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吳健成等五人詐欺案,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告人吳健成等五人詐欺案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吳健成為非法牟利,夥同吳健東在抖音上私信被害人,在得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後,假稱被害人中獎並要求添加QQ好友領獎,之後向被害人傳送虛假的中獎轉賬截圖,讓被害人誤認為已轉賬。當被害人反饋未收到轉賬時,吳健成等便要求被害人使用家長的手機,按其要求輸入代碼才能收到轉賬,誘騙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銀行卡或支付寶、微信賬戶轉賬、發紅包,騙取被害人錢財。被告人邱精友、李秋華、呂開澤按照吳健成的安排,為吳健成提供銀行卡、支付寶、微信賬戶,幫助收款、轉款,並按照詐欺金額分成。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吳健成等人總計騙取5名被害人(10周歲至11周歲之間)的錢財6萬餘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一審,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健成、吳健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邱精友、李秋華、呂開澤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犯罪,幫助接收、轉移詐欺犯罪所得,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被告人吳健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吳健成等人對未成年人實施詐欺,酌情從重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吳健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吳健東等人二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至三個月拘役,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吳健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欠缺、容易輕信對方、易受威脅等特點實施詐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犯罪情節惡劣。“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欺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詐欺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欺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酌情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對吳健成依法從重處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嚴厲懲處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鮮明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