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雙喜(江西雙喜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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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雙喜,曾任江西雙喜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袁雙喜
  • 職務:江西雙喜房地產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
  • 工作單位:江西雙喜房地產開發公司
人物事件
  • 調查取證
2017年5月,江西融城置業公司法人代表陳遠東決定將其公司位於江西永修縣的融城國際二期項目轉讓給其哥哥陳遠光開發,陳遠光遂於2017年5月23日成立永修縣鑫辰公司用於受讓、開發該項目。後因鑫辰公司一直未履行契約約定的支付土地出讓金義務,融城置業公司便於2017年8月函告鑫辰公司即日起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2018年6月中旬,陳遠東接到被告人袁雙喜關於融城國際二期工程的問詢電話,陳遠東當即在電話中予以回絕,並告知袁雙喜與陳遠光及鑫辰公司的契約無法履行。2018年7月2日,陳遠東與袁雙喜見面時,陳遠東仍明確告知與袁雙喜沒有合作的可能,並當場向袁雙喜出示了發給鑫辰公司的解除函。2018年7月6日,陳遠東再次發簡訊給袁雙喜,告知融城置業公司不可能與鑫辰公司合作。
此外,2012年12月,中通金域(北京)通訊網路有限公司在江西共青城市設立了中通信息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通投資公司”),從共青城市政府購買了950畝土地用於建設共青城行業雲計算產業園項目。2018年7月,中通投資公司與共青城市政府達成土地轉換協定,由市政府將原950畝土地進行置換收回,置換後的土地為119畝,並於2018年12月份完成土地置換手續。在中通投資公司與共青城市政府協調土地過程中,被告人袁雙喜主動聯繫中通投資公司董事長劉浩彤商談置換後的土地合作開發之事,並於2018年6月17日,6月23日兩次通過電話會議進行商談,均未取得任何意向性的協定。在2018年6月23日的電話會議後,袁雙喜再次打電話給劉浩彤,劉浩彤明確告知不可能合作。
法院還查明,2018年6月,袁雙喜以自己如果是公司股東才方便與有關方面溝通為藉口,又立即向陳遠光支付50萬元為誘餌,才讓陳遠光將鑫辰公司40%的股份轉讓給袁晶晶,讓袁晶晶帶著陳遠光到永修縣工商銀行開了一個鑫辰公司的可網銀轉賬的賬戶。
2018年7月4日,袁雙喜隱瞞上述真實情況,虛構已經支付了土地預付款給融城置業公司等企業的事實,以雙喜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張水平、郭小榮簽訂了一份《項目合作框架協定》。約定由雙喜公司負責落實以130萬/畝包乾價獲得在共青城的項目地塊,以270萬元畝包乾價獲得永修縣項目地塊。上述兩項目地塊的收購款由雙喜公司、張水平、郭小榮三方按股份比例共同承擔。張水平、郭小榮則在協定簽訂三日內向雙喜公司支付1000萬元誠意金(張水平800萬元、郭小榮200萬元),若張小平、郭小榮中途退出,誠意金雙喜公司不予退還;若雙喜公司中途退出或三個月項目未落地誠意金無息退回張水平、郭小榮;若上述項目落實後,誠意金轉為項目投資款。
2018年7月6日,當張水平、郭小榮分別向雙喜公司賬戶匯入誠意金後,袁雙喜指示袁晶晶將收到的1000萬元款項轉往先前開立的鑫辰公司賬戶上,隨即又將該筆資金轉給其它公司,之後用於歸還自己控制的永修雙喜物業有限公司在永修縣農村商業銀行1350萬元的貸款。在信用社將該筆資金續貸下來之後,最終用於歸還多筆借款,直到2018年10月,袁雙喜仍未能落實永修及共青城地塊項目,被害人張水平及郭小榮要求按契約約定退錢,袁雙喜一直未退,所以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
  • 一審宣判
2020年7月27日上午,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一審當庭宣判,對江西雙喜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雙喜公司”)實際負責人袁雙喜犯契約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張水平、郭小榮經濟損失37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袁雙喜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騙取契約相對方1000萬元誠意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契約詐欺罪。案發後,其向被害人退賠了625萬元,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庭審中,被告人袁雙喜在看守所通過視頻與法庭連線陳述意見,其向法庭表明雙喜公司與契約相對方張水平、郭小榮之間的合作不存在隱瞞欺騙行為。被告人袁雙喜的辯護律師也為其作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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