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燃氣管理辦法》是加強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及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而制定。《辦法》共二十三條,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衢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證燃氣供應,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燃氣管理協調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西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本轄區範圍內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燃氣工程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以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規劃、安全監管、質監、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等工作;
(二)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依法開展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燃氣充裝單位充裝行政許可及監管,督促實施燃氣氣瓶固定充裝及信息化管理,依法查處燃氣充裝、燃氣計量、生產領域燃氣和燃氣燃燒器具質量違法行為等工作;
(四)公安機關負責燃氣經營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反恐怖工作的監督指導,燃氣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涉及燃氣的妨害公共安全違法行為等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燃氣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等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燃氣和燃氣燃燒器具質量的監管,公示燃氣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對未辦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場所的查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餐飲行業燃氣安全使用監管等工作;
(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燃氣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燃氣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管,燃氣水路運輸安全監管,燃氣運輸企業運輸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等工作;
(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違反燃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職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職權。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燃氣生產、儲存場所進行防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防雷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燃氣生產、儲存企業進行依法查處等工作。
第四條村(居)民委員會在燃氣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加強燃氣安全宣傳,組織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巡查,對燃氣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對拒不改正的燃氣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引導會員守法、誠信經營,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燃氣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燃氣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式報送審批並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燃氣管網已覆蓋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以及需要使用燃氣的商業建築、公共建築,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管道建設。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不得拒絕向經驗收合格的燃氣管道設施供氣。
在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氣化站、瓶組站等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依法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當徵求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八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主體、類別、區域和期限開展經營活動。
第九條瓶裝燃氣實行實名制銷售。
瓶裝燃氣經營者建立健全完備的用戶資料和銷售台賬,利用實名制銷售信息系統進行實時查詢和追溯。
第十條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配送服務從業人員的管理,組織其參加有關燃氣知識的專業培訓考核,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鼓勵成立第三方配送公司,從事瓶裝燃氣專業配送。用於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的交通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通過簽訂契約等方式達成供氣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燃氣經營者通過建立燃氣用戶檔案等方式,為燃氣用戶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鼓勵餐飲業等非居民用戶使用管道燃氣。
非居民用戶使用燃氣的,除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和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二)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裝置,配備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設施,並保障其正常使用,屬於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範圍的應當經強制檢定合格;
(三)定期進行燃氣安全自查,並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燃氣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積極整改、排除隱患。
第十三條 機動車加氣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
禁止不具有充裝資格的人員為機動車加氣。
機動車燃氣用戶應當聽從加氣站工作人員的指揮,遵守加氣站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規定。機動車燃氣用戶不遵守規定的,加氣站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
第十四條燃氣設施保護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公安等部門,按照國家燃氣設計規範等相關標準和規定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因項目建設確需拆除、遷移以及其他形式改動燃氣設施或者對燃氣設施進行保護的,需徵得燃氣設施產權人同意後實施。
因施工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為燃氣經營者搶修提供便利,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經營者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安全評價標準等規定,按照每3年不少於1次的要求開展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管、公安、質監、衛生計生、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環保等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單位和有關職責、資金裝備和人員的保障措施以及應急行動方案。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製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儲備必要救急物資,組織演練。燃氣經營者制定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燃氣主管等部門編制燃氣應急預案。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燃氣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式、應急救援措施和啟用要求等內容。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燃氣供求狀況統計監測和預警制度,對各類燃氣供氣量、市場需求量進行監測和預警,發現燃氣供求狀況存在重大失衡風險時,應當根據優先保證生活用氣原則,按規定及時啟動燃氣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者根據供氣規模設立相應的燃氣應急氣源儲備庫,燃氣應急氣源儲備庫的燃氣供應優先保障居民用氣等民生用氣。
鼓勵燃氣經營者間建立合作機制,對各燃氣應急氣源儲備庫進行連通,相互補充。
第二十條燃氣事故發生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委託的有關部門勘查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確定事故原因和責任,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燃氣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鼓勵燃氣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購買相關保險,鼓勵燃氣用戶投保燃氣事故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