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詐欺案

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詐欺案,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詐欺案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施德善指使並幫助被告人劉登等偷越國境到緬甸,搭建虛假期貨投資平台,組建以被告人沈傑等為組長、被告人余強等為組員的電信詐欺團隊,通過建立股票交流微信群方式,將多名被害人拉入群內開設直播間講解股票、期貨投資課程,騙取被害人信任後,冒用廣州金控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名義,以投資期貨為由,誘騙被害人向虛假交易平台匯入資金,後關閉平台轉移資金。該團伙詐欺被害民眾29人錢款總計820餘萬元。案發後,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等的親屬代為退賠76萬餘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糾集沈傑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在境外通過網路手段向不特定多數人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施德善、劉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劉登具有自首情節並如實供述其所知曉的施德善控制的贓款下落,為公安機關提供了偵查線索,對劉登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施德善等人通過親屬或本人退繳部分或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施德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劉登、沈傑、余強等人九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組織人員前往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欺犯罪,騙取境內被害民眾錢款800餘萬元。人民法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徹查涉案贓款流向,與公安、檢察機關協調配合,及時查扣、凍結涉案贓款463萬餘元,並靈活運用刑罰調整功能,鼓勵被告人退贓退賠。在審判階段,被告人施德善、劉登等人的親屬代為退賠部分贓款,人民法院按照比例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本案主犯繼續退賠,本案從犯在各自分得贓款範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全案總計挽回財產損失539餘萬元,追贓挽損率較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審判案件的同時,堅持司法為民和全力追贓挽損,鼓勵被告人積極退贓退賠,及時返還被害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民眾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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