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遺囑能力

被動遺囑能力又稱“遺囑繼承的能力”、“消極遺囑能力”。被指定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應當具有的能力。羅馬法中遺囑能力的一種。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必須有財產權。外國人沒有市民法上的財產權、奴隸沒有財產權,不能成為被動遺囑能力。

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必須有繼承權。被判流刑的人,或以文字侮辱他人而犯罪的人、生死不明的人、無作證資格人及異教徒都無繼承權不能作為被動遺囑能力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必須是遺囑中所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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