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國家機關罪

衝擊國家機關罪而非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對於數個國家機關在同一處所辦公,行為人聚眾衝擊其中之一而致其他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符合一罪特徵,但應將其他機關遭受損失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行為人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連續衝擊數個國家機關的,應以連續犯處斷,即只定一罪,但行為人造成的損失量刑時要予以考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衝擊國家機關罪
  • 類別:罪名
  • 主體:一般主體
  • 主觀要件:由故意構成
構成,處罰,

構成

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因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損失包括有形的財產利益損失和無形的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兩方面。財產利益損失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直接造成國家機關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財產的毀損滅失加行為人搗毀的辦公設備等或者因國家機關無法工作而使具體管理事項的相對人蒙受的物質利益損失(包括現行財產的損失和具備充分成就條件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如行為人聚眾衝擊消防管理機關,致使火災受害人未得到及時救助所致損失。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是指使國家機關尊嚴受到損害、威信降低,使社會公眾遵紀守法的良好風氣遭到破壞或者因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而造成的社會公共事務得不到管理所帶來的不能精確計算的損失。財產利益的損失是否嚴重應以損失的數額來衡量。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是否嚴重可以從行為人的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狀態持續時間的長短,行為手段的嚴重程度,社會影響面的大小,所耽誤的具體管理事項的重要程度等開而掌握,一般來說,具備聚集人數特別眾多、持續時間較長的;手段嚴重的,如有打砸搶行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負面影響長期無法消除的,如聚眾衝擊國務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響;所耽誤的具體管理事項關乎國家或社會重大利益的,如聚眾衝擊全國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國人大會議或常委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無法舉行的等情節的,就可以認定為造成嚴重損失。實踐中還應當注意時間、條件的特殊性也會影響行為性質的嚴重程度,如在自然災害發生時或國家面臨重大事件時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所造成的損失顯然比普通時間或條件下要嚴重得多。
衡量損失是否嚴重要從物質利益損失和政治、社會利益損失兩方面著手。由於國家機關職能的公共性,聚眾衝擊國家機關造成的物質損失往往並不嚴重,所以對於這類行為的社會、政治影響要有充分的估計和準確的把握,這一點是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不同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一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人均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衝擊活動,製造事端,給國家機關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衝擊活動必須基於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但不要求行為人間的故意聯繫十分緊密,只要行為人明確自己是在實施衝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即可。

處罰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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