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個體工商戶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
基本介紹
- 實施機關: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辦事對象:個人
- 承諾期限:15工作日
- 監督投訴電話:0570-3029217
- 責任處(科)室:註冊處
- 法定期限:15工作日
- 諮詢電話:0570-3025593、0570-3084017
- 辦件類型:承諾件
法定依據,辦理材料,收費情況,
法定依據
一、國務院2011年4月16日《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1年9月30日《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和註銷登記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機關。”
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關於開放台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國台發〔2011〕3號)第一條“自2012年1月1日起,台灣居民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省市可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年3月26日《關於台灣居民在大陸部分省市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第一條“自2012年1月1日起,台灣居民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九省市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由經營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直接予以登記。”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7年11月16日《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自2007年12月1日起,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由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直接予以登記,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4年11月19日《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自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由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予以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工商所進行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登記。”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備註 |
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經營者身份證明 | 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經營場所證明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必要 | 無 |
委託代理人,證明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交) | 無 |
申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及身份核證檔案(原件)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港澳居民,個體戶,提交) | 無 |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港澳居民)登記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港澳居民個體戶提交) | 無 |
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及,農民身份,證明檔案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台灣農民個體戶提交) | ①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②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旅行證原件及複印件;③台灣農民身份有關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包括加入台灣農業組織證明或台灣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或台灣農民老年津貼證明等。 |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台灣農民)登記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台灣農民個體戶提交) | 無 |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台灣居民)登記表》 | 紙質材料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台灣居民個體戶提交) | 無 |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提交) | 無 |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按規定選擇性提交) | 無 |
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原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辦理了名稱預先核准的提交) | 無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 原件或複印件 | A4紙,一式一份 | 非必要(按規定選擇性提交) | 無 |
收費情況
收費依據:
一、國務院 2011年4月16日《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2011年9月30日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規定;
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
收費項目:
收費項目名稱 | 收費標準 | 減免說明 |
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費 | 20元 | 根據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降低和規範市本級涉企收費的通知》(衢政辦發76號)及衢州市工商局《關於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衢工商綜80號)檔案規定,暫停徵收。(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