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全區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本區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負責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進行審計,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以及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建議。
(四)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五)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街道辦事處的財政財務收支。
3.區屬國有企業和融資平台、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4.區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 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工程竣工決算。
6.區人民政府接收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以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使用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8. 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駐區單位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區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按規定對區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協調各成員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指導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負責城市建設、管理及公用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並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招投標的事前監督,負責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組織建設項目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指導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八)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九)負責審計署、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以及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
(十二)組織審計我區駐外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三)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編制審計項目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對計畫執行情況組織檢查並定期分析;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統計、信息化建設、計畫生育等工作。
辦理上級審計機關、區人大、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相關工作;負責區人大代表、區政協委員的提案辦理工作;監督檢查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質量,核查審計監督範圍內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指導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
(二)財務審計股
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街道辦事處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區直黨群機關、行政部門、政法部門以及區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區直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科教文衛專項資金、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地方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組織審計區直農業、林業、水利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區本級農業、環境保護、水務、林業、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和項目,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依法對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進行環境審計;擬訂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承擔績效審計、管理審計等工作。
(三)投資審計股
組織審計區人民政府投資和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檔案、施工契約、預概算執行和竣工決算情況;組織審計上級委託的市管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組織審計各鄉(鎮)人民政府投資和鄉(鎮)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檔案、施工契約、預概算執行和竣工決算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核定區審計局行政編制3名,暫保留機關其他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