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

《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是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2024年4月1日,衢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
  • 發布單位:衢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發展歷史,全文,

發展歷史

2024年3月26日,《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草案)》經衢州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審議。
2024年4月1日,衢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全文

衢州市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化資源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弘揚
第四章 融合發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南孔文化的保護,推動南孔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彰顯衢州“南孔聖地”的歷史地位,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南孔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南孔文化,是指南宋初年孔子第四十八世孫、衍聖公孔端友率族人隨宋高宗趙構南渡,賜居衢州,敕建孔氏南宗家廟,形成的以衢州為中心,以孔氏南宗家廟為主要載體,以南孔祭典為代表性儀式,以孔子文化為代表的儒家文化與地方文化相融合的特色文化。
第三條〔原則〕南孔文化的傳承發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保護、傳承、弘揚、發展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加強對南孔文化傳承發展重大事項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有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編制南孔文化傳承發展相關規劃。
市、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南孔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發展以及南孔文化旅遊資源的整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學技術、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有關工作。
第六條〔南孔文化中心和專家委員會〕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南孔文化發展工作機構,負責南孔文化資源普查、整理以及南孔文化研究、傳播、交流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南孔文化資源的審查、認定以及建立和調整資源名錄等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七條〔社會參與〕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收藏的南孔文化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政府設立的文化機構,用於收藏、展示和研究等活動。
第八條〔獎勵〕對南孔文化保護、研究、宣傳、轉化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褒獎。
第九條〔南孔文化季〕9月28日舉行南孔祭典,9月份為“南孔文化季”,開展南孔文化傳承發展相關活動。
第二章文化資源保護
第十條〔南孔文化資源保護名錄〕本市建立南孔文化資源名錄製度,並實行動態名錄管理。
南孔文化資源名錄應當載明資源名稱、類型、地理位置、保護責任人等內容。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南孔文化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根據普查和專項調查結果提出南孔文化資源建議名錄,經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第十一條〔直接列入名錄的南孔文化資源〕下列已經列為文物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南孔文化資源,應當直接列入南孔文化資源保護名錄:
孔氏南宗家廟、周宣靈王廟、孔氏家塾等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 南宗碑刻、孔氏家譜、南孔鐘磬等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 南孔祭典等非物質南孔文化資源; 其他南孔文化相關的文物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不可移動文化資源保護〕市、縣(市、區)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的保護,編制專項保護方案,劃定保護範圍,落實保護責任人,設定保護標識。
相關主管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審批建設項目等涉及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的,應當徵求同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禁止遷移、拆除等破壞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保護標識,不得擅自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修繕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修繕涉及主體結構和歷史風貌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事先向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報告,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可移動文化資源保護〕市、縣(市、區)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的科學監測、搶救修復和日常維護,進行系統整理和造冊,制定保護方案,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五條〔非物質文化資源保護〕市、縣(市、區)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祭孔儀式、傳統禮儀、民俗活動等非物質南孔文化資源的挖掘、保護和申報。
第十六條〔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市、縣(市、區)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誌的設定中應當注重對南孔文化的保護,避免變更具有南孔文化元素、特徵或者歷史底蘊的地名,已經變更的應當予以恢復。
第十七條〔文化資源資料庫〕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南孔文化資源資料庫,運用現代技術實現南孔文化資源的永久性保存和數位化保護,並依法開放。
第三章 傳承與弘揚
第十八條〔文化研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南孔文化發展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南孔文化研究平台建設,推動南孔文化發展脈絡、人文精神、歷史貢獻和當代價值的系統研究,整理、編纂和出版家譜、史料、文獻彙編、理論專著等,為南孔文化傳承發展提供學術支撐,形成原創性、標誌性文化研究成果。
第十九條〔文藝創作〕市、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南孔文化發展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南孔文化的研究、活化和轉化工作。
鼓勵文藝創作機構和個人對南孔文化典故、思想等進行深入挖掘和演繹呈現,開發創作具有時代風貌的文學、美術、影視、戲劇、音樂等文藝作品。
第二十條〔文化協作交流〕市、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南孔文化發展工作機構應當推動建立南孔文化人文交流平台,加強國內、國際的合作交流,舉辦各類文化交流活動,提升南孔文化影響力。
