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護民

被保護民(protected person)按照一國國內法不具有該國國籍而享受該國保護的人。一些國家對其海外領地上的人給予外交保護,例如,根據英國1949年《關於不列顛被保護地,被保護國和被保護民的樞密院令》規定,英國的被保護地、被保護國、印度和其他地域,如巴林、英埃共管的蘇丹及英國委任統治地或託管地上的人取得英國護照,並享受英國的領事和外交保護;儘管他們不具有英國國籍,不是不列顛臣民,在某些事項上被作為外國人對待。這些人被稱為英國的被保護民。在領事裁判權制度下,有些國家把不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的一些國民視為其國民,稱為被保護民,又稱為事實上臣民,使他們享有領事裁判權。這種被保護民是一種特殊制度,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擴大,也是不平等特權的任意濫用。這種特殊制度在過去曾出現於近東國家,現在已經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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