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實提高對此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可按照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的原則和辦法,開展轄區內的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促進專科醫療水平不斷提高。各醫院要結合實際,認真做好申報工作,保證申報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衛醫政發[2010]26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 發布單位:衛生部
衛醫政發[2010]26號,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方案,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衛醫政發[201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加強醫院內部管理,規範專科醫療服務,我部決定在全國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現將《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繫人:衛生部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高新強李大川
電子信箱:略
附屬檔案: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屬檔案: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要求,為保證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我國醫療服務能力和整體救治水平,引導醫療機構加強內涵建設,規範醫療行為,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構建和諧社會。
二、工作目標
通過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探索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模式,完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申報條件、評估程式、評估辦法和評估標準,為在全國實施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積累經驗並提供實踐依據,最終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管理制度。
三、組織管理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由衛生部醫政司負責組織和管理,包括制定試點方案,組織實施《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管理辦法(試行)》(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辦法》),對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的臨床重點專科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等。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辦法》要求,組織好轄區內醫療機構的臨床重點專科申報,做好初評和上報等工作。
各申報醫院根據衛生行政部門部署和《辦法》,結合本院實際,填寫《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申報書》(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申報書》),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四、試點內容
(一)試點專科。
本次試點的專科為消化內科、骨科、婦科、產科和兒科為試點專科。通過評估,每個專科確定一定數量的國家I級臨床重點專科和若干國家II級臨床重點專科。
(二)試點辦法。
按照《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管理辦法(試行)》開展試點工作。
(三)評估標準。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評估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和專科標準。通用標準即《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評分標準》(通用部分)(見附屬檔案3);評分標準的專科部分將於評估前另行發布。
(四)評估程式。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程式包括醫院申報、省級初評、衛生部評估三個階段。衛生部評估包括資料審核、集中答辯、現場檢查、議定名單、名單公示和公布等程式。
五、實施步驟
(一)試點啟動階段(2010年2—3月)。
1.印發試點工作方案。
2.成立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委員會。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0年4月—12月)。
1.醫院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醫院,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式和內容,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具體時間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各醫院可以申報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數量沒有限制。
2.省級初評及上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辦法》規定對申報的醫院進行初評,根據初評結果在《申報書》上籤署意見,並以衛生廳局檔案形式於2010年7月31日前報我部醫政司(紙質檔案一式10份,並附電子版)。同一專科有多個申報醫院的,應當明確醫院排序。
在本次試點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專科上報的醫院數量不超過3個;專科技術水平高的地區不超過5個。
3.衛生部評估。2010年8月—12月,衛生部依據《辦法》規定的程式,按照《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評分標準》進行評估。最終確定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由衛生部公布並頒發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證書和牌匾。
(三)試點總結階段(2011年1月—2月)。
綜合分析和總結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完善評估條件、評估管理辦法和評分標準。研究部署下一階段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管理相關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的需要,是引導醫院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臨床醫療水平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醫院內部管理,規範醫療行為,緩解人民民眾看病難,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要充分認識到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積極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通過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提高專科醫療水平和疑難重症救治能力,進一步提高醫療服務體系的整體醫療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二)精心組織,實事求是。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宣傳動員,充分調動轄區內醫療機構參與的積極性。要加強轄區內各臨床專業科室的建設,摸清各專業綜合實力在轄區內所處的地位,要指導具備條件的醫院開展申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好申報醫院的初評和上報。做好轄區內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指導和監督,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將試點中的重大問題向衛生部報告。
各醫院要按照標準,組織醫務管理、護理管理等部門對醫院相關科室進行自評,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填報申報書,並上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省級初評。醫院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配合衛生部評估組完成集中答辯和現場檢查,並確保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三)突出內涵,確保實效。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以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為契機,對照有關標準,以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醫療質量為目標,主動加強各臨床專科的建設和管理,努力改善科室基礎條件,建立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醫療技術隊伍,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確保醫療安全。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組織和引導,促進醫療機構加強內涵建設,實現臨床專科評估與建設的目標,為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附屬檔案:
1.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2.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申報書(略)
3.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評分標準(通用部分)(略)
