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