第二十一條〔祭孔儀式〕舉辦南孔祭典和其他祭孔活動應當堅持“當代人祭孔”的理念,融合優秀傳統文化與時代背景,擴大參祭群體,豐富祭孔內涵,創新祭孔形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擴大南孔祭典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南孔文化儀式〕市、縣(市、區)文化旅遊、教育、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南孔學子“三禮”、崇軍“六禮”等南孔文化儀式的儀規儀程標準,組織開展和推廣各類南孔文化儀式。
第二十三條〔南孔文化宣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南孔文化發展工作機構應當綜合運用各類載體和渠道加強南孔文化的宣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生活和文化特點,以喜聞樂見的形式因地制宜開展南孔文化宣傳。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開設南孔文化欄目,報導各類南孔文化活動。
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相關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南孔書屋等公共文化設施推廣南孔文化,通過展示南孔文化資源、提供南孔文化相關書籍等方式增進社會公眾對南孔文化的了解。
第二十五條〔學校教育〕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將南孔文化融入課堂教學、社會實踐活動以及校園文化建設。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南孔文化學習研究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課程。
第二十六條〔社會教育〕負責幹部教育的機關、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南孔文化納入相關班次教學內容,結合南孔文化開展清廉、勤政等方面的思想教育活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將南孔文化作為職工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各類南孔文化活動。
鼓勵家庭將南孔文化與親職教育相結合,培育良好家風,踐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第四章 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城市品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打造和完善“南孔聖地·衢州有禮”城市品牌,設計並運用好具有南孔文化特色的品牌標識、城市卡通和城市吉祥物,加強對外宣傳,持續提升城市品牌影響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城市品牌建設與產業招商、人才引進、旅遊推介等活動結合,通過城市品牌影響力促進南孔文化相關產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城鄉建設融入〕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品牌建設的需要,在相關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規劃和設計中融入南孔文化元素。
第二十九條〔產業發展總體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南孔文化產業布局,完善產業體系,規範產業運行,推動現代科學技術在南孔文化產業中的套用,促進南孔文化與旅遊、教育、數字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第三十條〔文化產業集聚發展平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轄區內南孔文化資源,推動產業集群發展,支持衢州儒學文化產業園等文化產業集聚發展平台建設,構建南孔文化產業鏈,培育優質南孔文化產業生態。
南孔文化產業集聚發展平台應當通過業態創新、技術套用、融合發展等方式,推動南孔文化與現代文化產業的結合。
第三十一條〔文旅融合〕市、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南孔文化產業發展納入本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推動南孔文化與相關文化、旅遊產業深度融合發展。
市、縣(市、區)文化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南孔文化特色村(社區)、鎮和創意園區、創客中心等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圍繞孔氏南宗家廟等南孔文化資源打造南孔文化主題旅遊和研學線路,開發南孔文化旅遊紀念品、工藝品等文化創意產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資金投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南孔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發展工作的資金投入,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南孔文化相關產業,促進南孔文化研究和發展。
第三十三條〔土地保障〕農村住宅屬於南孔文化資源,其所有權人申請另行建造住宅的,在符合建房條件的情況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採取置換方式優先安排宅基地,將南孔文化資源通過協定方式收歸集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人才引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南孔文化人才建設納入當地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引進和培養南孔文化研究、教育、宣傳、文創、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等各類人才。
鼓勵職業院校和職業教育機構將南孔文化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開展南孔文化傳承方面的技能教育與培訓,培養南孔文化人才。
第三十五條〔產業支持〕市、縣(市、區)文化旅遊、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省和市文化和旅遊產業優惠扶持政策,在品牌創建、資金投入、項目用地和人才培育等方面支持南孔文化企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智慧財產權保護〕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南孔文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推動南孔文化形象標識依法申請註冊商標、辦理作品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轉致〕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不可移動資源保護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的;
(二)擅自修繕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改變主體結構或者破壞歷史風貌的。
第三十九條〔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保護標識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污、損毀不可移動南孔文化資源保護標識的,由市、縣(市、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部門責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南孔文化傳承發展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南孔文化季”是指圍繞南孔文化傳承發展集中開展的一系列活動,一般在每年9月舉辦,主要包括儒學文化研討交流活動、南孔祭典、《論語》大賽等。
本條例所稱南孔學子“三禮”是指在衢州全市中國小校開展的以開蒙禮、明志禮、成人禮為重點的系列禮儀教育。
本條例所稱崇軍“六禮”是指以禮送新兵入伍、禮迎老兵返鄉、禮讚立功受獎、禮遇軍人軍屬、禮賢軍創先鋒、禮敬軍中鄉賢和烈士軍屬為主要內容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二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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