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1日,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衢政辦發〔2015〕77號印發《衢州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27條,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衢政辦發〔2015〕7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0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衢州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衢政辦發〔2015〕7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衢州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31日
2015年10月31日
管理辦法
衢州市市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節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城市供水管網通達範圍內從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衢州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發改(物價)、經信、質監、衛生、教育、科技、財政、環保、規劃、水利、統計、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與綜合利用、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節約獎勵與超額加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結構布局以及招商引資項目,應當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嚴格限制高耗水項目,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綜合規劃,組織編制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列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七條 實行用水計畫(定額)管理制度。市建設、經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訂城市生活及公共用水定額和工業用水定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對非居民用水戶實行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相結合的制度,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根據用水戶的申請、用水戶前3年的用水情況、生產經營趨勢、水資源承載能力及供水能力、行業用水定額等因素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第九條 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水戶調整用水計畫應當向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附有關證明檔案和材料,詳細說明新增用水計畫的理由,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十條 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設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戶一表制,計量到戶;非居民用水戶推行總水錶與分水錶分別計量的分級計量制度。生產經營用水與生活用水應當分開計量,工業企業的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
第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或節水評估,合理評價用水水平,並將測試結果報送市節水辦。經測試或評價不符合節水規定的應及時整改。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戶,每3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居民用水戶,每5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統計制度;非居民用水戶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管理統計台帳,做好用水統計工作,按時向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報送用水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戶必須保證節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已建建設項目沒有配套節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城市節水、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
節水設施建設所需費用列入項目預算或者生產成本。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加強供(用)水設施的維修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
第十五條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推行清潔生產,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生產設備冷卻、鍋爐冷凝以及洗滌等用水應當循環使用、綜合利用,降低單位產品產出的平均耗水量。
市統計局做好市區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的統計工作。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節水型工業用水工藝、設備。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部門公布的名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淘汰落後的和耗水量高的工藝、器具、設備、產品。
第十七條 政府和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加強污水淨化處理設施的建設,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新建賓館、飯店、住宅小區、單位辦公設施和其他相關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中水回用系統。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城鎮綠地、樹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應當推廣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鼓勵利用經無害化處理後的廢水。
第十九條 從事洗浴、洗車業等高耗水服務業,鼓勵安裝和使用節約用水設施和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日洗機動車規模50輛以上的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
第二十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和定價許可權逐步調整水價,實行分類定價、階梯式水價,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第二十一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
非居民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用水戶在用水計畫範圍內用水的,依法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水資源費或者水費;超過計畫用水的,按照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繳納水資源費或者水費。
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幅度按《浙江省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確定。
超計畫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期限向城市節水管理部門繳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繳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中遞增部分的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於節水技術研究、開發、推廣,節水設施建設和水平衡測試補助,節水管理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居民用水戶未申報用水計畫(含變更計畫)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不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設施的;
(三)城市供水企業的供(用)水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及非居民用水戶內部管道漏水未及時進行維修和改造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節水評估或者經評估、測試不符合節水要求,又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五)日洗機動車規模50輛以上的單位未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
(六)對用水戶水費實行包費制的;
(七)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費的。
第二十五條 非居民用水戶拒絕提供報表和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表、資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城市節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城市供水管網通達範圍內從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衢州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發改(物價)、經信、質監、衛生、教育、科技、財政、環保、規劃、水利、統計、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與綜合利用、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節約獎勵與超額加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結構布局以及招商引資項目,應當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嚴格限制高耗水項目,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綜合規劃,組織編制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列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七條 實行用水計畫(定額)管理制度。市建設、經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訂城市生活及公共用水定額和工業用水定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對非居民用水戶實行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相結合的制度,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根據用水戶的申請、用水戶前3年的用水情況、生產經營趨勢、水資源承載能力及供水能力、行業用水定額等因素核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第九條 實行計畫用水管理的用水戶調整用水計畫應當向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附有關證明檔案和材料,詳細說明新增用水計畫的理由,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第十條 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設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戶一表制,計量到戶;非居民用水戶推行總水錶與分水錶分別計量的分級計量制度。生產經營用水與生活用水應當分開計量,工業企業的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
第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或節水評估,合理評價用水水平,並將測試結果報送市節水辦。經測試或評價不符合節水規定的應及時整改。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戶,每3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居民用水戶,每5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統計制度;非居民用水戶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管理統計台帳,做好用水統計工作,按時向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報送用水統計報表。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戶必須保證節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已建建設項目沒有配套節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城市節水、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
節水設施建設所需費用列入項目預算或者生產成本。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加強供(用)水設施的維修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
第十五條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推行清潔生產,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生產設備冷卻、鍋爐冷凝以及洗滌等用水應當循環使用、綜合利用,降低單位產品產出的平均耗水量。
市統計局做好市區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的統計工作。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節水型工業用水工藝、設備。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部門公布的名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淘汰落後的和耗水量高的工藝、器具、設備、產品。
第十七條 政府和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加強污水淨化處理設施的建設,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新建賓館、飯店、住宅小區、單位辦公設施和其他相關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中水回用系統。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城鎮綠地、樹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應當推廣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鼓勵利用經無害化處理後的廢水。
第十九條 從事洗浴、洗車業等高耗水服務業,鼓勵安裝和使用節約用水設施和器具,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日洗機動車規模50輛以上的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
第二十條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和定價許可權逐步調整水價,實行分類定價、階梯式水價,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第二十一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
非居民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用水戶在用水計畫範圍內用水的,依法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水資源費或者水費;超過計畫用水的,按照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繳納水資源費或者水費。
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幅度按《浙江省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確定。
超計畫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期限向城市節水管理部門繳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繳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中遞增部分的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於節水技術研究、開發、推廣,節水設施建設和水平衡測試補助,節水管理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非居民用水戶未申報用水計畫(含變更計畫)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不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設施的;
(三)城市供水企業的供(用)水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及非居民用水戶內部管道漏水未及時進行維修和改造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節水評估或者經評估、測試不符合節水要求,又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五)日洗機動車規模50輛以上的單位未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
(六)對用水戶水費實行包費制的;
(七)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費的。
第二十五條 非居民用水戶拒絕提供報表和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表、資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城市節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