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縣人民檢察院最初成立於1955年3月;1968年9月,縣人民檢察院實行軍管;1975年1月,縣檢察院被撤銷;1978年8月,恢復衡陽縣人民檢察院,設辦公室和刑事檢察股、法紀檢察股;1979年3月,增設監所檢察股和經濟檢察股。1982年1月,將刑事檢察股分為刑事檢察一股、刑事檢察二股;1986年12月,增設控告申訴檢察股;1988年7月,成立經濟犯罪舉報中心;1990年3月成立民事行政檢察股 ;1993年元月撤銷原經濟檢察股,成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1998年3月撤銷原法紀檢察股,成立瀆職犯罪偵查局,同時成立縣檢察院法警隊;1993年元月,縣檢察院從縣城新正街搬遷至蒸陽大道。從1978年恢復重建以來,衡陽縣院始終堅持“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檢察工作方針,為打擊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也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陽縣檢察院
- 成立:1955年3月
- 隸屬:衡陽縣人民政府
- 內設:13個職能科室
- 性質:政府機構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地理位置,
機構概況
1992年,縣檢察院曾榮獲“全國檢察系統先進集體”;2004年、2005年連續兩年被湖南省檢察院評為“全省先進基層檢察院”,2006年被省院確定為“全省基層建設示範院”,並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2010年,該院全面工作綜合考核和案件質量考評均位居全市前列,民眾滿意率高居全市基層檢察院首位,全院有14項工作被評為市院先進,並成功升級為“市級三星級文明單位”。全院先後有43名
目前,衡陽縣人民檢察院現有正、副檢察長、黨組成員9人,在職幹警80人,內設12個職能部門:政工室、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檢察技術科、辦公室、行財裝備科、法警隊。
主要職責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直接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看守所、監獄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機構設定
衡陽縣人民檢察院下設辦公室、政工室、紀檢監察室、行財裝備科、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檢察技術科、法警隊等13個內設機構。
各職能科室主要職責如下:
1、辦公室
負責起草本院工作報告、工作總結和綜合性檔案及彙編信息、簡報;負責檢察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檢察形象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機關的機要收發、文印、督辦、統計、保密、會務、接待和檔案管理;負責機關日常事務和對外聯絡。
2、政工科
負責本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幹部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幹警的任免、獎懲、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機關黨建的日常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院檢察官、檢察書記員、檢察行政人員、檢察技術人員和司法警察的隊伍建設及人員調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3、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對本院黨員和檢察人員進行廉政和遵紀守法教育,並對黨員和檢察人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開展檢察工作的情況,以及是否清正廉潔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受理對本院黨員、檢察人員違反法規、黨紀、政紀的行為的檢舉、控告、核查、懲處;負責本院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和院各項規章制度貫徹落實的監督檢查。
4、行財裝備科
負責本院財務預算、決算和裝備計畫的制定;負責機動車輛的管理及交通事故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經費的保管、使用;負責裝備及其他物品的購置、發放、保養和維修;負責機關其他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5、控告申訴科(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消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內設舉報中心、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室。
6、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7、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8、偵查監督科
負責受理對轄區內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提請批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負責對轄區內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負責對轄區內公安機關提出複議案件進行審查,對提請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上報。
9、公訴科
負責受理轄區內公安機關和本院自偵部門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負責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訴,並對本轄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10、監所檢察科
11、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轄區內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負責受理公民、法人不服本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發現確有錯誤的,依法提請抗訴。
12、檢察技術科
負責對案件中的筆跡、印章、印文、票據、商標等進行檢驗鑑定,依法出庭對案件中有關鑑定作證,為業務科室提供有關文檢的技術諮詢;負責套用視聽技術手段對犯罪證據進行收集,固定、提取和鑑定或委託鑑定;負責本院偵查部門審訊期間的監控錄像工作;負責本院電腦網路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