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證據

表面證據是指可解除其提供者舉證責任,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具有最終說服力的證據。即初步證據可以被充分的相反證據所推翻。如中國《海商法》規定,在提單未經轉讓的情況下,提單上關於貨物狀況的記載是承運人按此狀態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如果承運人能夠提出相反的證據,則可以推翻提單的記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表面證據
  • 定義:指可解除其提供者舉證責任,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具有最終說服力的證據
  • 類型:交通名詞
根據法律應當被認為確定有關事實並無可爭辯,不得被任何相反證據加以推翻的證據。例如,根據中國《海商法》,當提單轉讓到善意的第三人手中時,提單上有關貨物的記載就成為最終證據,承運人所提出的任何關於貨物實際裝船的狀態與提單記載不符的證據不得被接受,其應當按照提單記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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