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辦理各國在華專家公費醫療預防幾項規定

《衛生部關於辦理各國在華專家公費醫療預防幾項規定》是衛生部於1956-01-26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辦理各國在華專家公費醫療預防幾項規定
  • 頒發時間:1956-01-26
【發布單位】衛生部
【發布文號】[56]衛醫崔字第50號
【發布日期】1956-01-26
【生效日期】1956-0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衛生部關於辦理各國在華專家公費醫療預防幾項規定
(〔56〕衛醫崔字第50號)
根據國務院1955年12月19日電報指示:“關於在我國工作的蘇聯、人民民主及資本主義國家專家及其家屬的醫療預防問題,自1956年起由衛生部統籌辦理。”該項工作的好壞,不僅直接影響到專家的身體健康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同時亦有重要的國際意義。因此,各級衛生部門必須切實做好這一項工作。茲提出下列規定,希遵照執行。
醫療方面
一、各國在華專家(包括眷屬)醫療問題在衛生部統一掌握的原則下由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分別管理,在各省(市、自治區)工作的各國專家及家屬其公費醫療預防由各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負責辦理;在京工作者由本部保健局負責辦理;在國防系統工作者,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衛生部負責辦理。
二、各地衛生廳(局)必須指定技術設備條件最好醫療機構劃出專門病床指定專責醫師為專家進行住院、門診醫療和日常保健工作。在診療手續上應儘量給予專家方便。
三、在專家的治療過程中,除必須給予技術優良的診療,使其早日恢復健康外,還必須做好保衛工作。
四、為了專家的醫療方便,由本部統一制定全國通用的公費醫療證,專家持證除原指定醫療單位就診外,還可在全國各地醫療證,專家持此證除原指定醫療單位就診外,還可在全國各地指定為專家公費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就診。在專家醫療證尚未頒發以前,仍按1955年原有手續就診。
經費方面
一、專家的公費醫療所需經費,自1956年度起,分別列入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預算。其具體管理和領報關係如下:
(一)中央:由指定的醫療機構憑統一醫療證治療,按期向衛生部保健局辦理結算手續。
(二)省、直轄市、自治區:由指定的醫療機構憑統一醫療證治療,按期向衛生廳(局)或指定之公費醫療管理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二、為了便於在治療上妥善安排,在經費上保證供給和正確結算,對專家人數增減資料,中央級的由專家工作局;地方的由省(市、自治區)專家工作處(科)按期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提供。
三、專家出差到其他地區工作時,得不受該地區個別規定的限制,必須予以優先治療,其所需費用由該醫療機構向當地主管衛生部門或指定之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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