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意見

為了積極妥善處置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規範處置行為,提高處置能力,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工作意見。

簡介
為了積極妥善處置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規範處置行為,提高處置能力,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處置群體性事件,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正確把握依法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關係,明確職責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力爭做到對群體性事件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努力維護全縣社會大局穩定。
處置群體性事件,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群體性事件原則上由發生地的鄉鎮(辦事處)黨委、政府負責處置,必要時縣委、縣政府直接負責處置。引發事件的問題由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解決。責任要落實到單位、落實到人,不得把本級應該解決的問題推給上級,不得把本單位本部門應該解決的問題推向社會。
(二)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要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政策的嚴肅性,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解決民眾反映的問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三)教育疏導、防止激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處置群體性事件,加強對民眾的說服教育,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四)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要根據群體性事件的起因、規模、影響以及現場態勢和危害程度,決定是否動用處置性警力,是否採取強制性措施以及採取何種強制性措施。既要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使用不當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當用不用而使事態失去控制。現場處置群體性事件,不得攜帶和使用武器。
(五)及時、果斷處置。對發生暴力行為或者嚴重損害社會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要及時、果斷採取措施,堅決制止違法行為,儘快平息事態。
二、現場處置和後續工作
(一)群體性事件分級標準
根據事件的緊迫程度、形成的規模、行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發展蔓延的趨勢等劃分為三個等級:
1、重大群體性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1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衝擊、圍攻縣級黨政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黨政機關的事件;
(3)阻斷國道及縣內重要交通樞紐4小時以上,或阻撓、妨礙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4)參與人數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鬥、衝突事件;
(5)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2、較大群體性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在縣級黨政機關聚集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參與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
(3)阻斷國道及縣內重要交通樞紐2小時以上的事件;
(4)造成人員傷亡,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受傷人數在10人以下的群體性事件;
(5)其他視情需要作為較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3、一般群體性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1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在縣級黨政機關聚集人數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參與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
(3)阻斷國道及縣內重要交通樞紐1小時以上的事件;
(4)造成人員傷亡,死亡人數在1人以上、3人以下,受傷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群體性事件;
(5)其他視情需要作為較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二)應急回響
1、重大群體性事件(Ⅰ級)回響
(1)縣維穩辦迅速向上級維穩部門報告,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親臨一線指揮;
(2)縣委、縣政府分管維穩工作的領導和縣委、縣政府分管涉事部門或單位的領導要直接到現場安排處置工作;
(3)縣委民眾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開展民眾教育和疏導工作;
(4)縣維穩辦迅速制訂處置工作預案,做好組織、指導、協調相關部門的前期工作;
(5)縣委辦、縣政府辦和縣維穩辦要按照領導指令,迅速通知涉事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6)縣公安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國保、治安的領導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國保大隊應立即派出5-10名便衣到現場了解掌握情報信息,治安大隊和防暴大隊應迅速組織足夠警力趕赴現場警誡待命。
2、較大群體性事件(Ⅱ級)回響
(1)縣維穩辦迅速向上級維穩部門和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
(2)縣委、縣政府分管維穩工作的領導要迅速趕到事發現場靠前指揮;
(3)縣委、縣政府分管涉事部門或單位的領導要迅速趕到事發現場安排處置工作;
(4)縣委民眾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開展民眾教育和疏導工作;
(5)縣維穩辦迅速制訂工作預案,做好組織、指導、協調相關部門的前期工作;
(6)縣維穩辦按照領導指令,迅速通知涉事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
(7)縣公安局分管治安、國保的領導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國保大隊要安排2-5名便衣到現場了解掌握情報信息,治安大隊和當地派出所要派出相應警力到現場警誡待命。
3、一般群體性事件(Ⅲ級)回響
(1)縣維穩辦迅速向縣委、縣政府分管維穩工作的領導報告;
(2)縣維穩辦主要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進行處置;
(3)縣委辦、縣政府辦分管涉事部門或單位的領導要迅速趕到事發現場安排處置工作;
(4)縣委民眾工作部門分管領導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了案發現場開展民眾教育和疏導工作;
(5)縣維穩辦迅速制訂處置工作預案;
(6)縣維穩辦負責通知涉事單位主要負責人到現場開展疏導、勸解工作;
(7)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治安大隊大隊長要各率2-5名民警到現場控制事態,維護秩序,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三)果斷採取強制措施
群體性事件一旦發生,並存在蔓延和惡化之時,現場處置指揮人員要果斷決策,立即安排處置性警力進入現場,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儘快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在採取強制措施前,人民警察應當向現場人員明示告知。對組織、煽動、串聯、挑起群體性事件的為首骨幹分子,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訓誡,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拒不改正,繼續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積極穩妥做好後續工作
群體性事件現場事態平息後,黨委、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對已經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儘快解決到位,不得搞虛假承諾或者久拖不決。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而沒有落實到位的,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實;對民眾因不了解有關規定而存在誤解的,要做好深入細緻的宣傳解釋工作;對有關規定不夠完善的,要及時修改完善。要堅決避免違背承諾、失信於民,重新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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