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慈善總會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由一批熱心於慈善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發起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衢州市慈善總會
- 外文名稱:Quzhou City Charity
- 總部地點:衢州市
- 成立時間:2002年8月30日
機構概況,機構宗旨,主要工作,機構章程,
機構概況
衢州市慈善總會於2001年5月正式開始籌建。衢州市民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教育局、水利局、工商局、衛生局、電信局、廣電局、菸草局、衢州日報社、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巨化集團公司、衢州汽運集團公司、衢州紅五環科工貿有限公司、浙江通天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柯城區民政局、衢江區民政局等20個單位向社會各界發出倡議,呼籲社會各界共同關心、共同參與,為衢州的慈善事業各盡所能,奉獻愛心。經過一年多的籌備,市慈善總會正式成立。
衢州市慈善總會是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總會章程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我們將依法管好募集的善款,視善款為生命,用好每一分社會各界捐款的愛心錢,充分發揮善款的社會效能,切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嚴格接受社會監督和審計監督。
衢州是經濟欠發達且災害多發地區,貧困面較廣,貧困人口較集中。 發展慈善事業切實履行為政府分憂,為弱勢群體解愁,是我們的共同職責。我們將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為發展我市的慈善事業竭盡全力。同時,殷切希望社會各界繼續支持衢州市慈歸估善事業,以真誠、善意和美德編織愛的網路,用純潔的情創造一個溫馨的氛圍,使每一個社會弱者與全體成員共享社會精神和物質財富。
慈善事業利在當代,福蔭子孫!人人獻愛, 以志永記,彪炳史冊!
機構宗旨
目前已有團體會員75個,個人會員9個。
其宗旨是本著為社會貧困群體解愁之目的,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依靠社會力量,幫助社會上孤、老、病、殘、幼、貧、災等不幸的個人和群體,開展多種形式腿頁夜己的社會救助活動。
主要工作
其主要工作就是: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認真開展:
(1)籌募善款。接受個人、法人及章盛蒸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
(2)賑災救助。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救助工作。
(3)扶少棕船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和撫恤。
(4)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幫殘、助學、濟困等各種慈善救助行動。
(5)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6)合作和交流。開展同國內外、兄弟市及港澳台地區慈善機構的交流和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和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省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7)組織慈善宣傳。依靠新聞媒體,組織和開展慈善
機構章程
衢州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發展我市慈善事業,在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中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衢州市慈善總會。
第二條:衢州市慈善總會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衢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依靠社會各界的力量,幫助社會上孤、老、病、殘、幼、貧、災等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行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照重少條: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是:
(1)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
(2)賑災救助。開展賑災援助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撫慰救災勇士。協助政府開展救災工作。
(3)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和撫恤工作。
(4)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勸閥翻、幫殘、助學、濟困等各種慈善救助行動。
(5)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6)交流與合作。開展同國內外、兄弟市及港澳台地區慈善機構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省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7)其他工作。組織自願者隊伍,承擔本會慈善項目的實施和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活動。指導會員堡灑廈糊開展慈善活動,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機構的往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8)組織慈善宣傳。增強慈善意識,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和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3)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4)在本會創始期間取得創始人或創始會員資格者,履行必要手續,成為本會永久理事和永久會員。
(5)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條: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表。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職權是:
(1)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民政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4)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1)執行理事會決議。
(2)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3)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5)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6)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其他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1)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2)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
(4)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會議執行會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民政局同意後任職。
本屆法定代表人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會會議。
(2)研究決定本會的重要事項。
(3)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工作。
(5)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6)秘書長在會議、副會長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協調各項決議的貫徹實施。
第五章 資金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及募捐;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編委核定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屬檔案
第二十八條: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局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由民政局及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二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民政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後生效。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依靠社會各界的力量,幫助社會上孤、老、病、殘、幼、貧、災等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行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是:
(1)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
(2)賑災救助。開展賑災援助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撫慰救災勇士。協助政府開展救災工作。
(3)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和撫恤工作。
(4)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幫殘、助學、濟困等各種慈善救助行動。
(5)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6)交流與合作。開展同國內外、兄弟市及港澳台地區慈善機構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省內外的慈善援助活動。
(7)其他工作。組織自願者隊伍,承擔本會慈善項目的實施和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活動。指導會員開展慈善活動,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機構的往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8)組織慈善宣傳。增強慈善意識,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和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3)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4)在本會創始期間取得創始人或創始會員資格者,履行必要手續,成為本會永久理事和永久會員。
(5)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條: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表。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職權是:
(1)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民政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4)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1)執行理事會決議。
(2)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3)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5)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6)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其他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1)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2)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事宜。
(4)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會議執行會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民政局同意後任職。
本屆法定代表人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會會議。
(2)研究決定本會的重要事項。
(3)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工作。
(5)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6)秘書長在會議、副會長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協調各項決議的貫徹實施。
第五章 資金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及募捐;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編委核定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屬檔案
第二十八條: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局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由民政局及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二十九條: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民政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後生效。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