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地壓礦井鑑定暫行辦法

《衝擊地壓礦井鑑定暫行辦法》是2023年06月08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衝擊地壓礦井鑑定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 發文字號:礦安﹝2023﹞58號 
檔案內容,附屬檔案,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範衝擊地壓礦井鑑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煤礦)、鑑定機構的衝擊地壓礦井鑑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衝擊地壓礦井鑑定是為確定礦井衝擊地壓屬性和等級開展的技術性工作。
本辦法所稱礦井,包括生產、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等井工煤礦。
第四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衝擊地壓礦井鑑定工作。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衝擊地壓礦井鑑定的監管監察工作。
第五條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區)衝擊地壓礦井鑑定電子檔案和資料庫。
第二章 衝擊地壓礦井鑑定
第六條
衝擊地壓礦井的鑑定工作依據綜合指數法(附屬檔案)等方法,衝擊地壓礦井危險等級鑑定結果分為無、弱、中等、強(嚴重)四級。
第七條
礦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為衝擊地壓事故的,該礦井直接認定為衝擊地壓礦井,並進行煤層和衝擊地壓礦井危險等級確定。
第八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根據地質條件、開採方式和周邊礦井等情況,參照衝擊傾向性鑑定規定等對可採煤層及其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進行評估,當評估有衝擊傾向性時,應當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施工的依據,並在建井期間完成煤層(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
第九條
根據衝擊地壓現象、煤層(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和煤層衝擊危險性評價結果確定是否有衝擊地壓煤層。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應當進行煤層(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
(一)有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
(二)埋深超過400m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範圍記憶體在單層厚度超過10m、單軸抗壓強度大於60MPa的堅硬岩層。
(三)開採煤層埋深大於800m。
(四)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過衝擊地壓或經鑑定為衝擊地壓煤層。
(五)衝擊地壓礦井開採新水平、新煤層。
(六)井田範圍內發生震級2.0級以上礦震事件。
第十一條
煤層(頂底板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應當按照GB/T 25217.2-2010、GB/T 25217.1-2010進行,衝擊傾向性鑑定的範圍包括所有開採煤層、布置煤巷和半煤岩巷的煤層等;經鑑定有衝擊傾向性的,必須進行煤層衝擊危險性評價。
第十二條
煤層衝擊危險性評價採用煤層衝擊危險綜合指數法,評價結果分為四級:無、弱、中等和強(嚴重)衝擊地壓危險。
第十三條
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衝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者經評價具有衝擊危險性的煤層為衝擊地壓煤層。
有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衝擊地壓礦井。衝擊地壓礦井危險等級以煤層衝擊危險性評價等級最高的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經鑑定無衝擊地壓的礦井在開拓新煤層、新水平、新採區,或者衝擊地壓礦井實際揭露情況與鑑定條件存在較大差異時,煤礦企業(煤礦)應及時重新進行衝擊地壓礦井鑑定。
第十五條
經鑑定為衝擊地壓礦井的,不得改定為無衝擊地壓礦井。
第三章 鑑定管理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煤礦)委託鑑定機構鑑定時,應當與鑑定機構簽訂契約,契約內容應當包括鑑定對象、內容及雙方職責等。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煤礦)提供的基礎資料、數據等必須真實、完整,並建立衝擊地壓鑑定檔案,妥善保存鑑定過程中的原始資料。
第十八條
鑑定機構應為有衝擊地壓研究基礎與評價能力的獨立法人單位,應當有衝擊地壓防治專業研究隊伍等基本條件。其中鑑定工作項目負責人必須從事衝擊地壓防治工作10年以上,並取得高級及以上相應職稱。
鑑定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和執業規則等公正、誠信、科學地開展衝擊地壓礦井鑑定工作,並對其鑑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鑑定機構接受煤礦企業(煤礦)委託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送委託鑑定信息。除新建礦井外,衝擊地壓礦井鑑定工作應在簽訂委託協定90日內完成。
煤礦企業(煤礦)取得衝擊地壓礦井鑑定結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鑑定煤礦所在地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
鑑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衝擊地壓礦井鑑定工作質量管理體系,對鑑定程式、鑑定人員、報告審批、鑑定資料的檔案管理等進行嚴格管控,並建立鑑定方法、指標測定、鑑定結論等內部評審機制。
第四章 鑑定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鑑定過程中,煤礦企業(煤礦)提供的相關數據及圖紙資料等與實際不符、弄虛作假甚至干擾鑑定工作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鑑定機構對鑑定結果負責,出具虛假鑑定報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附屬檔案為本辦法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煤層衝擊危險綜合指數法
衝擊地壓礦井鑑定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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