附屬檔案1: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評估和管理,促進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建設,提升我國臨床醫療水平,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實現醫療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醫療保健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是衛生部根據醫療衛生髮展需求,組織專家評估產生的,代表我國醫療技術和管理水平,具有醫療能力強、醫療質量高、管理規範等特點的醫療專科;在臨床醫療服務體系中居於技術核心地位,也是國家醫療質量管理、人才培養和技術推廣的基地。
第三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按照專科優勢和水平分為國家I級臨床重點專科和國家II級臨床重點專科。國家I級臨床重點專科在全國範圍內突出綜合優勢和整體水平,代表全國最先進的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國家II級臨床重點專科突出臨床技術特色,在重點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評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依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設定,主要包括二級臨床科目、部分一級臨床科目及少數與臨床醫學相關的科目。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衛生部成立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評估專家庫及評估紀律檢查小組。
第七條 委員會主任由部領導擔任,副主任由衛生部醫政司司長擔任,委員由衛生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相關學協會負責人、醫療管理專家及著名醫學專家等擔任。委員會負責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八條 辦公室設在衛生部醫政司,負責組建評估專家庫,以及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
第九條 評估專家庫由專業技術專家庫和醫療管理專家庫組成。
第十條 進入專業技術專家庫的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豐富的知識,熟悉本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發展動態,在本專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受聘於三級以上醫院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衛生技術職務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作風正派;
(四)身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進入醫療管理專家庫的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豐富的知識,熟悉醫療管理領域的國內外發展動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受聘於醫療機構並在院級管理崗位工作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作風正派;
(四)身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專家庫成員聘用期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委員會終止其聘任:
(一)違反評估紀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估工作的;
(三)變更與所在單位聘任關係的;
(四)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的責任人;
(五)受刑事處罰或紀律處分的。
第十三條 評估紀律檢查小組由駐衛生部紀檢監察部門、相關學協會人員組成,負責全程監督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以確保評估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 申報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醫療科室,可以以醫院為單位申報國家臨床重點專科:
(一)所在醫院為三級醫院;
(二)能獨立並常規開展本專業診療技術,整體技術水平處於國內先進行列;
(三)學科帶頭人在國內本專業學術領域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專科發展中能起領頭作用;
(四)人才形成梯隊,年齡結構、知識結構、職稱結構及學歷結構合理,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後備人才隊伍;
(五)具有滿足本專科業務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六)有獨立病區,病床使用率≥85%,獨立開展的必備診療技術項目≥95%,能夠開展全部重點專科診療技術,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60%,具有較強的醫療服務和醫療技術輻射能力。
第十五條 醫院申報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時要充分考慮所申報專科在全國的優勢,切實做到既積極申報,又有的放矢。
第十六條 申報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醫院,應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申報書》;
(二)能夠說明專科水平的文字說明材料及相關資料複印件,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七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申報醫院的指導和監督,對醫院提交的材料進行初評,並進行現場檢查,在符合條件的醫院《申報書》上籤署同意意見,報送辦公室。
第十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確保轄區內醫院申報和初評工作的公平公正,並確保醫院申報的材料真實有效。
第四章 評估
第十九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擇優選拔原則;實事求是、統籌兼顧原則。
第二十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包括資料審核、集中答辯、現場檢查、名單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不符合申報條件或未按照申報要求上報的,予以退回。審核合格的,進行集中答辯。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從專家庫中抽取相應專業技術專家和醫療管理專家組成答辯評比專家組,對申報單位進行集中答辯評比,根據答辯結果,經答辯評比專家組合議,確定進入現場檢查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從專家庫中抽取專業技術專家和醫療管理專家,組建現場檢查專家組,對通過集中答辯評比的申報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內容包括聽取匯報、分組檢查、查閱資料和問卷調查等。
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根據申報單位現場檢查結果,組織專家合議,依據專科的技術水平、醫療質量和發展潛力,提出建議名單,報委員會審定,並進行公示後,評定為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由衛生部頒發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五條 評估紀律檢查小組監督評估的全過程,保證評估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評估人員和評估專家應嚴格遵守評估紀律。
第二十六條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凡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估資格;已經評定的,予以撤銷,並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並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申報單位一個評估周期內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七條 答辯評比和現場檢查專家有下列情形的,應予迴避:
(一)專家來自被評估醫院的;
(二)專家與被評估醫院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和被評估醫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八條 專家在評估過程中,因違反評估紀律,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衛生部取消其參與衛生部各類專業評估的資格並通報到所在單位。對違反評估紀律的工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九條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積極將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建設和發展納入當地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證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的良性運轉,發揮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應有的工作職能。
第三十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所在醫院要加強對重點專科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衛生部對國家臨床重點專科進行年度檢查,檢查主要內容包括醫療技術水平的發展、臨床服務能力的提高、專科輻射能力的發揮、人才隊伍的建設等。
第三十二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實行動態管理,五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撤銷其臨床重點專科稱號,並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報資格。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醫院評審、專科技術準入、科研立項、繼續教育、相關培訓基地認可、評先評優和專科醫務人員學術任職、國際交流、評先評優等方面對國家臨床重點專科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和激勵,並爭取財政經費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此管理辦法制定轄區內臨床重點專科評估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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